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融資協議書
。24)貸款人和/或其律師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證據。
第二十條 無論任何原因,如果本補充協議第十九條規定的任何條件未能在本補充協議簽署日起30天內或貸款人另外同意的其他時限內完成,則本補充協議將在貸款人于其后任何時間向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發出通知之時作廢(但這不影響和損害借款人根據本補充協議第二十二條的義務),而融資協議規定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將不會以任何形式被放棄、被損害、被終止解除和/或受到任何其他形式的影響,而將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 如果本補充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被認為是無效、違法或不能執行,將不影響或損害本補充協議中的其他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應憑貸款人要求向貸款人支付貸款人為準備、談判,簽署和強制執行本補充協議和所有其他有關文件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補償律師費用)。借款人并應支付和/或補償為本補充協議和所有其他相關文件辦理公證。登記或變更登記,備案、獲得批準而發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承諾借款人依據融資協議和/或本補充協議的要求向貸款人歸還所欠本金和/或支付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債登記的規定,向外債登記管理部門取得所要求的還本付息核準文件,以順利履行其對貸款人歸還和/或支付利息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補充協議以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就。如中文和英文本之間有如果歧義,則應以_________文本為準。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 貸款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