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決定書集錦(精選32篇)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
申請人江,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號幢x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王,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系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x年xx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x年x月xx日x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吳擁軍等人于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吳擁軍等人于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多人統一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x)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x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等業主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十一月十五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
本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
本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復議機關決定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3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查。
年 月 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4
申請復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住所地xx市xx區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干部。
申請復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以下至決定主文前簡稱國家xx局)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金執字第0167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國家x局于20xx年11月11日書面撤回復議申請。
本院認為,國家xx局撤回復議申請,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撤回復議申請。
年十一月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5
申 請 人:xx市江南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
聯系地址:xx市徐xx鎮xx村xx村
聯系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系地址:xx市錫澄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系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于x年x月xx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于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于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復稱:x年x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于x年xx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xx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采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x根xx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為煙塵、SOx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并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xx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xx市環境保護局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x-x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于x年xx月環保審批、x年x月經環保驗收后,又增加了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并于x年xx月建設并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并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設備為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并于x年xx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后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并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xx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無錫市環境保護局
x年xx月xx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6
申請人:陳銀昌,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務農職業,住正安縣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22日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8月26日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稱:政府征用我組的土地用于新建下灣水泥廠,鎮領導和村支書叫我做被征地農戶的工作,我們在8月13日晚上開會商量征地問題時,我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范點”是占用我們“下灣”的土地,不應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為名稱,我為了平息眾人的情緒,就叫他們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為了公開,大家湊錢買些火炮放。散會后,我去了正安。后來牌子被其他村民抬到公墓山去了,當時我并沒有在現場,牌子沒有被損害,我也沒有指使和組織他們。就牌子的名稱問題我們還向相關領導反映過。20xx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2 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我處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我對該處罰不服,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辯稱:20xx年8月13日晚,被申請人召集本組村民開會,利用群眾在水泥廠建設征地中的低保和就業問題鼓惑群眾,并將事先準備好的群眾代表名單進行公布。申請人又以該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牌子名稱不合理為由,要求群眾第二天去把牌子抬了,并要求群眾湊錢買鞭炮放,以增加影響。20xx年8月14日7時許,下灣的幾十人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牌子扔到距離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村民組組長,由于新建下灣水泥廠,政府需要征收下彎的土地,20xx年8月13日21時許,申請人等在本村民組開會確定被征地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與此同時,申請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的建設占用的是“下彎”的土地,不應取名為“金珠坪”,申請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并組織大家湊錢買些鞭炮放,以增加氣焰。20xx年8月14日早上7時許,當地群眾按照申請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組織和安排,將該牌子抬到了公墓山,并邊抬邊燃放鞭炮,沒有參加的群眾聽到鞭炮聲也知道了此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經過調查,以故意損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于20xx年8月22日作出(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申請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3 另查明:由于申請人組織和安排幾十位村民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的牌子抬到公墓山,給投入資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該地的群眾的心里上帶來惡劣的影響。上述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在卷佐證。本府認為:申請人身為該村民組組長,認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名稱不合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申請人卻指使、安排本組村民將該牌子抬到公墓山,并組織大家湊錢買鞭炮在抬牌子的時候燃放,該行為在當地影響極壞,其行為與當地風俗習慣相違背,也是農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諱。整個過程中,申請人的行為起到了組織、策劃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裝固定,其隨意搬動也是損害財物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月十七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7
______:
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字第___號不予準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決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___字第___號決定;
二、準許______(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的調查收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的申請。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8
宛城區人民法院:
你院在執行李偉、張澤玉申請執行南陽中奇機電有限責任公司購房合同糾紛一案中,20xx年12月16日,孫書閣向你院提出異議。你院經聽證審查后于20xx年1月5日作出(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認為根據《民訴法》第204條之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現異議人孫書閣認為在訴訟過程中,你院下發的(20xx)宛民初字第1648號、第1649號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產并非被執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錯誤的,故應按上述規定由異議人通過訴訟程序處理。訴訟期間你院暫不對所查封的房產進行處理,待該房產所有權明確后,再作出處理,故該房產維持現狀,另據《查封規定》,訴訟保全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你院下發停止施工通知書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十一項、第202條、第204條,裁定駁回了案外人孫書閣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李偉、張澤玉不服,于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復議,認為,
一、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中止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裁定駁回孫書閣異議后,據法律規定,應當繼續恢復執行,而不是中止執行。
二、本案不存在權屬的爭議,宛城區法院作出的裁定對查封財產暫不作處理,待產權明確后,再處理,故該房產應維持現狀是錯誤的,請求依法變更該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因為孫書閣作為案外人,在案件執行中提出異議,你院在(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并無不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作為案外人、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對裁定不服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另行訴訟解決,該條沒有賦予其申請復議的權力,而你院在該裁定中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確屬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下:
由你院對(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的不當之處自行糾正。
本決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9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0
x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陜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陜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陜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已于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宏能改正錯誤,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
規劃建設局
x年11月21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1
賠償請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香l山路。
