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請示比較談
公文是代機關立言,有鮮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權威性與行政約束力。因此,撰寫公文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這種嚴肅性,不單體現在公文的內容和行文格式上,也體現在公文文種的準確使用上。辦什么事,用什么文種,這是撰寫公文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現實寫作實踐中,常常出現將報告與請示混為一談的錯誤現象,且較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人們對請示與報告兩個文種的認識比較模糊。基于這一點,剖析一下報告和請示之間的聯系與區別,無疑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
一、報告與請示的相似點
(一)報告與請示兩個文種的源流大致相同。“報告”和“請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書”,秦始皇改“書”為“奏”,成為臣下上書于君王的專用文書。西漢時的“疏”、“狀”,魏晉時的“啟”,宋代以后的“申狀”、“呈狀”等,都屬于這一類文書。官府之間,下對上先后使用過“牒”、“呈”、“申狀”、“呈狀”、“稟”等文種。民國時期,仍沿用“呈”,這種“呈”涵蓋了當時的上行文書,包括“報告”與“請示”。民國時期已出現“報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軍事機關下對上的報告,如“戰斗要報”、“戰斗詳報”等。真正將“報告”和“請示”定為公文文種的,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權時代。1931年,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頒布的《蘇維埃地方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中有“報告書”這個文種,其中包括了“報告”和“請示”。1938年晉察冀邊區政府發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論與實際》一文中第一次出現了“請示”的公文名稱,并界定“請求上級答復問題時用之”,但實際上常與“報告”混用。這個文件把“報告”定為下級對上級的通用公文名稱,規定“工作報告、工作經驗、工作反映、檢討……均包括在內”。這樣“報告”和“請示”就取代了舊時“呈”的部分職能。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在《關于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中將“報告”和“請示”明確分開,作為兩種公文文種。
(二)從行文關系看,報告與請示均屬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行文,因此在措辭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2月18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種類》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類15種,報告和請示屬于其中的第七類。該章第七條七款“報告、請示”類表述為: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用“請示”。顯然,這一規定表明,報告和請示皆屬于報請類上行文。
(三)從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請求批轉性請示與呈轉性報告,均屬于呈請文書。根據行文目的不同,請示可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三種。請求指示的請示是對上級的指示、決定以及施行有關政策、法令過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變通執行的地方,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的指示或作出解釋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是指用于下級機關需要辦理、解決而自己無權無力辦理、解決的事項和問題,請求上級批準辦理或授權解決時所使用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是指職能部門就自己分管業務范圍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所提出的解決辦法、措施,卻因職權范圍所限不能自行向有關地區、部門發出指令性文件,需請求上級機關審定批準后轉發執行時使用的請示。報告按內容可分為綜合報告(是下級機關為反映一定時期內全面工作或一個階段許多方面的工作情況,向上級所寫的報告,在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全面性。)和專題報告(是下級機關針對某項工作、某一問題或某一活動,向上級所寫的報告,在內容上具有專門性和單一性。);按性質分,報告可分為呈報性報告和呈轉性報告。呈報性報告是只向上級報送有關情況,以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為主要內容,不要求上級機關批轉;呈轉性報告,除了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外,側重提出建議和意見,請求上級機關批準并轉發有關部門參考或執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轉性報告也同請求批轉性請示一樣,均屬于呈請性文書。近年來,在高規格的公文作中,呈轉性報告和呈轉性請示已被“意見”所取代。這是應特別予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