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級泵買賣合同(精選3篇)
多級泵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保證,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
①于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______________元。
②余款___________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攤寸。
⑧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訂金付日該月的次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④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訂于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于乙方的________工廠,應安裝妥后,并先行試機。
(3)交貨方法:于試機完成后,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項第④款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條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的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機器交貨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歸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本合同必須負擔的一切債務(除貨款債務外,包括毀損、賠償債務)并負完全支付的責任。
第七條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時。
(2)乙方或丙方因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就機器發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的分期付款時。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多級泵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確保_大道改造工程路燈能夠保質保量按期完工,路燈材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認同,就該工程路燈材料供貨簽訂如下合同:
一、路燈材料供貨價
經雙方協商同意最低報價9米路燈每套價2310元,12米路燈每套價3320元,15米中桿燈每套價5140元。其中9米路燈是108套(暫定),12米路燈是200套(暫定),15米中桿燈是16套,開關箱4臺,每臺價格2200元,合計總價是壹佰萬零肆仟伍佰貳拾元(¥1004520元),路燈數量以實際用量為準,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_大道,由甲方負責卸貨,組裝和安裝。
二、數量和尺寸要求:
雙臂路燈總數量約200套,高度是12米,具體尺寸是上口徑Φ90mm,下口徑為Φ220mm,厚度是δ4.0mm,上部支臂用Φ60mm管,厚度是δ2.0mm,該燈內外熱鍍鋅防腐處理后,表面噴塑,顏色(粉藍色∕白色);單臂路燈約108套,高度是9米,具體尺寸是上口徑Φ80mm,下口徑為Φ180mm,厚度是δ
3.5mm,上部支臂是108根,采用Φ60mm管和Φ40mm管,厚度是δ2.0mm;15米中桿燈,上口徑Φ110mm,下口徑為Φ250mm,厚度是δ4.5mm,內外熱鍍鋅防腐處理,表面噴塑,顏色白色,支架為40mm×80mm×3.0mm方管制作而成,直徑為1.8米,詳細尺寸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尺寸生產。
燈具按照甲方提供LED燈具樣品圖相似鈉燈燈具,也就是乙方提供的燈具樣品圖為準,(海王星燈具)采用上海飛利浦鈉燈光源電器,光源250W和70W鈉燈泡、整流器和觸發器。不含燈桿里光源互導線。
三、質量要求:
燈桿采用一次性成型的圓錐型鋼桿,經熱鍍鋅后,再噴塑,上部燈頭也同樣是熱鍍鋅后再噴塑,燈具采用壓鑄鋁燈具,透光性能好,防雨防曬,燈桿和燈具貳拾年不生銹,光源電器包一年。
四、供貨時間和付款方式
在20_元月21日供12米雙臂路燈100套,15米中桿燈16套到_大道指定地點,第二批送貨時間在20_年2月份具體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簽訂合同后預付定金伍萬元,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_大道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當天付款80%,安裝調試完畢后三天內再付總貨款18%,余款2%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其中定金伍萬元,在第二次付款時扣除,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貨款,貨物仍然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處理此貨物,同時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如乙方不能按時供貨,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以上供貨價格不含稅,如需開稅務發票按總貨款的6%增加計算。
五、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對方實際經濟損失外,還應承付總貨款的20%的違約 金。如違約的一方由不違約的一方申請廣東省惠州市或江蘇省揚州市有關部門裁決。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多級泵買賣合同 篇3
法律提示:
由于我國法制教育體制的不完善,廣大公民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導致重大損失。就拿下面的案件來講,李某如果在20__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銷權或者變更合同的訴訟,那么勝訴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卻錯失了挽回損失的最好機會。
在此,本律師告誡正在進行房產交易或者可能從事房產交易的讀者,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有風險防范意識,做到多學多問,不要輕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學會用法律武器及時有效的保護自己,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
11月26日上午9點,李女士很急切得來到振邦律師事務所親自找到本律師,對其面臨的房產糾紛問題尋求解決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親(下文稱李父)打算將其名下的一套央產房轉讓,后全權委托李女士辦理出售事宜。20__年6月15日,
李父通過我愛我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款總額75萬。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曉央產房上市的途徑,也不知道如果央產房超標需要補交差價款的情形。買受人趙某要求在對合同進行補充:如果出現超標,超標款由出賣人即李某負擔。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簽訂了合同。20__年7月初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被告知房屋面積已經超標,后李女士被原單位告知應該補交超標款12萬元。對此,李父及李女士無法接收,并要求趙先生承擔所有超標款并遭到拒絕。雙方協商未果,趙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7.5萬違約金。
在一審過程當中,李父的妻子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財產為由將李父及趙某一同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此案經過朝陽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案件結果最終確定合同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
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終審以后,趙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繼續審理。朝陽法院于20__年11月13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李父違約,除支付違約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趙先生違約金7.5萬。
李父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審理過程當中。
王樹德律師在聽取了李女士詳細陳述以后,對李女士所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結果一一做了詳細解釋: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馬女士,以侵犯共有財產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為什么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處分房屋應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否則單方處分行為無效。但是《物權法》規定,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對于物權登記的信任所從事的交易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20__年上半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判決也無法統一,有的確認無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認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個法院以及兩個中院似乎對此達成了共識,即此類案件原則上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即判決合同合法有效,以維護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秩序。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曉央產房的上市規則,也不知道最終要繳納如此多的超標款,很不公平,現在一審判決敗訴,那么二審會改判嗎?
解答:首先,對法律的漠視絕對不能使違約變成合理。根據合同內容以及履行狀況來看,你們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屬于顯示公平的合同,為什么說顯示公平呢?根據北京存量房交易的慣例來看,賣方人得到的是凈得款,按照法律規定由房主承擔的稅費轉為由買房人承擔。本案當中,房屋差價款的數額為多達12萬元,占房屋總價的16%還要多。如果
李父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知超標款如此之高,無論如何也不會簽訂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變更或者撤銷這個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規定,重大誤解以及顯示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合同法》55條同時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本案當中,從20__年6月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20__年11月底仍沒有提起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那么李父顯然已經錯失了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二審當中如果以此為抗辯也難以改變訴訟的結果。
3、李父現在應該怎么辦?
律師最后建議:不放棄上訴請求,爭取在二審當中達成和解。在訴訟當中不只是存在勝訴和敗訴,和解也不排除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結合本律師以往的訴訟經驗,二審當中達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即使原告勝訴,還涉及到一個執行的問題,訴爭房屋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紀較大,強制執行房屋的可能性較大。話雖如此,最好的調節結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擔12萬超標款然后免去違約金,或者被告按照市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然后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