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六)
9.3 裁判地點
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后的____________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起因于或與本協議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宣誓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從出庭不便為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第十條 其他
10.1 協議的完整性
協議的全部有附錄,均構成協議完整的部分及屬于各方之間民諒解的內容,并取代先前有關這一事項的所有協議和諒解。
10.2 費用
不管貸款是否支付,借款方應憑要求即付給因銀行發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上述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特聘的美國律師或其他律師的費用,與下述b項中確定的有關費用,銀行的其他律師的費用,獨立會計師和其他專家的費用,通訊、旅差和所有其他雜費),以及與下述各項有關的費用:
(a)談判、準備、簽署和交付協議,協議、票據及其他預定文件和既定文件的管理,以及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放棄和同意;
(b)協議和票據的執行;
(c)如果一個違約事件發生并正在繼續時(不管銀行是否發出了違約事件的通知或采取了其他有關的行動),對協議的管理。
10.3 不可放棄
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借款方對本協議或票據的任何條款的放棄和民意除非經銀行書面同意和簽署意見,都是絕對無效的。上述放棄和同意只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特定的目的時才有效。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借款方沒有得到通知或要求,借款方在類似或其他情況下將有獲得其他的和進一步的通知和要求的權利。上述權利和要求是累積的,而且不應授引法律構成排他性的權利和要求。
10.4 繼續有效
借款方宣布的聲明和保證,在貸款支付時仍然有效,借款方在2.7條、4.2條、4.4條、4.5條、4.6條、10.2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和取消票據時繼續有效。
10.5 通知
任何根據本協議或票據的通信、要求或通知在正式傳遞時應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傳或有效的電報方式,格式如下:
對借款方: 對貸款銀行:
致: 致: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對任何一方來說,如果有了另外的地址應該用書面通知方式對其他各方講明。所有郵寄的從一國到另一國的通知應視為一級的航空郵件寄送,郵資已付。除非有另外規定,所有以掛號航空郵件郵寄的通知和要求,在它們被寄出后8天視為收到,電傳方式傳送的通知和要求發送時間即視為收到時間。
10.6 準據法
本協議、票據及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____________法律并依該法律進行解釋。
10.7 條款的可分割性
本協議中任何管轄區域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并不使協議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0.8 繼承者和受讓人
本協議對借款銀行及它們各自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