代表人:楊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漢族,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住融水縣融水鎮和平街33號,聯系電話:。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趙志軍,院長。賠償請求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現申請復議。復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二、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人民幣130萬元。事實與理由:賠償請求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系20xx年9月由楊代先、方金明兩股東投資設立,方金明為法定代表人,楊代先為公司監事。20xx年至20xx年期間,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頂水電站工程項目經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頂水電站,向賠償清求人購買水2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間,方金明利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項目經理部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130萬元據為已有。20xx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為被發現后,仍拒絕將所收款項歸還給賠償請求人。20xx年11月,賠償請求人的另一位股東(兼任公司監事)楊代先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賠償請求人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金明立即將水電二局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為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楊代先以自己的房產做擔保,申請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號柳北文化商業廣場3棟201號商鋪、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號豐華商廈一層22至28號商鋪。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項目經理部印章,假冒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內容為“方金明收受到項目經理部的貨款是方金明個人與項目經理部業務款項,與宏大公司無關。”融水縣人民法院對該份虛假的《函》未予采納,于20xx年6月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方金明將130萬元貨款返還給宏大公司。(見證據2)方金明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采納了方金明偽造的證據《函》的證明內容,于20xx年12月7日作出了(20xx)柳市民二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了賠償請求人要求方金明返還侵占公司貨款的訴請。(見證據3)后融水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9日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兩處房產。(見證據4)賠償請求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對方金3明偽造的《函》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確認《函》屬偽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2
檢 賠復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復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3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后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后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X X X人民檢察院(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4
( ) 執字第 號
________人民法院不服本院____年____月____日的( ) 字第 號指令,向本院申請復議。____人民法院提出____________。
經審查,本院認為____________,依照的____________規定,決定如下:
本決定為最終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5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7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沖床崗位上,調試蓋板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沖床沖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后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后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后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復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并非醫院診斷,故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沖床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8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9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揚檢刑賠復字(20xx)1號
一、 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
賠償請求人:劉文冬,男, 1977年11月1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揚州歐森機電制造廠銷售員,住江蘇省泰州市罡楊鎮楊莊村一組。
賠償義務機關:江都市人民檢察院。
二、 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劉文冬于20xx年8月14日,以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被錯誤逮捕,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為由,請求江都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各種損失合計人民幣102.7203萬元。具體包括:1、返還4.3萬元合法財產;2、支付國家賠償金2萬元;3、因違法辦案給申請人帶來的其它經濟損失46.4203萬元;4、支付精神損失費50萬元,并要求江都市人民檢察院公開向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0xx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江檢刑賠字(20xx)第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對劉文冬被關押的192天按照20xx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73.3元計算,賠償劉文冬人民幣14073.6元,對其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認為不屬于刑事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0
申請復議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申,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韓,
委托代理人林,
申請復議人(以下至決定主文前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金湖縣人民法院(20xx)金執字第0167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xx年11月11日書面撤回復議申請。
本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復議申請,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復議申請。
年十一月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1
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檢 賠復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復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2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3
_____政復決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經濟開發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縣__________鄉__________村人,現暫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認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訴稱: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被車撞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在事發當日11時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規錯誤,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作出的該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辯稱:經調查,第三人與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每日在公司食堂吃過中飯后,一直以來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鈴響后才進入車間工作。第三人在事發當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為由否認工傷,不僅前后說法互相矛盾,難圓其說,而且沒有事實依據。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該工傷認定。經審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擔任沖制車間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許,第三人駕駛自備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徑__________路段時與_______________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傷。事后被送到_____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外踝開放性骨折”。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號)認定,第三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受理后,經調查核實,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
日期: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4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后,應作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復,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和《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5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復,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后,于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后,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于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于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后,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并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6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發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發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7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發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 張某等七人
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張某父母已經去世,未婚未育,申請人系張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張某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雜工。該公司并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20xx年1月26日早上7時許張某打卡來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申請人家屬接到該公司經理的來電稱,張某被送到廣州市黃埔某醫院,后被轉至廣州某醫院治療。20xx年1月30日20時許,張某經醫治無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主要是因左額頭、左頂枕部受到較大接觸面鈍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腦內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一簽收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20xx年7月3日,申請人向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進行開庭審理。在20xx年11月28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的部分錄像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以及被申請人未經程序確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下就依自身調查做出決定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上述判決后,被申請人并未上訴,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
