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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發(fā)布時間:2023-02-16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精選24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安徽凱勝臵業(yè)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xié)議:

  1.買賣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買受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如期將應付房款足額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支行(帳戶名稱: ,帳號: );

  2.乙方的按揭采取商業(yè)貸款方式的,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后7日內,由乙方主動將辦理貸款手續(xù)的有效資料送交給貸款銀行;采取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協(xié)助。乙方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后 30 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xù),同時將按揭款項支付至甲方指定帳戶。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若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與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約定的房價款,應從銀行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補齊余款,否則乙方須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因國家政策或銀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應及時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滿足按揭貸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購房款,除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相應推遲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日期;逾期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義務,甲方為乙方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乙方未能按期還款的,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須全額按實賠償。其中貸款累計三個月未能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7.甲乙雙方聯(lián)系以買賣合同注明的電話和通信地址為準,若一方需變更通信地址和通訊方式,應在更改后三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原因造成無法送達和知會的,在投寄后的第五 日視為已送達,責任方承擔所有責任。

  8.關于產權登記的補充約定

  8.1.乙方辦理銀行按揭付款的,其產權證由甲方代辦代領,涉及產權登記等政府收取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代收代繳。

  8.2.辦妥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xù)后,由甲方將有關證件轉交貸款銀行。

  8.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總款不包括下列費用:

  8.3.1.契稅、印花稅、工本費、交易手續(xù)費;

  8.3.2.公共維修基金;

  8.3.3.國家和政府規(guī)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其他有關費用。

  9.關于交房及物業(yè)管理的補充約定

  9.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安徽凱安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前期物業(yè)服務與管理并簽訂物業(yè)合同;

  9.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新加坡御苑臨時管理規(guī)約》;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乙方應按通知書中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并從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計交物業(yè)服務費。因乙方原因未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空臵時間由乙方全額計交物業(yè)服務費;

  9.4.乙方裝修施工時,應嚴格遵守物業(yè)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不得損壞或拆除分戶墻、樓梯墻、戶外墻面;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不得封裝陽臺,不得安裝外臵防盜、遮陽、涼曬設施等;

  9.5.乙方領房當日同物業(yè)公司共同對房屋設施和設備完好情況進行交接驗收,雙方現(xiàn)場簽字確認,今后若再發(fā)生損壞或者丟失的,甲方均不予認可。

  9.6.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確定內門不設,只留門洞。

  10.關于保修責任的補充約定

  10.1.定購期房的用戶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領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2.購買現(xiàn)房的用戶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3.當甲乙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與維修意見產生爭議時,應以政府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意見為準;

  10.4.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維修或維修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10.5.因乙方在裝修房屋時造成的自身或相鄰住戶滲漏等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甲方所有對外宣傳廣告語、通知、對外承諾等均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備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關于違約的補充約定

  本協(xié)議自簽訂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方應按合同總房款的15%賠償對方損失。

  13.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兩份,出賣人與買受人各執(zhí)一份。

  出 賣 人(簽章): 買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

  出賣方:

  買受方:

  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fā)的“鑫苑名城” 單元 層 號商品房事宜,簽訂了編號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現(xiàn)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補充協(xié)議。本補充協(xié)議是對主合同未盡相關事宜的補充,同時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一、住宅建筑工程裝飾及設施標準 (一)建筑裝修裝飾

  1、 客廳、臥室、書房、餐廳、儲藏間: 樓地面:現(xiàn)澆砼板面 墻面:水泥砂漿抹灰 頂棚:現(xiàn)澆砼板底 門:入戶安裝鋼制門,戶內門為預留門洞 窗:塑鋼窗

  2、 廚房、衛(wèi)生間: 樓地面:防水層上抹水泥砂漿 墻面:水泥砂漿 頂棚:現(xiàn)澆砼板底

  3、 陽臺 樓地面:現(xiàn)澆砼板面 墻面:同建筑外墻

  頂棚:現(xiàn)澆砼板底

  欄桿:金屬欄桿

  (二)安裝配套設施

  1、強弱電:

  戶內設配電開關箱(電源線到配電開關箱上端);預埋普通照明、插座、開關、接線盒的穿線管,室內電線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室外樓梯燈聲光控開關; 電視、電話、網(wǎng)絡預埋管至多媒體箱(多媒體箱以外由用戶自理,由用戶自行申請開通);

  可視對講系統(tǒng)(黑白可視);

  電表:一戶一表。

  2、給排水 客廳、臥室預留空調冷凝水孔洞及安裝主排水管;廚、衛(wèi)預留給排水接口;廚房預留排煙主管道;

  廚衛(wèi)供水管安裝入戶,上堵頭;

  天然氣管道預埋入戶,由用戶自行申請開通;

  水表(以蒼溪縣自來水公司標準和要求為準);

  電梯:國內品牌電梯。

  (三)公共區(qū)域部分

  1、 外墻部分:墻面:外墻面磚

  2、門廳:單元入戶門廳裝飾

  3、消防疏散樓梯:疏散樓梯梯道地面為水泥砂漿壓光。

  二、關于買賣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的補充約定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采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買受人須于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付清總房款即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積金付款):

  1、買受人采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應了解與申請住房貸款相關的全部事宜并確定符合辦理貸款的條件,亦愿意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貸款手續(xù)。

  2、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入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其余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由買受人向 申請 年按揭貸款。買受人應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后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買受人應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xù)。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從第十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并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余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從第十日起,出賣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出賣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同時出賣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是否獲取銀行貸款及貸款比例和年限以銀行最后通知(或批復)為準。

  (1)、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復)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應補繳的款項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七日內向出賣人繳清應補交的房款,從第八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應補交的購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并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余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2)、如銀行不同意貸款給買受人,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復)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將按揭貸款額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十日內付清按揭貸款額(即應付房款)的,從十一日起,買受人應按應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應付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并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3)、屬于按揭貸款客戶的,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的備案時限從貸款銀行正式審定并批準買受人符合貸款條件之日起30日內;如貸款銀行審定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買受人又不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的,出賣人不承擔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任。因買受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批準或買受人拒絕、延遲提交辦理貸款相關資料。以及其他不能歸因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進行備案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4、若買受人未按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導致出賣人作為買受人的擔保人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給出賣人造成損失及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的代理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發(fā)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償清出賣人代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滯納金等),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代還款項代墊期間的利息,以及代還金額 %的違約金。

  如買受人在出賣人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不向出賣人清償債務并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同時買受人應按總房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免責條款

  1、出賣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買受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關于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交付條件的補充約定

  房屋符合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絕辦理接房手續(xù),否則視為出賣人已按約定完成交房。對于房屋的瑕疵,出賣人應當于買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內負責整改并承擔相應整改費用。

  五、關于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視為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該房屋,該房屋的毀損滅失及保管等風險責任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不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質保期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計算,買受人至此時間開始承擔物業(yè)服務等費用。

  2、如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買受人尚有應付款或違約金未付清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此時,房屋實際支付日期相應順延,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辦理交付手續(xù)。但該房屋的損毀、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yè)管理費等因該房屋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付清應付款或違約金后,仍視為該房屋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前交付。

  六、關于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補充約定

  1、因買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則辦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及分戶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相應順延。

  2、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權屬轉移登記及買受人商品房抵押貸款的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無條件配合出賣人、貸款銀行辦理,上述委托為無償委托。

  3、買受人須出具辦理上述事項的委托書并全力配合出賣人開展辦證工作。

  4、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屆滿前,買受人須主動向出賣人提交相關資料,支付按政策規(guī)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專項維修資金和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所需的各種稅、費并提供全部代辦資料。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買受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請求,同時不能及時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出賣人在買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資料、稅、費并辦理完畢商品房面積補差手續(xù)、商品房驗收交付手續(xù)后的 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后的 個月內為買受人提供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資料。

  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托手續(xù)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買受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賣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托手續(xù)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出賣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買受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買受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3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根據(jù)《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yè)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yè)已按規(guī)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yè)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xié)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yè)化的物業(yè)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并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筑物)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yǎng)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yǎng)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huán)境秩序(清潔衛(wèi)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yè)主委員會與業(yè)主大會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fā)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yè)銷售之前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方案;

  按規(guī)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yè)的保修責任;

  按規(guī)定比例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yè)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物業(yè)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yè)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yè)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的規(guī)定;

  遵守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yè)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yè)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yè)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yè)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按時繳納。

  1、物業(yè)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yè)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于保養(yǎng)范圍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yè)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yè)管理費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由于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xié)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yè)座落:_____區(qū)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注:1、買受人為單位的、應由單位法定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2、詳細內容見《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4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雙方于 年 月 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 )。

  買受人購買位于深圳市 房產 。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xiàn)經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測繪的實際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依據(jù)原合同第十七條之約定: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現(xiàn)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xié)議:

  一、根據(jù)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雙方同意按本協(xié)議第 條第 款規(guī)定予以解決。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根據(jù)原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扣除房屋面積的0.6%誤差后據(jù)實結算房價:

  1、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于3%:

  1、買受人退房:

  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zhí)行。

  2、買受人不退房:

  (1)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四、雙方按本條款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后,買受人不得依據(jù)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出賣人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五、本協(xié)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號: )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后,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jù)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jù)該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于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shù)據(jù)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叁)。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后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戶手續(xù),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該合同 及本補充協(xié)議。

  第五條 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數(shù)據(jù)及該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經乙方簽字驗收確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guī)定標準后,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并作為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筑、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huán)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關規(guī)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智能化系統(tǒng):

