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公司質押借款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中小企業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中小企業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規定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 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司質押借款合同 篇2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寫)¥: 元整,抵押地址 。抵押期限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后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如有無訴訟、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并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復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 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于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并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并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質押借款合同 篇3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后,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復原狀,取決于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