體育賽事承辦合同
第四條 乙方權利
4.1 擁有獨家開展該項賽事的商務開發和宣傳推廣的權利;
4.2 擁有部分廣告權益,包括本站比賽的冠名權、場地部分廣告權等和比賽全部門票收入;
4.3 合作期滿后,乙方擁有與甲方繼續合作該項賽事的優先權;
4.4 根據賽事宣傳及推廣需要,乙方有權安排由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和實施賽事新聞發布會,賽事開、閉幕式和站點歡迎儀式。
第五條 乙方義務
5.1 負責競賽組織工作、當地食宿接待以及賽前相關的推廣活動并承擔相關費用(具體要求見附件);
5.2 須向甲方支付賽事權益轉讓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共計____元(支付方式見附件);
5.3 負責向當地主管省體育局報批,得到認可后向當地政府、公安、消防、稅務等相關部門申請舉辦比賽的所有手續,并承擔費用;
5.4 負責提供給甲方競賽組織費,金額為_____元人民幣,并按照雙方協議的結算方式將該項資金及時支付給甲方,用于該項賽事的組織實施;
5.5 負責該項賽事宣傳品的制作和印刷工作,前期賽事圖案設計由雙方共同完成;
5.6 邀請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的主流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等單位記者對賽事進行全面報道并負責接待任務;
5.7 負責參賽人員、裁判、官員等人員入住酒店的預訂;
5.8 乙方負責的競賽組織工作、食宿交通接待工作、比賽期間的活動、贈票和證件的具體工作(見附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時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時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6.2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6.3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本協議規定如期將運動隊送達賽區,致使比賽未能如期舉行,雙方協商采取補救措施,如無法補救,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6.4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如期向甲方支付規定款項,超過付款期五日后,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同時甲方擁有另行安排此比賽的權利;
6.5 在甲方履約的前提下,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如期舉辦比賽,乙方應承擔責任,并向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失補償金不少于本協議標的額的____%。同時甲方擁有另行安排此比賽的權利,并享有比賽的全部收益;
6.6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確定的比賽地點為____省____市,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乙方不能自行更改比賽地點,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6.7 在乙方承擔的法律手續、政府批文、競賽地點組織、廣告發布、場館協調、食宿接待、電視轉播等義務中,如果乙方就某一項義務不能履行,乙方須事先以書面形式與甲方溝通,并得到甲方的書面簽字認可。在未得到甲方書面認可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應盡義務,甲方有權根據乙方不能履行義務的影響情況,選擇不安排比賽隊伍出場參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