  (1)門禁系統(tǒng): 門禁感應器和感應卡,并具備小區(qū)聯(lián)網(wǎng)功能。

  (2)綜合布線系統(tǒng): 綜合布線產品,專用超五類線電纜入戶,每戶均設置雙口信息插座(主臥室、起居室各一個),總出口帶寬 M 、入戶帶寬 M。

  (3)樓宇可視系統(tǒng): 樓宇可視對講系統(tǒng)。

  (4)保安監(jiān)控系統(tǒng): 攝像機, 面分割器。

  (5)停車場監(jiān)控系統(tǒng): 讀卡器和感應卡, 控制器。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設備與附件規(guī)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于樣板間裝飾設備質量標準。設備和裝修標準與樣板間不一致時,買受人所購 房屋之設備和裝修標準以樣板間裝修設備質量標準為準,但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有明確約定的裝修設備標準不同于樣板間裝修標準除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xié)議。

  第八條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xù)后,《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中“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 甲方根據(jù)《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負有通知義務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條 本補充協(xié)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xié)議與該合同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本補充協(xié)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補充協(xié)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執(zhí)行,或雙方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二條 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 肆 份,附訂于該合同之后。 第十三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6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需協(xié)議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jù)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xié)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xiàn)行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guī)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xié)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shù)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準為準。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zhí)行: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公積金貸款成數(shù)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jù)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的,應于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fā)出通知后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fā)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fā)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jù)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jù):

  A.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發(fā)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fā)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qū)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huán)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qū)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xù)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以發(fā)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fā)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xiàn)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xù),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fā)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huán)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xié)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xù)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xù)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xù),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jiān)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jù)、委托書、面積結算協(xié)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xiàn)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shù)炔豢蓺w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xié)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guī)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xié)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guī)定并報物業(yè)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qū)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xiàn)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yè)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yè)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簽訂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yè)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yè)共用部位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b)物業(yè)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c)物業(y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wèi)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yǎng)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xié)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yè)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yè)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物業(yè)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yè)服務費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yè)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yè)服務成本或者物業(yè)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guī)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yè)管理區(qū)域清潔衛(wèi)生費用;

  (四)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綠化養(yǎng)護費用;

  (五)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yè)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yè)服務支出或者物業(yè)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yè)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yè)所在地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yè)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5)物業(yè)管理用房

  開發(fā)商按照規(guī)定向物業(yè)管理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yè)主所有,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在物業(yè)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guī)劃思路、開發(fā)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區(qū)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fā),同時根據(jù)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qū)域外,其他區(qū)域的所有規(guī)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guī)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huán)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fā)時間及開發(fā)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xié)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yè)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yè)的經營業(yè)態(tài)、開業(yè)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yè)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yè)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xié)議書,并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xié)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xié)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yè)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xiàn)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qū)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guī)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yè)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guī)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guī)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后期業(yè)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guī)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qū)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jù)小區(qū)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xù)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yè)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jù)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xù),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xù)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guī)劃將有可能根據(jù)規(guī)劃的調整而進行優(yōu)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lián)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lián)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fā)出后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lián)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shù)據(jù)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guī)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huán)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xiàn)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yè)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xiàn)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qū)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qū)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qū)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qū)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huán)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jù)20__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qū)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qū)紅線內現(xiàn)規(guī)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qū)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yè),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qū)內規(guī)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yè)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qū)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fā)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qū)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因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xié)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xié)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xié)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xiàn)場POS機刷卡或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7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jù)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xié)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xiàn)行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guī)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

  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月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xié)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之日起____日內仍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____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____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____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shù)及年限以最終批準為準。如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____日內(含____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zhí)行: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____日內與前述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公積金貸款成數(shù)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jù)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____日內仍不能與上述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的,應于前述____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fā)出通知后的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

  第二條第2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fā)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貸款),貸款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fā)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jù)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

  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jù):

  A.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發(fā)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____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fā)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

  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qū)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huán)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qū)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xù)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以發(fā)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fā)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xiàn)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xù),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fā)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huán)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xié)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xù)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

  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xù)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

  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xù),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

  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jiān)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jù)、委托書、面積結算協(xié)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為準)。否則,每逾期____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xiàn)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shù)炔豢蓺w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xié)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guī)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xié)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guī)定并報物業(yè)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qū)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xiàn)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yè)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yè)管理單位為河南XX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簽訂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yè)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yè)共用部位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b)物業(yè)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c)物業(y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wèi)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yǎng)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xié)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yè)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yè)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yè)管____區(qū)域物業(yè)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yè)服務費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yè)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yè)服務成本或者物業(yè)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guī)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yè)管____區(qū)域清潔衛(wèi)生費用;

  (四)物業(yè)管____區(qū)域綠化養(yǎng)護費用;

  (五)物業(yè)管____區(qū)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yè)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yè)服務支出或者物業(yè)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yè)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yè)所在地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yè)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5)物業(yè)管理用房

  開發(fā)商按照規(guī)定向物業(yè)管理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yè)主所有,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在物業(yè)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guī)劃思路、開發(fā)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區(qū)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fā),同時根據(jù)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qū)域外,____區(qū)域的所有規(guī)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guī)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huán)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fā)時間及開發(fā)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xié)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yè)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yè)的經營業(yè)態(tài)、開業(yè)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yè)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yè)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xié)議書,并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xié)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xié)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yè)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xiàn)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qū)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guī)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yè)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guī)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guī)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后期業(yè)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guī)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qū)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jù)小區(qū)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

  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xù)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

  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

  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

  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yè)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jù)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xù),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xù)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

  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guī)劃將有可能根據(jù)規(guī)劃的調整而進行優(yōu)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

  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lián)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lián)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

  (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fā)出后____日,

  (2)或公告見報____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lián)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

  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

  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shù)據(jù)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guī)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huán)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xiàn)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

  九)、在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yè)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

  十)、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xiàn)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

  3、

  4、37公交車站點,距離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qū)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qū)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qū)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qū)東北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huán)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jù)________年____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qū)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qū)紅線內現(xiàn)規(guī)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qū)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

  1、

  2、

  3、

  5、20、21號樓設置商業(yè),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qū)內規(guī)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yè)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qū)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fā)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qū)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因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xié)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xié)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xié)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xiàn)場機刷卡或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8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jù)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xié)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xiàn)行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guī)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xié)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shù)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準為準。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zhí)行: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公積金貸款成數(shù)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jù)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的,應于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fā)出通知后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fā)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fā)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jù)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jù):

  A.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發(fā)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fā)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qū)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huán)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qū)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xù)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以發(fā)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fā)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xiàn)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xù),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fā)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huán)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xié)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xù)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xù)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xù),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jiān)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jù)、委托書、面積結算協(xié)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guī)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xiàn)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shù)炔豢蓺w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xié)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guī)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xié)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guī)定并報物業(yè)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qū)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xiàn)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yè)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yè)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簽訂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yè)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yè)共用部位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b)物業(yè)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c)物業(y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wèi)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yǎng)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xié)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yè)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yè)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物業(yè)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yè)服務費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yè)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yè)服務成本或者物業(yè)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guī)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yè)管理區(qū)域清潔衛(wèi)生費用;

  (四)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綠化養(yǎng)護費用;

  (五)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yè)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yè)服務支出或者物業(yè)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yè)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yè)所在地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yè)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5)物業(yè)管理用房

  開發(fā)商按照規(guī)定向物業(yè)管理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yè)主所有,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在物業(yè)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guī)劃思路、開發(fā)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區(qū)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fā),同時根據(jù)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qū)域外,其他區(qū)域的所有規(guī)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guī)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huán)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fā)時間及開發(fā)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xié)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yè)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yè)的經營業(yè)態(tài)、開業(yè)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yè)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yè)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xié)議書,并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xié)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xié)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yè)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xiàn)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qū)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guī)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yè)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guī)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guī)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后期業(yè)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guī)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qū)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jù)小區(qū)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jù)。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xù)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yè)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jù)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xù),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xù)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guī)劃將有可能根據(jù)規(guī)劃的調整而進行優(yōu)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lián)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lián)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fā)出后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lián)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shù)據(jù)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guī)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huán)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xiàn)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yè)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xiàn)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qū)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qū)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qū)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qū)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huán)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jù)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qū)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qū)紅線內現(xiàn)規(guī)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qū)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yè),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qū)內規(guī)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yè)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qū)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fā)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qū)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因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xié)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xié)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xié)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xiàn)場POS機刷卡或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9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xié)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xiàn)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guī)定應當公示的文件、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并且就商品房項目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guī)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說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項目周邊情況(包括不限于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fā)生變化,均以政府規(guī)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項目內部及周邊規(guī)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項目周邊所有信息,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并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guī)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后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lián)系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于變更后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fā)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fā)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于當?shù)貓蠹埖模婵鲋占礊橥ㄖ竭_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于按建筑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筑面積為依據(jù)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筑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fā)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shù))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shù)),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shù))至±3%以內(含本數(shù)),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后)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shù)),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3%時(不含本數(shù)),對于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3%時,對于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筑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筑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筑面積小于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稅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jù)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戶,并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jù)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xù)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xù)費)及外幣兌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余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jù)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并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戶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并不予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lián)系按揭銀行或/和協(xié)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yè)務,并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lián)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后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將該物業(yè)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余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所有相關的手續(xù)費、稅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后,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并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后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筑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筑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賣方對該建筑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guī)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后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xù)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fā)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后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發(fā)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yōu)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臺改為封閉陽臺,窗戶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qū)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于主合同要求附小區(qū)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qū)平面布局,應事先向買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后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qū)平面布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qū)平面布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fā)部分建筑物平面圖布局的修改權。該小區(qū)平面圖布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為準。

  3、對于小區(qū)平面布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qū)綠化、采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shù)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征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qū)平面布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guī)劃原因致使小區(qū)平面布局發(fā)生變化,賣方無需征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qū)平面布局圖中所示的小區(qū)會所、小區(qū)通往小區(qū)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tài)、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后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fā)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qū)通往小區(qū)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guī)劃等有權部門批準,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準為準。

  6、小區(qū)平面布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guī)劃及建設現(xiàn)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guī)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火災、水災、臺風、暴雨、高溫、發(fā)現(xiàn)文物遺址等;

