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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4篇

發布時間:2018-06-27

銀行借款合同4篇

  銀行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需要還本付息的款項,包括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和滿足流動資金周轉的需要。

  銀行借款的分類:

  1. 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政策性銀行貸款是指執行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通常為長期貸款。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主要滿足企業承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貸款,主要為大型設備的進出口提供的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主要用于確保國家對糧、棉、油等政策性收購資金的供應。

  商業性銀行貸款是指由各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向工商企業提供的貸款,用以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包括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如從信托投資公司取得實物或貨幣形式的信托投資貸款,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各種中長期貸款,從保險公司取得的貸款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一般較商業銀行貸款的期限要長,要求的利率較高,對借款企業的信用要求和擔保的選擇比較嚴格。

  2. 按機構對貸款有無擔保要求,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或保證人的信用為依據而獲得的貸款。企業取得這種貸款,無需以財產作抵押。對于這種貸款,由于風險較高,銀行通常要收取較高的利息,往往還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獲得的貸款。擔保包括保證責任、財務抵押、財產質押,由此,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按約定承擔一定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取得的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取得的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實物資產,可以是依法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它們必須是能夠變現的資產。如果貸款到期借款企業不能活不愿償還貸款,銀行可取消企業對抵押品的贖回權。抵押貸款有利于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

  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物而取得的貸款。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財務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為貸款擔保的質押品,可以是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提單等信用憑證,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有價證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3. 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是指企業因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

  專項貸款是指企業因為專門用途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貸款、大修理貸款、研發和新產品研制貸款、小型技術措施貸款、出口專項貸款、引進技術轉讓費周轉金貸款、進口設備外匯貸款、進口設備人民幣貸款及國內配套設備貸款等。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企業為滿足流動資金的需求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流動基金借款、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和賣方信貸。

  合同范本(1)

  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立合同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為憑分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一)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

  (二)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一)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三)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內向銀行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份,報送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   (公章)  借款方:   (公章)

  保證方:   (公章)

  開戶銀行和帳號: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____萬元,期限為___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__________________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預備費用于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準的借據為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余額和占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核;

  5.1.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以及項目資金計劃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6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7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次提取,即: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4)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_______天征得貸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貸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6.7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款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后,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a.___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車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0 第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于______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歷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1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于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并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為止

  7.3.1 開立于______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貸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3.2 開立于______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第7.4條規定的支出

  a.項目完工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

  d.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于______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并享有______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1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后(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為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為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___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1.2 當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時,借款人將其所獲得的來自于建設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以及本項目下其他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___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并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4 項目建成后,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___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______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后______日內,向貸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并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響貸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貸款人及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貸款人應負的義務,并在作出決定______日前向貸款人提出報告,與貸款人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后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注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后_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10.2 對獲悉的借款人項目建設、財務收支等情況依法保密。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1.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必須經貸款人確認并承接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保證人的,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在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

  1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為_______險、_________險、______險;保險余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并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12.2 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保險單為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險費用及有關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于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_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和第12.1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嚴重,致使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為貸款逾期,按第13.2條的規定計收利息。

  13.7 發生第1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____________公路收費權。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9 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9.1 收到借據后,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3.9.2 無故提前收回貸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后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時間為送交時間。

  1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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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劃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它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后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 序 數 │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 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 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人:     簽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某機械有限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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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民二終第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沿江路發展中心二樓。

  法定代表人:朱柱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廣榮,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臺山市臺城鎮橋湖路328號。

  法定代表人:洪英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門北大街甲43號金運大廈b座。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許濤,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蒞賓,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站前路92號。

  法定代表人:李為民,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經初第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雷繼平、王濤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銳華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8)進出銀(信合)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乙方)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貸款期限18個月;第一年度的利率為5?85%,以后根據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付息;乙方根據甲方的用款申請發放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可循環使用,專款專用;乙方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作為代理行,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甲方應在該代理行開立托管賬戶,并在該行辦理出口合同項下的全部結算業務;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向擔保方追索,并對逾期貸款按日萬分之四計收利息。雙方均在合同上簽蓋章。

  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橫瀝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8)進出銀(信保)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第483b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8)進出銀(信合)第596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借款合同簽訂以后,進出口銀行和廣東機械公司均同意將該筆1億元貸款直接償還廣東機械公司1997年在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償還至XX年6月20日。

  XX年8月2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東機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億元,判令橫瀝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7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信華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3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同年11月1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補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判決執行之日的相應利息。

  原審另查明:1997年8月26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期限一年,年利率為8?82%。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7)進出銀(信保)第250號和(97)進出銀(信保)第250a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提供7000萬元和3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借款合同所涉1億元資金,已經被廣東機械公司使用。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1998年6月2日,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致函進出口銀行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進出口銀行的賣方信貸額度貸款提供還款保證,橫瀝公司承擔7000萬元的保證,信華公司承擔3000萬元的保證。此后,即簽訂了(98)進出銀(信保)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第483b號保證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所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均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廣東機械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構成違約,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違約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對廣東機械公司的還款承擔各自的保證責任。橫瀝公司辯稱借貸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構成欺詐一節,因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的(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中,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樣作為廣東機械公司的借款擔保人,并分別對借款本金7000萬元和3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即前后兩筆借款均為同一保證人提供的擔保,且保證范圍和方式均一致。故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橫瀝公司的辯稱不能成立。進出口銀行請求廣東機械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及保證人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借款合同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合)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保)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第483b號保證合同有效。二、廣東機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逾期利息(自XX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規定計算逾期利息)。三、橫瀝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四、信華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財產保全費25萬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

