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使用權合同(精選3篇)
房產買賣使用權合同 篇1
房產買賣協議(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
以下為一則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范本。
原告: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聯系方式:25663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于20xx年11月1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萬元,并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100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交易標的為XX市______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為危房。
2、上述房產交易價為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月 日。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于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為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原告認為:《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此致
XX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房產買賣使用權合同 篇2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現就下列房地產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一、房地產坐落于廣州市路街巷(里、坊)號房,《證》證號號,測量:_________________圖幅地號。
二、該房地產結構層,使用土地面積為平方米,出售部位為該屋樓(棟)單元(詳見房地產證確權面積),建筑面積為平方米,連同室內附著設施。
三、買賣雙方議定交易價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簽定本合同時,買方已按房地產交易價20%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作為定金支付給賣方,余額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應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簡稱:_________________交易所)辦理房地產過戶之日支付給賣方。
四、賣方或買方不按規定日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為違約。
五、簽訂合同后,買方中途不買,合同即告解除,買方無權請求退還定金;賣方中途不賣,合同即告解除,賣方須雙倍退還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繳納解除合同登記費給交易所;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記費即定金中的20%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六、本合同簽訂后,凡違反《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簡稱:_________________《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交易所將不予以辦理,賣方應將定金退回買方。交易所將按照《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經交易所登記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賣方、買方各執一份,交易所存檔一份。合同履行后,買賣雙方所執合同應交回交易所備案。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
賣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買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房產買賣使用權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聯系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地產權屬情況
1、房地產地址:
2、房地產權證號碼:
3、建筑面積:平方米
4、房屋使用性質:住宅
5、建筑結構:鋼筋混凝土,總層數:層,該房地產所在層數:第層。
6、該房地產以現狀售予乙方的情況:
帶家私家電;
戶口未遷出,甲方應在前遷出,逾期則以該房
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7、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甲方保證所填寫和提供的有關該房地產的權屬情況屬實,保證對上述房地產享有完整產權,保證上述房地產不存在未向乙方說明的其他情況,且沒有侵犯第三人權益。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條計價和價款
1、該房地產按整套出售并計價,總金額人民幣¥元整。
2、甲方保證在交易后乙方無須對上述甲方欠款及應付費用負責。
3、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地產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該房地產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乙方應自辦理完該房地產交易過戶后日內,持本合同、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條產權轉移登記
甲方與乙方約定按本合同有關規定執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四條稅費繳交
1、甲乙雙方按以下第方式繳付稅費:按政府規定各付各稅;甲方承擔全部稅費;乙方承擔全部稅費;其他
2、簽訂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有關部門調整稅費,對于調整部分按以下第方式繳付:全部由甲方承擔;全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其他
第五條違約責任
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交易不成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將該房地產出售給乙方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該房地產成交價的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費用。
2、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買入該房地產,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該房地產成交價的10%。
第七條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房的,應當每日按總房款0.0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仍未交房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第三條約定的房地產交付使用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按總房款0.0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由于乙原因,導致未能按期交付的,甲方不承擔任何逾期交樓的風險及責任。
第八條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房款的,應當每日按未付房款0.05%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乙方之日起10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遲延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明文件的,甲乙雙方當事人同意按下列種方式處理: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總房款0.05%按日計算,合同繼續履行。
2、解除買賣合同,終止交易,甲乙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條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甲方或乙方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第十一條免責條款
本合同簽訂后,若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需要延遲履行或者解除的,合同各方當事人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物業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