  2、因執(zhí)行本合同簽署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導致工程托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fā)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罷工、戰(zhàn)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于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準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guī)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筑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jù)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于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伙通知書》中通知的入伙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伙后,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伙通知書》中的入伙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伙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伙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伙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物業(yè)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jù)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xiàn)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yè)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設備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xù)。賣方的裝修和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guī)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xù)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并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guī)范許可范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并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guī)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于物業(yè)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yè)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鑒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fā)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并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叁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后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并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稅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稅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稅費,按現(xiàn)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guī)定繳納;最終雙方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shù)胤课莓a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托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買方委托賣方辦理《房地產證》的,賣方應及時通知并積極配合買方辦理《房地產證》。買方應在賣方發(fā)出辦理房地產證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配合賣方、按揭銀行(按揭付款時)填寫相關資料,并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資料、證件,繳納相關費用。買賣雙方同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間即房產證取得的時間。

  2、買方未按約定交清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以及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稅費,賣方有權拒絕交付房產和辦理房產證,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辦證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

  3、因買方延期提交資料、延期繳納費用或按揭銀行、產權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證》不能按約定期限辦出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4、因買方違規(guī)搭建、改建影響辦理《房地產證》的,買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賣方不承擔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5、因政府及主管部門原因及工作程序,造成不能如期接收賣方所報送資料或賣方按期遞交報建、辦證等資料,政府不能按期批復造成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產權證的,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如因賣方原因導致辦理產權證遲延,賣方因此承擔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

  7、賣方及買方雙方同意:對于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記遲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遲延的違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同時適用,買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適用疊加。

  十五、對繳納物業(yè)管理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方承擔物業(yè)管理費用。若買方未按約定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xù),或/和不領取該房屋鑰匙的,視為賣方已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買方自該日起承擔物業(yè)管理費用。

  十六、對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買方自行裝修導致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買方因裝修導致相鄰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承擔賠償責任,給賣方造成損失的,由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石材、木材等天然必然存在的花紋、顏色差異,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學特性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吸附、滲透、沉淀、化學反應導致的外觀變化,賣方不承擔責任。

  石材、木材、地磚、瓷磚、墻面磚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間因屬于保修范圍的損壞而需要更換時,由于不同批號產品固有的花紋、顏色差別的原因,導致更換的部分與原有部分之間存在外觀差異,賣方不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裝修標準,包括以同等品質或更高品質的材料、設備代替的情形,買方不得以房屋、裝飾設備、裝修不符合約定拒絕接收房屋,賣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責任。

  因買方違規(guī)裝修、搭建、改建、施工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買方承擔。

  十七、對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玻璃為易碎品,不屬于保修范圍。

  賣方完成保修工作后,買方應自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在賣方人員的陪同下對維修部分進行驗收。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拒絕驗收,否則,通知驗收日視為驗收合格日;若驗收時買賣雙方對維修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則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意見為準,但買方確有證據(jù)證明賣方未完成保修義務的除外。

  下列情況出賣方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以及非房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2) 因買方使用不當、擅自變更房屋結構或第三方帶來的質量問題;

  (3) 買方驗收后自行添置、改動設施設備;

  (4) 發(fā)生需維修事項后,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提供必要配合,導致賣方整改行為無法

  及時實施和完成,經賣方書面催告后,買方在要求的日期仍不配合的;

  (5) 買方未按時收樓導致保修期期滿。

  十八、對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賣雙方協(xié)商或根據(jù)合同約定、法律約定解除合同的,賣方有權經法定或合同約定程序處理后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

  2、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解除的:

  買方有義務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協(xié)助賣方辦理解除合同備案手續(xù)(或預告登記,下同),買方逾期協(xié)助解除合同備案手續(xù)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備案日止。賣方應在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該商品房返還賣方后且解除合同備案日后30日內,按合同及其附件相關條款,扣除相關款項后將余款返還買方。

  如該商品房已交付,買方還應自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將商品房恢復原狀返還賣方。買方逾期騰房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幣1000元標準向賣方支付房屋使用費。如買方對本房地產已進行裝修的,買方可拆除并恢復原狀,不拆除的,賣方不予補償或退還,買方因裝修或拆除裝修造成該商品房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買方自收房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間,按每日人民幣300元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

  3、若出現(xiàn)法定或合同約定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xiàn),買方行使本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30日,買方逾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視為買方放棄該項權利。

  十九、對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樣板房的補充約定(通用)

  1、 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

  2、賣方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戶外路牌、樓書、海報、網(wǎng)絡等媒體發(fā)布廣告、宣傳資料、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文字載體中所有的圖片、資料數(shù)據(jù)、說明等,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的,對賣方沒有約束力。買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內容和信息解釋任何事項,或據(jù)以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3、 賣方銷售廣告、模型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之外的環(huán)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示范等僅供買方參考之用,不作為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4、 預售(現(xiàn)售)時向買方提供的樣板房/樣板區(qū)/示范單位僅作裝潢布置及房型參考示意使用,不作為本合同中出賣方向買方交付的房屋的標準。買方承諾不基于樣板房/樣板區(qū)/示范單位向賣方主張權利,有關商品房的結構、空間、功能系統(tǒng)、裝修、配置標準等以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十、對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充約定(選擇適用----- 主要適用于住宅)

  本小區(qū)內未計入買方所購房屋面積和分攤面積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空間或其他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體育場館(如有)、商業(yè)中心、學校、幼兒園、會所、酒店(如有)、菜市場、醫(yī)院(如有)、各種商業(yè)服務用房、地下車庫、地上車位(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的除外)、居委會或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如有)、金融網(wǎng)點用房及附屬場地等的所有權、收益權屬于賣方所有,相關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方和經營人確定。按政府、市政部門或相關行業(yè)部門要求,應向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設施或附屬房屋、場地,賣方將按規(guī)定進行移交。

  小區(qū)會所的所有權、經營權屬于賣方,會所采用收費經營方式,在為本小區(qū)服務的同時可對外經營,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服務功能、開業(yè)時間、方式等由賣方自主決定,與房屋的交付時間不必同步。

  買賣雙方確認: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xié)議處分的規(guī)劃車位,權屬和相關權利的處分按相關協(xié)議執(zhí)行,未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xié)議處分的車位,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買賣雙方確認:賣方對人防建筑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賣方可將人防建筑用來設置停車位或其他合法用途,買方不持任何異議。

  二十一、對外立面、樓頂、露臺、地下室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對本項目紅線內樓宇外立面、屋頂享有無償使用的權利,買方對此無異議。小區(qū)及小區(qū)內樓棟、單元、道路的命名權歸賣方所有。

  購買附帶露臺、地下室商品房的買方對其商品房附帶的露臺、地下室享有獨立的使用權。但買方應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統(tǒng)一規(guī)定,不得改變其露臺、地下室的外觀、形狀、結構和用途,不得在露臺內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私自開挖地下室。買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立即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買方購買的商品房附帶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在房屋交付后產生的維修、維護責任及使用費用由業(yè)主自行承擔,已布置的公共管線、通風口、燃氣箱等公共設施,買方不持異議并不得損壞或影響其維修。

  買方享有使用權的所購商品房附帶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大小、形狀、面積等以交付現(xiàn)狀為準,買方不得持有異議,該商品房價款不因此進行任何調整,賣方不因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面積包含露臺中設置的附屬建筑物、建筑物以及配套設施所占面積。

  二十二、對公共設備與設施的補充約定(通用)賣方保留以下權益:凡依據(jù)( )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技術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不分攤面積之建筑物、空間、構筑物等的所有權均歸屬于賣方,包括但不限于規(guī)劃內的停車場等。

  買方對賣方設置在室內、花園、露臺、地下室、閣樓、設備間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建筑(包括不限于物業(yè)用房、配電房/間、室外消防栓、空調外機、井蓋、通風井、車庫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燃氣箱等設施及建筑等)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買方不得以此向賣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和權利要求。買方不得改變、損壞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配套設施、公共設備和設施、管道等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因公共設備、共有設施維護或相鄰業(yè)主維修物業(yè)需進入或使用買方房屋、花園或露臺的,買方應予以配合并讓維修人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相鄰業(yè)主進入及占用維修,否則,因買方原因延遲維修而導致?lián)p害加重的,買方應賠償所有損失。維修單位和人員在維修完畢后應負責恢復原狀。

  項目相關市政配套設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氣、供電、供水設施等)由于周邊市政配套不完善,導致本房地產交付時不能使用的,賣方不構成違約,且買方承諾放棄就上述交付事項追究賣方任何責任(包括違約責任)的權利。賣方提供過渡性供氣、供電、供水措施的,視為房屋已達到交付條件。

  二十三、對分期建設的補充約定(存在分期建設情況的)項目若屬于分期建設的,則關于其中公共配套設施部分,如項目需整體完成后才能驗收的,則買方不得以該部分未經驗收或未取得相應的驗收文件為由而拒絕接受商品房。

  共有部位是指建筑面積已分攤到購房人已購房產之中的建筑部位,其他公用設施設備指住宅小區(qū)或單棟住宅內共有的上、下水道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溝渠、池、井。除此以外公共設施和附屬配套項目歸賣方所有。在本項目未全部售完之前,賣方有權在共有部位,公共場地設置廣告和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二十四、 對境外客戶的補充約定(通用):

  1、 如買方為境外主體,則應遵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 )市政府規(guī)章、決定等依法進行公證獲得購房資格行使購房權利,買方可以應賣方的申請將公證所需資料書面通知買方,并予以協(xié)助;如因買方的原因沒有通過公證的,導致買方未能獲得購房資格的,由買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買方如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受托人除持有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須持有經公證 后的買方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證明。上述文件、證明均應提供原件。

  二十五、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通用)

  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若與本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均以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買方不得援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之外的資料內容進行解釋事項或提出主張。