  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均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橫瀝公司上訴稱: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為廣東機械公司借款債務的70%承擔擔保責任。(1)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串通欺詐,騙取我公司提供保證。在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為保證貸款的專款專用和安全回收,廣東機械公司在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開立專用賬戶,所有款項解入上述專用賬戶,進出口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對賬戶進行監管。我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就案涉貸款簽訂保證合同,是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誠信地履行借款合同為基礎的,而事實上進出口銀行、廣東機械公司串通騙取我公司提供擔保后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貸款匯至專戶并進行監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公司的擔保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進出口銀行并未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我公司不負有擔保責任。進出口銀行僅憑沒有日期的一張借據,稱其已向廣東機械公司支付1億元。事實上,1998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從未如約將1億元匯至專用賬戶,此有銀行出具的專用賬戶資金明細資料為證;廣東機械公司亦從未收到進出口銀行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1億元,此有廣東機械公司1998年至XX年財務審計報告為證。根據借款合同1億元貸款匯至專用賬戶方為到位,而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表明1億元貸款已到位,因此,我公司擔保責任并未開始。我公司擔保的是1998年8月25日后進出口銀行匯至專用賬戶,在監管下用于出口項目的1億元當中的7000萬元,與舊債無關。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對舊債承擔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本案訴訟費由進出口銀行承擔。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華公司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進出口銀行曾于1998年8月25日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一份《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我公司作為該項貸款的擔保人,與進出口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承擔3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擔保責任。然而,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并未實際放款,廣東機械公司也未按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用途“用于機電產品的出口”專款專用。這表明在上述借貸行為中,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沒有真實履行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內容缺乏真實性。(2)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該借款合同實際為“借新還舊”的信貸行為。原審法院在其判決書中稱:“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借新還舊”屬于違法的、不規范的信貸行為。我公司認為:即使是在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的“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的情況下,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的行為起碼沒有盡到向保證人披露完整、真實的信貸信息的義務,直接損害了我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廣東機械公司求償的權利。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進出口銀行答辯稱:(1)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在1998年8月25日簽訂了《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18個月。另1997年8月26日,我行曾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為一年。由于該筆貸款于1998年8月25日到期,因此,在《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簽訂后,廣東機械公司便將其新貸的這筆貸款用來償還《出口賣方信貸協議》項下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在《關于借款合同中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320號)中的相關規定:“‘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貸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該行為并未違反《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認為“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有效。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是十分正確的。(2)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橫瀝公司與信華公司應當依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998年8月25日,在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同時,我行還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1997年8月26日,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同時,我行也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同樣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本案的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方式都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也前后相同,前后兩個主合同的保證人屬于同一保證人,雖然存在“以新還舊”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仍然應當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新還舊”的存在不影響兩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借貸雙方不構成欺詐,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完全正確。而且事實上,橫瀝公司與雅華公司是在知曉廣東機械公司要“以貸還貸”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兩份《保證合同》簽訂之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給我行發來“擔保承諾函”,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我行處申請的出口賣方信貸額度貸款,即分別對全部債務的70%和30%承擔連帶保證。這里的“繼續”一詞就表明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知曉《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是《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承接,而不是一個與《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無關的新合同。因此,我行認為:依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上述兩公司應該對廣東機械公司的債務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針對兩上訴人在二審質證時提出的補充上訴意見,其答辯稱: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并非以貸還貸,兩保證人應對1997年8月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廣東機械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二審查明:1998年8月20日,廣東機械公司致函進出口銀行稱:為簡化還款手續,提高資金利用率,請將(98)進出銀(信合)第596號合同項下1億元人民幣用于歸還(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合同項下貸款。據此,進出口銀行通過財務方式將(98)進出銀(信合)第596號合同與(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合同作“以貸還貸”處理。

  二審另查明: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合)第214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貸給廣東機械公司出口賣方信貸70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自1996年8月起到1997年8月止),年利率為10?98%。當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4000萬元。同年10月3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

  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保)第102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6)進出銀(信合)第214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97)進出銀(信合)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簽訂后,進出口銀行于1997年8月27日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并通過財務方式將余下的7000萬元貸款與(96)進出銀(信合)第214號合同項下的款項作“以貸還貸”處理。廣東機械公司對進出口銀行已足額發放該筆貸款的事實沒有異議。借貸雙方對該“以貸還貸”行為未告知兩保證人。

  本院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將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該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應以此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借貸雙方協商以貸還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進出口銀行依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廣東機械公司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對進出口銀行構成違約,除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外,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了兩份保證合同,該兩份保證合同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應否對上述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其有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訂立的(97)進出口銀(信合)第363號合同而言,雙方協商將該合同項下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而舊貸款的保證人并非新貸款的保證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又未將此情況通知兩保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對上述借款中的7000萬元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借款中的另3000萬元,廣東機械公司已按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對該3000萬元,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應當按照承諾的擔保比例承擔保證責任。

  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既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8年《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又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7年《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人,廣東機械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協議以1998年貸款歸還了1997年貸款。廣東機械公司不履行歸還1998年貸款責任,原審判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時,未對1997年貸款的實際使用狀況之基礎事實作出認定。二審查明上述1997年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經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歸還了以前的非本案兩保證人擔保的舊貸款,而此事直至訴訟時兩保證人才知曉。因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本案中對7000萬元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對3000萬元借款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橫瀝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70%的連帶保證責任,信華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30%的連帶保證責任,故橫瀝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信華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除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就《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應否承擔保證責任認定有誤,判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對本案所涉1億元借款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清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外,其余事實認定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經初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經初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經初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為: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負擔204 004元,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負擔204 004元,由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負擔51 001元,由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51 00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 偉

  代理審判員 雷繼平

  代理審判員 王 濤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銳華

中國建設銀行借款合同范本(簡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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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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