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商鋪借款合同(通用3篇)
個人投資商鋪借款合同 篇1
貸款方: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貸款方:
借款方:
年月日
個人投資商鋪借款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資某某 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對由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某某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 ”)出資人民幣 元(以技術出資方式),占某某 注冊資本金的5%,并以乙方作為名義投資人代為行使相關投資人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投資委托。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作為名義出資人在某某 的合伙人登記名冊上具名、由乙方代為投資及收取股息或紅利、代為繳納各類稅費、以及代為行使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授予投資人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上述投資的實際出資者,有權在投資退出后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得以代為持有該投資所形成的投資權益,不得將此權益轉讓及質押。
2.在乙方投資代持期間,因代持投資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投資相關的管理費、銀行托管費、律師費、審計費、會務費等)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可代為支付,但最終進行收益分配時應從甲方投資收益中扣除。
3.作為委托人,甲方負有按照某某 的合伙協議、本協議及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進行及時出資的義務,并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甲方作為“投資代持”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未獲得甲方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指定代持的投資及其收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乙方承諾在取得投資收益后,將代持投資所產生的相應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并扣除相應稅費)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60日內通知甲方,并按期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五、雙方銀行賬戶
甲方賬戶名稱: 開戶行:
帳號:
乙方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六、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向沈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投資商鋪借款合同 篇3
引資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誠實信用、長遠發展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合作經營原甲方多年運作經營的沙場生意;就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沙場合作經營等事宜略定本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投資入股方式參與甲方的沙場生意(即沙源、采沙、運輸、儲存、銷售)一切經營運作(以下簡稱沙場)。
二、乙方自愿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做為入股資金,占有沙場百分之五十(50%)股份。
三、甲方以現有生意資源及現有經營設施為引資方占有沙場百分之五十(50%)股份。
四、協議簽訂后沙場經營物資(已有車輛、船只等)為甲乙雙方共同財產。
五、生產與管理:本著為沙場業務多創利潤、長遠發展為原則,甲方秉承長期經營運作經驗優勢,有管理義務與權利。乙方可委派或指定一位乙方負責人進行財務監督,但不得干預正常經營運作。
六、虧、盈支配:自協議簽訂后沙場所產生的利潤(按每月月底結算為據),納稅后甲、乙雙方各按股份百分之五十平均分配。若沙場虧損時,甲、乙雙方各按股份百分之五十承擔責任。
七、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撤股,除雙方共同商討達成共識同意某一方退股外。
八、協議有效期限自公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公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為期_______________年。期滿后甲乙雙方需再行商討合作事宜,并另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