  買賣雙方同意,賣方雇傭的任何人員(包括銷售人員)出具或簽署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在賣方加蓋公章予以書面授權和確認的情況下對賣方有約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條款等構成買賣雙方關于本合同項下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共識以及任何形式的單方的書面或口頭承諾等意思表示。

  二十六、其他約定(通用)

  買方為兩人或多人時,其中一人辦理如下事宜即視為其他買方授權該名人士辦理相關事宜: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財務事宜,包括不限于領取票據(jù)、更換票據(jù)、繳納房款和稅費、退款、退費、轉款等相關手續(xù);領取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類文件,包括不限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房地產證》,辦理該房產的交接手續(xù),賣方向其一人履行視為向全部買方履行了義務。

  該商品房定價已綜合考慮了房屋朝向景觀、使用價值、配套設施、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如出現(xiàn)在本次銷售過程中售價或小區(qū)其后各期開盤的價格波動,均屬市場變化的正常商業(yè)行為,出賣方無需就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已經特別注意到上述補充條款的內容,并對該等補充條款無任何異議。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簽署: 買方本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的 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0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jù)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買受人購買榮和·林溪府的下列 1 項房產:

  (√)1、住宅: ,建筑面積 m2,套內建筑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2、商鋪: 棟 號商鋪,建筑面積 m2,套內建筑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3、車位: 地下室 號車位,建筑面積 m2, 套內建筑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個計算)

  合同總價款為 ¥ 元。

  該房產單價和總價均為含增值稅價,該房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 %的稅率計稅并開具相對應稅率的增值稅發(fā)票。買受人為個人的,出賣人只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買受人為單位的,應在簽訂《合同》同時主動向出賣人書面提供一般納稅人登記證明、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證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和賬號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否則出賣人有權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前,出賣人已依法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依法應向房產買受人出示的全部規(guī)定,“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臨時管理規(guī)約》、《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買受人對前述規(guī)定、文件等已仔細閱讀、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執(zhí)行。

  現(xiàn)就合同中未盡事宜,經雙方充分友好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xié)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付款方式:

  買受人自愿選擇以下第 項約定的付款方式,原簽約定金轉為合同價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按《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二)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的同時交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買受人須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3.第三期付款:買受人須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人付清余款后,方可辦理房產交接手續(xù)。

  4.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付款,買受人遲延或拒絕付款的,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買受人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逾期收房之風險。

  5.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6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9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90 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出賣人解除《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銀行按揭(商品房擔保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1.買受人在簽訂本補充協(xié)議時已充分了解個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及手續(xù)。

  2、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作為首期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3、其余 %的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由買受人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

  4.出賣人負責聯(lián)系提供貸款的銀行,買受人的按揭申請、貸款額度、貸款年限由銀行審批確定。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并交納首期款之次日起3日內到出賣人聯(lián)系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交符合銀行要求的全部資料及繳納相關費用;經銀行審批符合要求并同意發(fā)放貸款的,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后3日內須到銀行指定的地點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或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5.如銀行要求買受人提供其它個人相關資料或銀行批準的按揭金額低于買受人所申請的按揭金額的,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后10日內向銀行提交資料及向出賣人補齊首期款差額。逾期不交資料或不補齊款項,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6.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不能通過銀行審批的,買受人應另行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并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后10日內到榮和?林溪府客戶服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如在上述期限內,買受人未能選定新的付款方式并與出賣人簽訂協(xié)議的,視為買受人不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7.買受人選擇公積金貸款方式辦理銀行按揭的,自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5日內(如該房產為現(xiàn)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自行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銀行提交辦理公積金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向出賣人提供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和受理號碼。買受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如該房產為現(xiàn)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自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公積金貸款銀行聯(lián)系取得批準貸款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放款手續(xù)等)。在前述期限內,買受人未完成公積金貸款審批并通過審批的,買受人應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并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8.買受人所獲公積金貸款實際金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確定,如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金額低于買受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的,差額部分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5日內付清,或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15日內與銀行就差額部分另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并完成向出賣人發(fā)放貸款。如買受人未按上述期限交清差額款或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并完成發(fā)放貸款的,視為買受人違約,逾期超過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9.出賣人負責聯(lián)系提供貸款銀行,但對買受人的貸款申請是否能通過銀行審批以及銀行最終是否實際發(fā)放貸款并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仍有義務自行聯(lián)系貸款銀行,并在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應的銀行貸款手續(xù)辦理義務并足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否則買受人按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

  10. 買受人必須配合貸款銀行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xiàn)房抵押(正式抵押),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相關網(wǎng)站進行刷臉識別認證授權辦理抵押等。買受人應在貸款銀行或出賣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短信、郵政快件等)之日起3日內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xiàn)房抵押(正式抵押)。如買受人未在該期間內配合辦理,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按房產實際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11.買受人承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如買受人申請的銀行貸款仍未足額發(fā)放至出賣人銀行賬戶的(出賣人原因導致除外),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并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2.買受人因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13.買受人因未依約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階段性還款擔保責任代買受人還貸(如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償買受人應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的保證代償行為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出賣人償還代償款項(包括本、息);否則,自出賣人代償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出賣人代償款項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并承擔出賣人為追索前述代償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如因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向出賣人提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求的,出賣人亦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買受人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完成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全部手續(xù),向出賣人交回房產(如買受人已對房產進行裝修的,裝修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對買受人進行補償;如房屋內有家具或其他物品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通告后限期內搬離該房屋,若買受人怠于搬離的,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將視為遺棄物,出賣人有權強制將其搬離并自主處分上述物品,無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賠償),否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交回房產的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前述合同解除和手續(xù)的辦理事宜,買受人承擔出賣人為此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前述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xù)全部辦結后,出賣人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前述代償款項(包括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因銀行追索前述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買受人應承擔的前述違約金后,將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余款無息退還(如買受人仍有銀行貸款未還清,出賣人有權將應退房款直接用于償還買受人尚欠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等,具體還款金額以銀行實際收款金額為準,余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14.買受人所購房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前,該房產所有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如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劃撥并因此損害到出賣人權益的,出賣人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將該房產收回另行處理,并要求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5.買受人保證其支付給出賣人的所有購房款為其合法所有,來源合法,不會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權機關追索。如因買受人已付購房款被有權機關追索、凍結或導致出賣人喪失占有,出賣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全部損失。

  16.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買受人辦理銀行貸款的,買受人必須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委托出賣人代為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產證)及抵押他項權證,并承擔代辦費用。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出賣人提交委托書(包括:委托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證、委托出賣人至銀行及房產等部門查詢該房產權利狀態(tài)信息)及辦理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的各項材料(含產權登記機關認為買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并按辦證時政府或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繳費標準預交辦理房產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費用(多退少補);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出賣人提交契稅發(fā)票原件。出賣人代辦不動產證前,如需買受人補充提交辦證材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后5日內按出賣人通知補充提交辦證材料。如買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及支付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按實際成交總價款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仍未提交有關辦證材料及支付費用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房產不動產證辦妥后,由出賣人直接轉交抵押銀行。

  17.買受人承諾其作為房產購買人完全符合國家及桂林市關于購房條件的要求,能夠按照國家及桂林市政府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資料,并保證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合同》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詳盡告知了桂林市購房、車位的相關政策,買受人已清楚地知道桂林市對已購買過車位后再次購買同一小區(qū)車位的相關規(guī)定及限制。出賣人對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資格沒有審查義務,如買受人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虛假陳述或向出賣人、桂林市房產交易所、桂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揭銀行提供虛假材料購買房產,導致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收回該房產另行出售。同時,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損失自行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第二條 房產交接

  1、除出賣人另有通知外,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xù)。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及其他風險、責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買受人在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交接單》上簽字同意接收房產或者領取房產鑰匙即為房產已經驗收和交接。由于本項目規(guī)模較大、戶數(shù)較多,為避免同時辦理入住手續(xù)的業(yè)主過多,等候時間過長,出賣人會在《入伙通知書》或《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中建議買受人辦理入伙手續(xù)的具體時間,由此導致的交付時間延遲,不視為逾期,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本項目售樓部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

  如買受人在向出賣人辦理交房手續(xù)前,還未將屬于買受人應當提交辦理房產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辦證委托書、契稅發(fā)票、身份證、戶口本等)提交給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交付房產使用,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在此情形下,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出賣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交前述完整資料后,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

  2、該房產應于 年 月 日前竣工,并經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勘察五方驗收合格。為利于買受人提前使用房產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經上述五方驗收合格后,出賣人向買受人發(fā)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買受人可在接到出賣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xù),簽署《房屋交接單》。簽署《房屋交接單》或領取房產鑰匙后,即為房產交接完成。房產由買受人占有使用,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即轉移到買受人。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yè)管理費的繳交也從交接之日起算。

  3、《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1)出賣人根據(jù)買受人在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寄出交房通知或在《桂林日報》公告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未按通知時間辦理驗收和交接手續(xù)的;

  (2)在房產取得房產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拒不驗收房產或拒絕簽署《房產交接單》的;

  (3)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抵押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fā)放給出賣人或分期付款未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未按約定辦理完畢抵押他項權證的。

  如出現(xiàn)上述情況,視為房產已經交接,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自合同約定的交房之日起轉移到買受人且該房產的保修期自該日起計算。

  4、買受人逾期辦理交房手續(xù),或因買受人原因造成該房產未能按期交付的,買受人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如發(fā)生《合同》第八條中所列特殊原因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賣人可據(jù)實順延交房日期,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因政府部門政策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門、市政能源部門進行與該房產所在項目相關聯(lián)的市政干線工程或采取臨時措施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采取某項重要措施、調整規(guī)劃或遇到目前技術水平暫時無法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fā)建設周期延長。

  (4)政府部門公布的公共衛(wèi)生事件或其他社會突發(fā)事件導致房產延期交付。

  (5)任何其他非出賣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jù)實予以延期:

  (1)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擔保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fā)放給出賣人時,或買受人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未全額支付的,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買受人的貸款發(fā)放后或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全額支付后,買受人應按約定自行到出賣人處辦理房產交接手續(xù),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時間);

  (2)因供水、供電、管道燃氣、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該房產在交付時水、電達到使用條件(含臨時水、電),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線施工延遲或項目周邊市政配套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該房產水、電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出賣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承諾不因此拒絕接收該房產。

  8、買受人已知該房產所在小區(qū)為分期建設分期交付使用,根據(jù)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相應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買受人不得以基礎設施未完全建成拒絕收房。同時買受人已知該房產交付時及交付后小區(qū)其他工程可能仍處于施工過程中,且該施工可能會對房產的采光、噪音、通行、粉塵及買受人的使用產生影響,買受人對此無異議,買受人確認不因此而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并保證對于小區(qū)后續(xù)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點及對買受人造成的影響等問題,在任何時間不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及索賠。買受人已清楚了解該房產所在整個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情況,并對該房產目前的物理狀況、法律狀況、周邊環(huán)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認可。

  9、該房產經建設、施工、監(jiān)理、設計、勘查五方單體驗收合格后,即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對房產存在部分瑕疵的情況由出賣人進行整改,但不視為質量不合格,整改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不得以此拒絕收房和索賠。

  10、房產按約交付時,買受人自行認為房產本身或者設備等存在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在完成交付后要求出賣人按合同約定進行整改。買受人無合法理由拒絕交接的,視為出賣人按時交付。

  11、整改工作完成后,買受人應當按照出賣人或物業(yè)服務公司通知中約定的驗收日期給予驗收。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拒絕驗收,否則,視通知(含通訊記錄、短信)送達之日為整改維修合格日。

  1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墻、外門窗、公共通道護欄及其墻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guī)格和材料);不得封閉或隨意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煙道、給排水管、各種室內管線或閥門;不得封閉管道井的檢查口。買受人或其他房產使用人在使用該房產時應自行負責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鄰住戶權利。

  13、買受人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合理使用房產,買受人使用不當(含裝修原因)、擅自改動房產結構、設備位置及更換設施、設備或第三方責任造成房產質量問題,無論該房產是否在保修期內,出賣人對此不承擔保修責任,概由買受人自行負責維修。由此造成房產質量受損或出賣人及第三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14、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yè)服務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對買受人或其毗鄰業(yè)主履行保修義務時,買受人應予配合,否則因此導致的擴大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15、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買受人及該房產的實際使用人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道路。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并賠償損失。

  16、 本項目中的燃氣設施(如有)、電力設施、自來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設計和施工,具體的位置及樣式等以實際交付時為準,買受人已知悉相關配套設施可能會位于該房產內或附近,出賣人無需事先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承諾不因上述配套的相關事宜向出賣人索賠或要求退房。

  17、買受人不得在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私自向地下開挖私建。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并賠償損失。

  18、根據(jù)需要,本項目規(guī)劃配套的機房、設備等,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遮擋等影響,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9、 根據(jù)建筑抗震結構安全和消防需要,該房產室內天棚局部可能有結構梁;沿墻可能有結構柱或剪力墻;房產頂部可能有明管;房產內可能有管道井;房產內可能有風機、風機管道、消防栓、燃氣管、燃氣閥等公用設施設備;該房產所在樓宇可能有正壓風井;周邊及建筑屋面局部可能設有包括但不限于自動扶梯、室外箱式變壓器、電纜分支箱、燃氣調壓箱、進排風井、油煙凈化機組、有線電視設備箱、室外空調機、空中連廊及其他商業(yè)經營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等。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20、雙方同意,出賣人有權對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墻、外門窗、陽臺欄板、公共通道護欄、空調隔板及其墻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guī)格和材料)等作出優(yōu)化設計和改進,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收房、提出索賠或其他權利主張、解除《合同》。

  21、商鋪裝修時嚴禁拆除或改動原煙管所設計的走向、大小,如需增加排煙口需經審批通過后方可另行開孔,若經發(fā)現(xiàn)私自將商鋪排煙管道進行改造(包括但不僅限于對煙管的拆除、改變大小、改變走向、私自開孔增加排煙等行為),物業(yè)公司有權停止商鋪一切施工行為,直至按原設計要求進行修復并通過驗收后方可再次進行施工。

  2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yè)服務公司和政府規(guī)劃部門同意擅自加裝防盜網(wǎng)、招牌、條幅、遮陽棚等),買受人如進行室內二次裝修裝飾必須經物業(yè)服務公司批準后方可施工且應遵守物業(yè)服務公司的裝修管理規(guī)定。

  第三條 不動產權證辦理

  1、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履行納稅義務,辦理房產備案、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手續(xù)所需繳納的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由買受人承擔。進行產權登記時,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的,買受人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第五條第1款向出賣人補交差價款外,因補交面積差價款所產生的稅費(含契稅)及其他產權登記須繳納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于3日內由買受人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繳納(按個銷售的車位或按套、按棟銷售的其它房產不適用該條款補交面積差價款之約定)。

  2、如買受人購買的該房產為現(xiàn)售房的,即使該房產不動產證已辦證至買受人名下,但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前,且該房產未辦妥他項權證的,該房產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在該房產辦妥他項權證且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后,該房產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所有。

  3、在該房產達到辦理不動產證條件的前提下,如買受人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出賣人代辦該房產不動產證前,如買受人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情形的,出賣人有權將代辦不動產證期限延期至買受人歸還其拖欠的全部銀行貸款本息之后(如貸款銀行已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買受人還貸的,則延期至買受人全部歸還出賣人代償銀行貸款本息之后)且貸款銀行出具同意辦理該房產不動產證手續(xù)之日起360個工作日內,并不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四條 《合同》項下房產所在的土地使用權現(xiàn)已抵押給X,出賣人銷售房產已取得了抵押權人的同意。如因貸款銀行變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為其它銀行或金融機構時,在不影響合同效力及不損害買受人在合同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出賣人不需再另行向買受人發(fā)送通知。

  第五條 買受人所購房產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結構和用途。《合同》中明確房產用途為住宅、停車的,買受人不得用于商業(yè)經營;《合同》中明確不得用于餐飲業(yè)經營的商鋪不得用于餐飲業(yè)經營。

  第六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1、出賣人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于總平規(guī)劃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使用功能及房產質量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需就此另行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同意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2、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對裝修物、園藝、環(huán)藝、構筑物、小品等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對房產的外立面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

  3、買受人同意,出現(xiàn)下列規(guī)劃、設計變更時出賣人無需通知買受人,買受人不以此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或其他責任:

  (1)根據(jù)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生效之日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消防、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要求必須進行的更改;

  (2)出賣人對該房產進行的優(yōu)化設計(比如:窗戶或門的開口尺寸及方向變化、飄窗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空調機位變化、樓梯口位置及樓梯走向以及由于設計優(yōu)化調整引起的面積、空間尺寸變化等);

  (3)未影響該房產結構形式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的;

  (4)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商業(yè)區(qū)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變更,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接收該房產、提出退房或主張其他權益。

  5、合同附件所示該房產所在區(qū)域的平面布局(如有)為暫定。如為優(yōu)化原因進行調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指標,則出賣人可自主實施,不需提前征得買受人同意。

  6.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下列情形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需要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空間面積;

  (2)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7、買受人確認,本項目紅線外并非出賣人規(guī)劃開發(fā)范圍,不屬于出賣人責任范圍,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不負任何義務。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本項目紅線外的調整、變化和影響均與出賣人無關,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的規(guī)劃變動以及市政配套項目的建設進度不做任何承諾及承擔任何責任。

  8、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房產套內使用功能和房產質量的情況下,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項目未售部分的規(guī)劃和設計進行變更(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已經施工或未施工區(qū)域的總平規(guī)劃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出賣人無需另行征得買受人同意,也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的責任、支付任何賠償。

  9、已預售的房產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在不影響本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出賣人可對原有規(guī)劃設計作出局部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0、政府或法律要求的變更,屬于不可抗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

  第七條 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如下:

  1、本項目中的房產附帶露臺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附帶露臺或有屋頂天面的業(yè)主享有對所附帶露臺或屋頂天面的使用權,買受人自愿放棄對該露臺及該房產對應屋頂天面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附帶露臺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在使用所購房產附帶的露臺或屋頂天面時不得改動按規(guī)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guī)搭建各種建(構)筑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2、本項目中的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業(yè)主享有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權,買受人自愿放棄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在使用該花園園林時不得改動按規(guī)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guī)搭建各種建(構)筑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本規(guī)劃區(qū)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yè)主單獨享有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權,買受人自愿放棄對該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如買受人為本規(guī)劃區(qū)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yè)主,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的使用范圍為所購房產垂直投影所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面積,且在使用所購房產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時不得改動按規(guī)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guī)搭建各種建(構)筑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并承擔就此發(fā)生的費用及維修維護責任,自行承擔因使用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前述使用部位建筑應繳納的一切費用。

  4、本項目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地面露天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人防車位、架空層停車位(以項目規(guī)劃總平面圖及設計圖為準)屬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如本項目有大商業(yè)、酒店、住宅或寫字樓的,雙方特別明確,大商業(yè)、酒店、住宅及寫字樓、會所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車位(庫),買受人不享有任何權益。如買受人需使用歸出賣人所有的地上、地下車位(庫),以有償方式取得相應使用權,并支付相應費用。但如因出賣人將車位(庫)已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無法提供給買受人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買受人同意本項目本棟樓的電梯、屋頂及外墻廣告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本項目的小區(qū)命名權、單棟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在該房產所在樓棟的屋面或外墻設立項目標志、企業(yè)標識以及有關企業(yè)和項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廣告標識,買受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6、買受人在使用房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自用還是轉租他人進行使用,應保證該房產不用于從事當?shù)卣埂⑾拗平洜I或不予許可經營的行業(yè)或項目。

