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精選3篇)
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 篇1
結合當事人的要求及其現實情況,代擬一份合同,供情況相似者參考:
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
甲方:姓名_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方式:
鑒于甲乙雙方擬共同出資成立、經營公司,現對期間事項作出相應約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以下稱“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公司信息
名稱:
經營范圍:
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
住所:
第二條、期限
合伙期限與營業執照期限一致,屬于長期合同,不得任意退出,如任何一方需要退出,應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且遵循本協議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資。
2. 乙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資。
3. 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
4.甲乙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公司存續期間各股東的出資屬于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四條、持股比例
經協商,甲方享有公司 %的股權,乙方享有公司 %股權。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
1、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照其持有的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3、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4、依照本協議約定退股、或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
5、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雙方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協議約定;
2、依其所認購的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繳納出資;
3、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增加注冊資本
1、吸納其他股東
如后續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需要擴大公司規模或者其他原因,引入其他股東,按照以下條款執行:
(1)需經全體表決權股東同意;
(2)其持股比例由甲乙雙方與新加入股東另行商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書面形式確定持股比例;
(3)新入股東視為同意本協議約定內容
2、一方自行出資增加注冊資本
(1)需經全體表決權股東同意;
(2)出資數額及持股比例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撤回出資
1、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撤回出資;
2、如一方執意撤資,撤資需要全體表決權股東同意,并依照如下規定執行:
(1)如一方想撤回全部出資,且最終通過表決全體股東同意撤資,可另行協商可退還的出資比例及分配的利潤比例;如表決未通過,一方仍執意要求撤資,則公司不退還出資款項,但可分配相應利潤,具體為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扣除包括不限于人工等各項經營成本之后的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
(2)如一方想撤回部分出資,且最終通過表決全體股東同意,則可另行約定撤資比例和當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且需要另行協商持股比例,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出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資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出資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東權益的全部份額;
如發生本條第一款約定事宜,如剩余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同意其繼承人作為公司股東,則其繼承人可作為公司股東,反之,根據《公司法》之規定另行協商退資事宜。
如發生第二款約定事宜,出資人不再適合作為公司股東,參與經營,持有公司的股權,但應返還出資并分配其應得利潤。
如發生第三款約定事宜,出資人喪失出資人資格,不在作為公司股東。
第十條、股權轉讓
未經全體表決權股東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轉讓股權;
如滿足轉讓條件,如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
甲乙雙方同意: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償還。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如由于公司運營不規范導致財務不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股東對對外承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
如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合同,若雙方不愿繼續經營的,則雙方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時,雙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管轄,通過訴訟處理。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3、協議執行過程中,雙方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如后續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 篇2
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召開董事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會議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董事,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董事均已到會。
董事會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
一、會議決定免去_________的_________職務,選舉_________為公司_________職務。
二、因_________提出辭去公司_________職務,會議決定免去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職務,聘任_________為公司_________職務。
三、會議決定委托_________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本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_________有限公司
董事會成員(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共同出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 篇3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窗口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情況(出資額 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于1月31日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名經理,由 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時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一式 五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