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個人借款合同范本
(十三)抵押權存續期間,經乙方同意的抵押物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或轉為定期存款質押。
(十四)抵押人應當按照乙方的要求購買抵押財產等保險并以乙方為優先受償人,且不得約定任何有損乙方權益的條款。保險期限應長于借款期限,如本合同借款展期,抵押人同意繼續辦理抵押物延長投保的手續。保險單和續保單正本由乙方保管。如抵押人拒絕辦理續保手續,乙方可以代替抵押人直接辦理續保手續,續保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十五)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中斷或者撤銷上述保險。
(十六)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十七)乙方與甲方變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結息方式、還款方式,還款期數、每期還款額),只要不加重抵押人的責任,無須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二、質押擔保
(一)出質人自愿將本合同附件二“質押物清單”所列明的動產/權利(以下簡稱質物)質押給乙方,作為甲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
(二)本合同質物的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作質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三)質押擔保范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
(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質權:
1.甲方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或未受完全清償的;
2.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借款,乙方未受清償或未受完全清償的;
3.質物價值減少,出質人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質權。
(五)乙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實現質權:
1.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受償;
2.拍賣受償;
3.變賣受償;
4.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六)甲方與乙方變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結息方式、還款方式、還款期數、每期還款額),只要不加重出質人的責任,無須征得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對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七)出質人應將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交乙方保管。甲方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費用或出質人代甲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乙方應將質物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返還出質人。
三、保證擔保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
(三)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的變故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四、保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