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在廣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顯示120接到急救電話時間為20xx年1月26日16時30分,結合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截止到14時39分的錄像,那么張某死亡時間應該在20xx年1月26日14時39分至16時30分,從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耳朵錄像可知,在工廠門口、廚房及工廠內均設置有監控錄像,然而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只能提供部分錄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訴訟開庭審理中,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錄像資料,而在申請人一簽收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去了派出所調取錄像所以再次認定為非工傷。但是申請人也曾經去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珠吉派出所觀看了錄像,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也主動提到該錄像,申請人認為該錄像也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因此張某于20xx年1月30日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以該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重新向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證人陳某、潘某的證詞及該公司對張某死亡的意見書。
2、我局工作人員于20xx年2月23日專門到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陳某做了調查筆錄,陳某證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間沒有收到關于張某受傷的情況。結合我局在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調取的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可知張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并沒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請給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營業執照及商事登記信息》、《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調查筆錄》、《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大法鑒中心[20xx]病鑒字第*號)、《送達回證》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張某于20xx年8月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任雜工一職。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張某被同事發現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黃埔區某醫院、廣州某醫院搶救。20xx年1月30日經醫治無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屬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認定死者張某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申請人不服向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增城區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增城區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收到判決后即重新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意見書。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并取得新的證據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再次作出不認定、不視同張某在宿舍休息時昏迷在地經搶救后死亡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分別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達死者家屬及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死者張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認定張某為工傷等主張,卻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8
正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正府行復決〔20xx〕4 號
申請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群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并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并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后,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于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9
行政復議決定書
錦復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圣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后,由于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并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于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建設過任何建筑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于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后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后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于“拆院并院”范圍,也不屬于國家征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于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于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準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并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后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30
行政復議決定書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后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復議機關對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復議決定書中能得到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的復議工作人員在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31
申請人:_____市_____公司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局 地址:_____市_____大道_____號
第三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稽處字〔_____〕第_____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罰字〔_____〕第_____號)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我局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稱:其公司賬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反映,兩次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為__________元,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被申請人認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為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后的金額,并據此要求申請人補繳已經扣繳的稅款,同時對申請人處以已扣未繳稅款金額兩倍的罰款。申請人遂請求復議機關根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實際金額變更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雖然在賬簿上只反映支付給_____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但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勞務合同原件查明,雙方先后訂立的兩份合同的實際合同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且第三人也承認申請人在支付其報酬時口頭說明了實際支付金額與合同約定金額的價差系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致。所以,申請人在實際上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按實際合同金額補繳其已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__________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稅,處以已扣未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經查:申請人分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與第三人訂立了勞務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提供礦井設計圖紙,申請人則在每份圖紙完成后分別提供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的勞務報酬。在第三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圖紙設計工作后,申請人兩次只實際支付了__________元報酬。申請人聲稱這是合同經協商對合同價金條款的調整。被申請人則根據調取的第三人留存的雙方勞務合同范本,認定申請人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并根據這個事實對申請人做出了補繳所扣稅款和根據該補繳稅款數額罰款兩倍的處理。
本機關認為,雖然申請人聲稱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報酬金額是根據協商調整后的合同執行的,但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而被申請人對該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第三人保留的勞務合同原件和該第三人的陳述筆錄為證。且被申請人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1)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現做出如下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 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號)。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
(加蓋行政復議專用章或者復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32
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香l山路。
代表人:楊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漢族,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住融水縣融水鎮和平街33號,聯系電話:。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趙志軍,院長。賠償請求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現申請復議。復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二、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人民幣130萬元。事實與理由:賠償請求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系20xx年9 月由楊代先、方金明兩股東投資設立,方金明為法定代表人,楊代先為公司監事。20xx年至20xx年期間,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頂水電站工程項目經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頂水電站,向賠償清求人購買水2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間,方金明利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項目經理部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130萬元據為已有。20xx年3 月,方金明的此行為被發現后,仍拒絕將所收款項歸還給賠償請求人。20xx年11月,賠償請求人的另一位股東(兼任公司監事)楊代先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賠償請求人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金明立即將水電二局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為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楊代先以自己的房產做擔保,申請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號柳北文化商業廣場3棟201號商鋪、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號豐華商廈一層22至28號商鋪。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項目經理部印章,假冒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內容為“方金明收受到項目經理部的貨款是方金明個人與項目經理部業務款項,與宏大公司無關。”融水縣人民法院對該份虛假的《函》未予采納,于20xx年6月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方金明將130萬元貨款返還給宏大公司。(見證據2)方金明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采納了方金明偽造的證據《函》的證明內容,于20xx 年12月7日作出了(20xx)柳市民二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了賠償請求人要求方金明返還侵占公司貨款的訴請。(見證據3)后融水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9日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兩處房產。(見證據4) 賠償請求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對方金3 明偽造的《函》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確認《函》屬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