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常見錯誤辨析
四、越級行文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因此,除了特別緊急的情況,上行文都應按隸屬關系向上一級機關(單位)行文,逐級上報。即使因特珠情況必須越級行文,也應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單位)。但是在有些基層單位,所寫的公文還經常出現越級上報的問題,必須堅決糾正。
五、格式不全
公文格式中規定的各個組成部分,有許多是每一份公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在某一份公文的具體寫作中,該標識的要素沒有標識,就是格式不全(如缺少發文單位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附件、成文日期、主題詞等)。糾正這類錯誤的唯一辦法就是認真檢查,看到底有哪些部分該寫而沒寫,然后將殘缺的部分補寫上去。
六、發文字號混亂
發文字號應當包括發文機關(單位)代字、年份、序號。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發文字號混亂的表現主要有:項目不完整;年份用中文數碼標識或只標兩位數,不用六角括號而用圓括號“( )”、方括號“[ ]”括入;序號加“第”字或編虛位。對這類錯誤,要根據具體情況一一改正。
七、標題不準確
具體表現在:公文標題沒有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有時甚至題不對文;標題太長,甚至超過了50字;有的則過簡,致使題意不清;標題中隨意使用標點符號,而實際上按規定“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長標題的排布不合理不美觀,沒有做到回行時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所有這些公文寫作中常見的標題方面錯誤,必須根據規范要求予以改正。
八、主送單位不規范
主送單位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左側頂格標起;若主送單位較多,標到行末后回行也應頂格;各單位名稱中間用頓號,最后—個單位名稱后標全角冒號;若涉及多方面機關單位,同級的按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公文寫作中主送單位標識上的錯誤主要有:單位名稱不規范;各單位排列順序混亂;多行排列時在單位名稱處斷開,而不是書寫至行末才回行;回行不頂格。對這些錯誤的標識方法,應注意糾正。
九、抄送單
位不規范
抄送單位的名稱及多單位排列順序與主送單位相同,這兩方面的錯誤與改正方法也同上所述。但標識時應左空1字,回行時要與冒號后的抄送單位(即空4字而非空1字處)對齊,各單位間用逗號隔開,最后一個單位后標句號。這四點不同于主送單位的標識方法,常見的標識錯誤也往往在此,應予改正。此外,不少單位的公文仍沿用過去的“對上用‘抄報’,對下用‘抄送’”的標識法,這也是不規范的,須統一改為“抄送”。
十、成文日期不規范
最常見的錯誤有:用阿拉伯數碼標識,“o”誤標為“0”或“零”,年份不用全稱,標識位置不規范等等。應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見本書附錄三)的相關規定認真改正。
十一、序號、數字、計量單位不規范
公文中的序號按規定分四個層次[“一”、“(一)”、“1.”、 “(1)”],若層次較少可省略“(一)”而直接用“1.”作為第二層次。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外一般要用阿拉伯數碼標識(詳見本書附錄三、附錄八兩個國家標準)。公文中要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單位名稱原則上采用中文,且全文前后要統一。所有這些規定,許多基層單位制發的公文都施行得不夠好,應引起重視,以規范公文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