  7、買受人應在該等第三人購買、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前通知其關于本補充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并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約定;否則,買受人不得將該房產轉讓、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約定的,則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8、合同約定的該房產樓棟、樓層編號及房號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可能變更,最終均以產權登記部門核定為準。如有變更,不影響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的履行。

  9、合同約定的該房產層高非凈高,該房產具體層高以實際交付時為準。如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只要實際層高不違反國家及地方的強制性規(guī)定,買受人同意按照實際層高收房,不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退房要求。

  10、因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如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或產權糾紛等),造成產權登記機關不能如期接收出賣人所報送的資料、或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xù)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決定取消修建本項目規(guī)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及地上停車位,如出賣人取消修建本項目規(guī)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由出賣人決定規(guī)劃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變更用途及施工事宜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同意不向出賣人主張違約等相關責任。

  12、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戶內預留地熱設備安裝的位置距離房屋地面有一定高差高度,由買受人自行安裝地熱設備或自行回填裝修。

  13、買受人授權物業(yè)服務公司管理并同意:為營造安全、舒適的小區(qū)環(huán)境,提升小區(qū)品質,本小區(qū)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本小區(qū)園林區(qū)域、架空層內及其他區(qū)域原規(guī)劃地面車位(含非機動車位)及除本小區(qū)商鋪前、小區(qū)環(huán)路外其他區(qū)域禁止任何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駛入(服務中心專用服務車輛及消防、救護、執(zhí)行任務之警務車輛除外)。

  14、小區(qū)內泳池由出賣人投資建成,使用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泳池進行封閉經營管理,同意封閉的方式不限于用砌體砌塊、鋁合金玻璃構件及隔柵、鐵藝圍欄等,范圍也不限于部分綠地、通道等,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5、小區(qū)內幼兒園(如有)由出賣人投資建成,產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自主引進教育機構對外招生。具體投入使用及招生時間存在不確定性,招生對象也不限于本項目業(yè)主子女,有關招生就讀條件等參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政策、以引進的教育機構通知為準。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6、因建筑結構不同,每個單元的入戶大堂、電梯廳及架空層可能存在面積、布局和裝修效果差別,公共區(qū)域以交付時的現(xiàn)狀為準。

  17、本項目部分戶型因外立面及設計風格不同,相同戶型會有局部細節(jié)差異,最終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

  18、雙方約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版本調整、限制價格、限制備案、限制購買、限制貸款)等因素不構成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構成本合同情勢變更的理由,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

  19、因地域日照原因,買受人所購房產日照率可能不足三小時,買受人在購房前已知悉并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第八條 未列入公攤的房產(場地),包括但不限于榮和?林溪府小區(qū)內的商業(yè)中心、商業(yè)街、會所、綜合樓、寫字樓、人防車位、地面規(guī)劃停車位、工具間、幼兒園、球場、泳池等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第九條 根據(jù)《物業(yè)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桂林市物業(yè)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桂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等國家或地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買受人應當按照所購買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買受人交存數(shù)額

  該商品房交納標準為:

  按建筑面積 電梯房:70 元/平方米,非電梯房:50 元/平方米。

  維修資金使用后,當買受人分戶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xù)交。

  2.交存方式

  買受人應當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合同》原件和業(yè)主身份證原件直接到專戶管理銀行所屬營業(yè)網(wǎng)點進行交存。

  3.交存時間

  該商品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存完畢,且將繳存收據(jù)交到營銷中心3樓客服部,該份資料原件用于《合同》登記備案使用。

  4.違約責任

  若因買受人不按規(guī)定或逾期繳存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辦理登記備案、逾期辦理登記備案、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相關流程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同時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及暫不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xù)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擔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yè)管理費的繳交也從《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起計算。

  第十條 買受人援引本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權成就之日起30日內行使,并向出賣人發(fā)送書面解除通知書,解除通知書應明確援引的具體相關條款并按出賣人要求提供充分明確的證據(jù),否則其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將不被出賣人所認可。

  出賣人、買受人根據(jù)《合同》或本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在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后10天內,到產權登記機關撤銷《合同》的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同時因購買該房產使買受人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該房產所在地戶口指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合同解除通知送達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后10天內,自行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恢復該房產相應的戶口指標。買受人逾期辦理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手續(xù)的,逾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的,應按房款總額向出賣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出賣人因此應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或其他費用的,應在《合同》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完成及戶口遷出手續(xù)完成后60日內退還(可扣除買受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通知方式及效力

  1.出賣人的通訊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桂林榮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客戶服務部。買受人通訊地址以《合同》中所留地址為準。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第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通訊聯(lián)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變更方承擔。如買受人為多人時,出賣人向其中任何一人進行聯(lián)系或發(fā)出任一種方式的通知,即視為向該房產全體買受人發(fā)出通知。

  2.一方按對方所留的通訊地址郵寄通知的,通知寄出10日后,視為已送達對方,郵件收據(jù)、郵戳等郵寄憑證可作為相應的證據(jù)。

  3.出賣人在發(fā)送變更地址、交房等通知時可采取在報紙上發(fā)布公告的方式,出賣人在《桂林日報》上發(fā)布公告、通知10日后,視為已向買受人送達通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如因國家、省、市出臺新的規(guī)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稅率調整、新增稅費、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導致買受人購房成本增加或同類房產市場價格下降或銀行貸款無法辦理的,該等風險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提出變更購房款、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等任何請求,出賣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應另行向守約方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第十四條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簽約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確認,僅以《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其他雙方正式簽署的書面協(xié)議約定為準。出賣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戶外路牌、海報、宣傳品及網(wǎng)絡等媒體或其他方式發(fā)布的廣告(包括但不限于樓書、沙盤、模型、宣傳資料以及展示樣板間)僅供參考、僅為要約邀請,不是出賣人的要約或承諾,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均不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其中涉及的資料、圖示、數(shù)據(jù)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及交付時實際情況為準。出賣人無需就該等變化通知買受人,亦無需就此對買受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沙盤模型及廣告宣傳資料中如有展示本項目紅線內或紅線外的廣場、綠化、景觀、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旨在協(xié)助提供相關信息,僅為示意,不是出賣人對此作出的任何保證或承諾。如出現(xiàn)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形,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且出賣人不對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一致確定,不存在出賣人單方提供格式條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不真實意思表示,買受人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張本補充協(xié)議無效、部分無效或要求撤銷,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出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叁份,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出賣人:桂林榮和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買受人:

  授權代表: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1

  根據(jù)《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yè)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yè)已按規(guī)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yè)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xié)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yè)化的物業(yè)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并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筑物)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yǎng)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yǎng)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huán)境秩序(清潔衛(wèi)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yè)主委員會與業(yè)主大會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fā)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yè)銷售之前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方案;

  按規(guī)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yè)的保修責任;

  按規(guī)定比例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yè)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坑受受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物業(yè)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yè)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yè)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的規(guī)定;

  遵守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yè)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yè)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yè)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yè)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按時繳納。

  1、物業(yè)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yè)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于保養(yǎng)范圍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yè)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yè)管理費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由于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xié)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yè)座落:_____區(qū)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卡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 商業(yè)用房,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xù)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稅、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戶,由此所產生相關稅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辦理完畢過戶手續(xù),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戶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zhí)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fā)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xié)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xié)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本協(xié)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xié)議是備案號為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買賣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xié)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xiàn)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xié)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3、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4、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shù)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①、合同簽訂后,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guī)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xù),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xù)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④、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xié)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余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xù)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采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zhí)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jù)合同訂立后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lián)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xiàn)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交將公證書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xiàn)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jù)的聯(lián)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xiàn)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xiàn)瑕疵或為質保范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范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統(tǒng),在房屋產付后陸續(xù)開通。

  八、對合同第十四條補充約定:

  甲方承諾交房之日水、電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天然氣、電話、光纖、網(wǎng)絡等必備使用的居住條件由乙方自行申請開通。

  九、對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辦理房所有權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后的180日內,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乙方委托甲方代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辦證所發(fā)生的相關稅費,依照國家規(guī)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2、辦理房所有權證的時間,從乙方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完畢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提交所需資料并辦理完相關手續(xù)之日起計算,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并提交相關資料,使產權登記手續(xù)超過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延遲辦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為乙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乙方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同時,繳齊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及費用,并且按規(guī)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否則,甲方有權推遲為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時間,推遲交接期間,乙方須按按揭貸款合同約定支付銀行月供款,因推遲交接房屋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4、他項權證的辦理:甲方為乙方辦理完畢房屋產權證后,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確定的期限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四擔保他項權利登記。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xù),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總價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甲方已繳清合同第一條所述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jù)國務院〔1998〕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甲方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十、對合同第十八條補充約定:

  根據(jù)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乙方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登記前,將所購商品房(包括車位、商業(yè))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在交房時由甲方代收并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十一、底層私家花園、二、三層露臺、頂層屋頂花園,全體乙方均同意由購買該底層、二、三層或頂層房屋的業(yè)主享有其使用權。使用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業(yè)主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并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隔離方式和損壞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內設置的公共設施,使用頂層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暢通,更不得侵占小區(qū)內的公用綠地。同時,乙方同意地面停車位的使用權歸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對乙方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乙方協(xié)助時,乙方應無條件提供便利,如其維修對乙方造成了損害,應給予適當?shù)难a償。乙方不能無理拒絕或提出過分的要求,否則對因延誤維修而擴大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三、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合同、本協(xié)議及附件為準。甲方的售樓書、售樓廣告、沙盤、模型等宣傳資料上所記載的內容和甲方的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均不作為雙方的約定和驗收房屋的依據(jù),如有變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樣板房,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具擺放指引,不能作為房屋交付的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十四、本商品房銷售價格沒有包括下列費用,乙方慶另行交納:

  1、天然氣包干費為 元。

  2、電話開戶費、寬帶網(wǎng)接入開通費以及有線(或光纖)電視入網(wǎng)等。

  十五、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區(qū)業(yè)主大會聘任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過相關合法程序招標的物管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業(yè)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以及甲方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

  十六、對合同第二十二條補充約定:

  甲方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產權登記機關一份用于備案;乙方采用抵押貸款方式付款的,應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應通過平等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調解、直至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協(xié)議所載明的乙方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乙方必須保證其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若甲方按上述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不能與乙方聯(lián)絡,其責任概由乙方承擔。乙方

  聯(lián)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由于乙方聯(lián)絡方式變更而導致甲方未能將有關通知送達乙方的,甲方通知發(fā)出之日視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協(xié)議生效后,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協(xié)議,除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協(xié)議外,任何單方解除或終止或拒不履行本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合同房款總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雙方約定: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從解除之日起三日內一起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否則,守約方有權拒絕履行退房或退款義務,并要求違約方每日按照合同約定總房款千分之零點一支付違約金。買賣雙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按約定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的,守約方有權方面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二十一、本協(xié)議及附件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內容如有沖突,以本協(xié)議條款為準。

  二十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后本協(xié)議立即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注冊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4

  出賣人(簡稱甲方):利川焱森投資有限公司

  買受人(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一致,就商品房買賣事宜,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上,訂立本協(xié)議。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繳費用

  1、工本費、辦證相關費用 1000 元/戶(多退少補)。

  2、銀行按揭貸款費用相關單位和部門確定項目及標準據(jù)實代收代繳。

  3、公共維修基金:51元/m2。

  4、契稅: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

  上述費用、基金和稅款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fā)生變化時,則按國家規(guī)定項目及標準收取。乙方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接前,按實際房款及產權登記面積核定一次性繳清上述稅費。

  二、物業(yè)管理

  1、利川市信諾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為本小區(qū)提供前期物業(yè)管理及服務,受托期限至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諾:在 利川市信諾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間,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及其他物業(yè)管理規(guī)范,享受業(yè)主權利,履行業(yè)主義務,不得以拒絕接受物業(yè)管理或不享受物業(yè)服務管理為由而拒絕承擔支付物業(yè)管理費用。

  2、該商品房交接時,由乙方與利川市信諾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確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產權登記面積,按年預收物管費。

  3、前期物管服務暫定收費標準:電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認并自覺遵守甲方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

  三、銀行按揭約定

  1、乙方應按規(guī)定、約定或者按揭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資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資料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2、乙方應在簽約之日起7日內將按揭貸款所需完整資料(含相關申請、協(xié)議等)送交甲方轉交銀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內到甲方指定銀行簽署相關文件。否則,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3、乙方對所提交的按揭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因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個人資信條件不合格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由乙方按如下約定付款:自銀行不批貸之日起7日內付齊總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確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約付清各期款項,視為乙方違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4、銀行批貸額低于乙方申請額的,由乙方在7日內補齊差額。如不及時付清,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5、如乙方在銀行按揭貸款到達甲方帳上后,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經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約定給付違約金外,甲方只退還乙方實際給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帳的按揭貸款,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費用均由 - 2 -

  乙方自行承擔,具體項目和標準按銀行和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辦公地點設在 。如在約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屆滿后,乙方沒有接到甲方前來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屆滿后的三個月之內不主動前來甲方辦公地點主張房屋交接權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屆滿的三個月以后的任何時候,乙方均無權以逾期交房為由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繳清房款和其他應付費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審批的,甲方將不予交付所購房屋。

  五、通知的送達

  甲方利用報紙、利川電視臺等公眾媒體針對本合同事項進行公告的,視同書面告知。乙方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填寫的乙方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均為正確有效,如乙方的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發(fā)生變更的,乙方應在變更后10日內以掛號信等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本合同項下的通知無法送達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相關權屬的特別約定

  1、本物業(yè)區(qū)的一號樓、二號樓的地下層(負一樓)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等所有范圍均不屬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收益權和處方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由甲方統(tǒng)一出租,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2、甲方因城建、小區(qū)建設及物業(yè)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須在乙方之庭院內及樓宇周圍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設電力、電訊、給排水管線及配電箱、窨井(蓋)及其他有關裝臵時,乙方不能干預和妨礙,并在今后維護、修理時予以配合。

  3、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車位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有償使用。

  七、關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簽訂后的 年內,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經得甲方同意并給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后,將余款無息退還與乙方。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xié)議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應當遵照執(zhí)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冊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守約方為實現(xiàn)權利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告費、旅差費、鑒定費、執(zhí)行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九、其他

  本協(xié)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抵觸的,以本協(xié)議為準,本協(xié)議沒有約定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5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于___年_月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

  此協(xié)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的補充協(xié)議。

  此協(xié)議是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等原則下達成的。

  此協(xié)議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中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

  此協(xié)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關于雙方權利義務如有沖突,以此協(xié)議的約定為準。

  甲乙雙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補充約定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是由甲方替乙方墊付。

  甲方替乙方墊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二、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三、乙方購買本協(xié)議約定的商品房向貸款銀行(________)貸款,甲方負有保證義務。

  四、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后,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此協(xié)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待欠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后,甲方有權收回抵押在貸款銀行的此協(xié)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等產權資料。

  五、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后,乙方如及時向甲方支付甲方替乙方墊付的此協(xié)議前述第“一”項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的貸款、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按上漲的商品房當時市場價以每平方米為單位補足的房屋差價款,且乙方繼續(xù)把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等之后,甲方可以協(xié)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乙方才有權享有此協(xié)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

  六、此協(xié)議不能任意更改、添加,雙方如遇見其他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協(xié)商補充。

  七、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用于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謹慎保存,不得挪作他用,待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乙方應把此協(xié)議及時交回給甲方。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6

  根據(jù)《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yè)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yè)已按規(guī)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yè)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xié)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yè)化的物業(yè)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并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筑物)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yǎng)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yǎng)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huán)境秩序(清潔衛(wèi)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yè)主委員會與業(yè)主大會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fā)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yè)銷售之前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方案;

  按規(guī)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yè)的保修責任;

  按規(guī)定比例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yè)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物業(yè)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yè)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yè)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的規(guī)定;

  遵守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yè)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yè)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yè)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yè)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按時繳納。

  1、物業(yè)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yè)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于保養(yǎng)范圍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yè)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yè)管理費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由于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xié)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yè)座落:_____區(qū)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7

  甲方(賣方):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于____市 號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現(xiàn)用途為自住。

  2.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購買上述房屋,總價款 元,其中銀行貸款 元,貸款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xiàn)有銀行貸款 元尚未償還。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再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償還的剩余銀行貸款)。

  三、 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 種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辦理該房屋買賣立契過戶之日起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余購房款于辦理房屋立契過戶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

  3.貸款付款,乙方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乙方向 申請貸款支付,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 提交貸款申請。

  四、剩余銀行貸款還款事項  因該標的房屋在銀行存在房屋按揭貸款的事實,甲方尚欠銀行貸款數(shù)額元,該筆款項由乙方按照甲方與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的內容予以承擔。

  五、 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銀行貸款償還完畢并贖回房屋產權證之日起____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六、 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時,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

  2.甲方已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和供暖費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一并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fā)生的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wǎng)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后發(fā)生的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wǎng)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支付購房款。乙方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乙方逾期付款達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甲方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____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愿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5.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過戶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購房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5%的賠償金。

  七、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八、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性別: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jù)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設_________商品房。該項目的有關批文如下:

  1.《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頒發(fā)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頒發(fā)機關: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號:_______________;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頒發(fā)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jù)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現(xiàn)房】【預售商品房】。

  1.該商品房作為現(xiàn)房,已辦理權屬登記,登記機關為_______;并領取了【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房地產權證】,編號為_______。

  2.該商品房作為在建商品房,已具備《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預售條件,已取得《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頒發(fā)機關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號為:_________。

  第三條合同標的物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幢】【梯】【座】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號房,測繪地址: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房。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主體結構為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shù)為_________層,地下層數(shù)為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層高為_________米。該商品房戶型結構為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廚_________衛(wèi),封閉式陽臺_________個,非封閉式陽臺_____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該商品房面積預測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物業(yè)管理

  物業(yè)管理區(qū)域業(yè)主大會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小區(qū)物業(yè)管理服務由甲方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提供。甲方應采取符合國務院《物業(y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和條件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甲方與選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

  甲方應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作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說明,乙方在簽訂本合時對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基本術語的含義

  雙方同意,合同中出現(xiàn)的基本術語作如下理解:

  1.首層:本合同所指首層以經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的標注為準。

  2.建筑面積:房屋外墻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與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之和;

  4.層高:是指地面至樓面或樓面至樓面、樓面至瓦底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結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

  5.共有建筑面積: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wèi)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積,其內容包括: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wèi)室以及為整棟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6.已支付房價款:以按揭貸款購房的,該款項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價款,還包括以貸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項。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19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jù)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zhèn)建設用地批準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qū)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筑結構_________;建筑層數(shù)為_____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

  (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小寫: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小寫: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余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第五條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于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

  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條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1、協(xié)議訂立后,買賣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2、按照有關規(guī)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xù)履行。

  出賣人應支付買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的實際損失超過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時,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出賣人有權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xù)履行。

  買受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買受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買受人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一)根據(jù)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guī)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jù)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二)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三)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fā)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jù)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五)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六)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本合同一式兩份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0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shù)胤康禺a開發(fā)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xiàn)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yōu)先。

  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xié)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fā)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7、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jù)。

  出賣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編號為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規(guī)劃用途為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xiàn)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jù)。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xiàn)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筑層數(shù)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1

  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細則》的規(guī)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xiàn)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字____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外銷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_幣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xù)。交付地點:___        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申領房屋所有所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xù)時發(fā)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guī)定負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須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的約定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xié)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兩份。副本___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坐落

