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一】
王,男,x年7月出生, x年11月被集團招聘為聘用人員,于x年1月1日續簽勞動合同,在廣電網絡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從事有線電視技術崗位工作。x年8月27日,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經研究,決定與該同志自9月15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廣播影視集團
x年9月21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二】
我單位職工鄭,性別 , 女 , 身 份 證 號 碼 : ,于x年7 月參加工作,工作崗位為食品加工,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日期為x年1月1日。
現因本人無故曠工多日未上班,嚴重違犯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決定自即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附工會批復。
特此決定。
食品有限公司
x年五月四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三】
六分公司:
你分公司關于孫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已收悉,現批復如下:
孫,男, x年6月出生,漢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大專,畢業于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工民建專業,x年8月參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員工。
主要錯誤事實:該同志自x年9月至今,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聯系本人,集團公司于 x年6月30日在xx日報登報通知,但該同志既不回單位上班,也不回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和繳納保險。累計曠工達240天。
鑒于孫上述錯誤事實,為嚴肅企業勞動紀律,教育廣大員工引以為戒,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之規定,經公司研究,給予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x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