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貸債務協議書(精選3篇)
夫妻借貸債務協議書 篇1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為_____________)。借款利息為本金的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
四、違約責任
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_____________%計算罰息,并計至還清之日止。
五、其他約定
1、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2、本協議內容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借貸債務協議書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訴人郭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故依法應由被上訴人郭個人償還,上訴人對此債務無償還之義務。
被上訴人劉原審訴稱:20__年4月6日被上訴人郭向其借款人民幣八萬元。但事實上,此借款系被上訴人郭與被上訴人劉兒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訴人郭借款之時并未告知上訴人。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之間既無共同借款的合意,亦無共同處理該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訴人劉表示與被上訴人郭認識,但不認識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劉出借該款項是因為被上訴人郭要與其兒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見被上訴人劉在借款時兼有將該款項借予被上訴人郭**個人,和幫助自己的兒子經營生意的雙重主觀意向,此皆與上訴人無關。
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本案中該借款系被上訴人郭私自籌資從事經營所負債務,且借款及經營所得均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該借款為被上訴人郭個人債務,即便需要返還,也應由被上訴人郭自行償還,上訴人對此無償還之義務。
二、原審對本案訴訟時效的認定有誤
《民通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可見,訴訟時效中斷只發生在訴訟時效期內,且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一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積極主張,二是債務人承諾履行。
借條中約定還款期為6月20日左右,且被上訴人劉承認該筆款項只出借三個月,故該筆債務的訴訟時效應從20__年6月20日左右起算。被上訴人劉分別于20__年和20__年確實找過上訴人并向上訴人表明了此借款的存在,但至20__年被上訴人劉第一次找到上訴人時,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因此債務人無需返還該筆借款。
20__年6月22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協議離婚,并書面約定被上訴人劉向朋友或親戚所借款項全部由被上訴人郭自行承擔。首先,該筆借款系被上訴人郭個人債務,上訴人非適格的債務人,故被上訴人劉選擇的催告對象不當。退一步來說,即便上訴人是適格的債務人,被上訴人劉催告時,上訴人一對該借款情況毫不知情,所以在催告時不可能當場承諾支付該款項;再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已約定男方對外發生的所有債務皆由其自行承擔,故也不可能表示愿替被上訴人郭償還該筆款項。因此該兩次催告均未經債務人承諾支付,故借款合同未對還款時間作變更,因此不發生時效中斷,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劉應該自行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三、原審法院文書送達存在瑕疵
上訴人缺席原審庭審并非因其下落不明。原審中被上訴人起訴時提供了上訴人的地址,但法院在送達時并未送達到上訴人,在該種情況下法院應當要求被上訴人劉提供被告的正確地址。但原審法院未能核實該項信息。且被上訴人劉曾到上訴人工作單位找上訴人催款,因此其知曉上訴人的地址,但在起訴時并未提供該聯系地址,因此,原審法院的疏忽審查和瑕疵送達導致上訴人未能及時得知訴訟訊息,缺席了審判,致使其喪失了當庭為自己辯論的機會。因此,原審法院在送達程序上存在錯誤。
綜合以上,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皆存在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__年 月 日
夫妻借貸債務協議書 篇3
20__再婚夫妻協議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
女方子女:_______________
經男女雙方及子女、親屬共同協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為了能夠使他們生活幸福、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1、男女雙方自愿結伴為生,不登記、不領結婚證、不做婚前財產登記。其目的是老年有個陪伴,在生活上有個相互照應。
2、男女雙方在一起居住期間的各自收入均為各自所有,不作為雙方共同財產。若男女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經濟往來,雙方子女不得干涉。
3、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費用均由男方承擔。
4、此協議之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所有和自行支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由各自的親生子女繼承,雙方子女互不干涉。
5、男女雙方的百年后事均由各自親生子女操辦。若女方先于男方去世,男方為女方準備必要的衣衾棺槨,女方隨俗出殯安葬,費用自理。若男方先于女方去世,取決于女方自愿選擇。如果女方繼續留在男方家居住,男方子女仍然提供足夠的日常生活費用。直到養老病故為止。
6、男女雙方一般疾病均由男方子女負責醫治,若有重大疾病或出現病危期間,男方子女應立即告知女方子女,商談有關事宜。如果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內女方子女不來協商后事處理問題,男方子女可根據當地風俗有權自行處理。
7、此協議一式肆份,男女雙方及子女各執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
女方子女:_______________
雙方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