  地號

  房屋結構

  竣工日期

  質量監(jiān)督部門

  房產平面圖

  裝修標準、設備標準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2

  出售方(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甲方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準,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_____結構,定名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_____座(幢)樓_____單元,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jù),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為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guī)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深圳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乙付款現(xiàn)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門發(fā)給房產權證書,業(yè)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并依照國家和廣東省對深圳經濟特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乙方所購樓宇,如發(fā)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深圳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后,由深圳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并經_____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fā)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精神協(xié)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______________市仲裁機構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共_____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_____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xié)議是備案號為 《____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買賣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xié)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xiàn)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xié)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3、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4、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乙方須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并簽署購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價款,計人民幣 拾 萬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 成年按揭貸款。乙方委托按揭銀行將取得的按揭貸款全部一次性轉付甲方指定的賬戶。乙方已明確知道按揭銀行規(guī)定的申請按前述金額貸款所需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資料,并保證自己符合該條件和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資料;否則,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銀行的按揭貸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shù)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①、合同簽訂后,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guī)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xù),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xù)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賬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④、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賬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xié)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余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xù)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采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zhí)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jù)合同訂立后國家或____省____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lián)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xiàn)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交將公證書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xiàn)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jù)的聯(lián)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xiàn)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xiàn)瑕疵或為質保范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范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托____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統(tǒng),在房屋產付后陸續(xù)開通。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賣方) :  乙方(買方) :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 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附平 面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 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 民幣小寫____________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即小寫 _____________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 個月內,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 。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 關房產公證手續(xù),待房產公證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七、 甲方應在公證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 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 無欠賬, 如電話費、 水電費、 入網(wǎng)費、 有線電視費等。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 向對方支付______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 付房產或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______元罰金,逾期____日視為毀約。  

  九、附加條 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3、

  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證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_______年 乙方(買方) :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 篇24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質量  

  1.產品名稱:三星9100(GAA );  產品品種:直板手機、3G手機,智能手機,時尚手機;  產品規(guī)格:手機尺寸:12

  5.3215;6

  6.1215;

  8.5  重量:11

  6.0g  顏色:黑色,銀白色,白色,粉色  數(shù)量:300  價格:每部3200元、 總價:960000元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3 )項執(zhí)行:  

  (1)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2)按部頒標準執(zhí)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zhí)行。  

  第二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guī)定的,按技術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與業(yè)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guī)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三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乙方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2 )項執(zhí)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由乙方定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甲方公司(經理)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guī)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guī)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xù),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四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1.交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乙方不能及時交貨,需及時與甲方聯(lián)系,商量延長交貨期限。  

  第五條 驗收方法  

  1.驗收時間:貨到驗收  

  2.驗收手段:現(xiàn)場驗收  

  3.驗收標準:符合手機規(guī)格標準  

  4.負責驗收和試驗:經理驗收,技術人員配合試驗  

  5.在驗收中發(fā)生糾紛后,由甲方主管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機構執(zhí)行仲裁  

  第六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fā)現(xiàn)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guī)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guī)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yǎng)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____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產品數(shù)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shù)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guī)定包裝價值35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guī)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 甲方應負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guī)格、質量或包裝的規(guī)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xié)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35%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guī)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____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guī)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guī)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jù)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其他  

  1. 按本合同規(guī)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yǎng)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guī)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fā)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2.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未作選擇的,視為選擇

  1):  

  (1)、提交清遠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guī)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zhí)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1份。  購貨單位(甲方):廣州XX公司(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 河源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215; (公章) 法定代表人:215; (蓋章)  地址: 215; 地址: 215;  開戶銀行:廣東XX銀行 開戶銀行: 廣東XX銀行  帳號:............... 帳號: ...............  電話: 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起草理由:根據(jù)《民法典》

  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同時,合同的`訂立, 要保護雙方的利益,體現(xiàn)了公平的原則、自由原則。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 (簡稱甲方)  買受人: (簡稱乙方)  在甲、乙雙方于(以下簡稱元合同)基礎上,經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xié)議,雙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  

  一、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項目,該房產為寫字樓。本合同及協(xié)議所指寫字樓 “ ”

  EX名稱為暫定名,甲方有權更改名稱,且名稱的更改不影響本合同的執(zhí)行。乙方不得以寫字樓名稱更改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協(xié)議或向甲方索賠。  

  二、乙方接受甲方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乙方對移交的房屋進行

  第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外立面,裝修方案需符合政府相關規(guī)定并報物業(yè)公司備案,乙方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qū)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xié)議、《業(yè)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____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并做出了合理的說明。  

  四、乙方按下列第 中方式交付房款  

  1、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交付房款: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整)  

  (2)如乙方未按上述時間及金額向甲方支付房款,按原合同

  第九條約定執(zhí)行。  

  2、乙方自辦按揭向甲方支付房款  

  (1)乙方應于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約 %

  元(大寫)。如乙方未按上述時間及金額向甲方支付約定房款,按原合同

  第九條約定執(zhí)行。  

  (2)乙方應于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完畢全部手續(xù),并將所有用于購房的銀行借款委托貸款銀行直接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完畢全部手續(xù),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按房屋總價的10%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已付款中扣除。  

  (3)在按揭貸款期間,乙方負有向其發(fā)放按揭貸款的銀行按時還款的義務。  

  3、乙方按以下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1)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支付購房款的 215; %: 215; 元(人民幣:;  

  (2)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支付購房款的 215; %: 215; 元(人民幣元整)。  

  (3)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支付購房余款的: 215; 元(人民幣: 215;元整)。  

  五、對房屋交付的補充約定  

  1、交付時的房屋為清水房、現(xiàn)房。買受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已對房屋的現(xiàn)狀進行了實地查看,故在房屋交付時不得對房屋的外觀質量、裝飾裝修標準、配備的設施設備、坐落位置等提出異議,雙方以現(xiàn)狀進行交付。  

  2、在乙方沒有付清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前,甲方有權抗辯乙方提出的房屋交付請求:  乙方采用按揭貸款購房的,必須在辦理完畢按揭手續(xù)且相關按揭銀行將乙方委托支付的購房款劃撥到甲方賬戶后方能辦理房屋的交付手續(xù),以避免提前交付后因銀行按揭不能辦理給乙方造成裝修等損失。  

  3、商品房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后,甲方無須一定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房屋,無論甲方的通知在客觀上是否能夠送達乙方,乙方均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屆滿前前往項目所在地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逾期未來辦理,則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手續(xù)的交房最后期限屆滿日,視為甲方的實際交付之日。  乙方委托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將公證書留存于甲方。  

  4、房屋的風險自交付之日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5、乙方接受房屋時,應對合同下商品房進行驗收。同時,乙方應與甲方委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交接房屋鑰匙,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  

  6、在交付房屋時,乙方如對商品房質量有異議的,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對乙方提出的質量問題雙方有爭議的,由乙方委托____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該機構出具書面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  

  7、關于節(jié)能的約定:因本項目于________年開始修建,故不適用于合同正本的

  第十七條關于商品房節(jié)能措施的規(guī)定。  

  8、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jù)實予以延期交房: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發(fā)生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乙方的;  

  (2)由于政府及相關部門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  

  (3)由于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動等原因的。  

  六、對商品房交付的補充約定  合同

  第十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交付前,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進行裝修,但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七、對分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補充約定  乙方的分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在項目房屋分戶房屋產權辦理完畢后____日內,由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完畢。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延遲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原合同

  第十九條約定執(zhí)行。  

  八、對地下停車場的補充約定  該商品房地下停車場由甲方修建,其面積未納入公攤,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單獨出售或者出租。  

  九、對聯(lián)系方式的補充約定  雙方的通訊方式以合同載明的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為準。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

  的真實、有效性,并對其負全部責任。如有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否則,由于一方聯(lián)絡方式變更而導致對方不能將有關通知送達變更方的對方通知放出之日視為已通知變更方。  雙方同意以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房屋所在地報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按揭手續(xù)和到物業(yè)現(xiàn)場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乙方對此予以認可。出賣人采取電子郵件方式聯(lián)絡乙方時,電子郵件的發(fā)出之日視為送達乙方,乙方不得以網(wǎng)絡故障未能收到為由將責任轉嫁給甲方。甲方采取特快專遞方式聯(lián)絡乙方時,在____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自郵遞寄出之日起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在____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外,自郵遞寄出之日起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自國際郵件寄出之日起1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甲方采取掛號信方式聯(lián)絡乙方時,在____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自郵遞寄出之日起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在____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外,自郵遞寄出之日起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自國際郵件寄出之日起1____日內視為送達乙方。  

  十、對解除合同的補充約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除雙方另行簽訂協(xié)議外,責任方須按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合同總額10%賠償對方損失。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  

  2、一方根據(jù)合同和本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合同事項發(fā)生之日起1____日內向甲方發(fā)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甲方之日,合同自行解除;否則,視為乙方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  

  3、雙方約定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從合同解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共同到____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否則守約方有權拒絕履行退房或退款義務,并可要求違約方每日按照合同約定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雙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按上述約定辦理解除備案等相關手續(xù)的,守約方有權單方面到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等手續(xù)。  同時,在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等相關手續(xù)時,如果按照相關規(guī)定須按照總房價款繳納營業(yè)稅等稅費的,則由違約方承擔該部分稅費,否則守約方有權拒絕履行退房或退款義務。  如果乙方不協(xié)助甲方辦理解除備案等相關手續(xù)的,甲方在單方面到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手續(xù)時,有權從乙方的首付款中扣除應當由乙方承擔的稅費。  

  十、其他  

  1、甲方簽章的財務專用收據(jù)是唯一有效的收款憑證  

  2、本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與原合同如有沖突或抵觸的,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3、本補充協(xié)議及附件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本補充協(xié)議及附件均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份,均局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 買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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