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合同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于或高于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并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后,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并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