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墻釉面磚買賣合同(精選3篇)
內墻釉面磚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瓷磚事宜,簽訂以下條款,以待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供貨內容產品名稱為內墻釉面磚,規格為250_400白色流星雨,單價 8元平米,共計 平米,金額 元,規格為300_450米黃大理石紋,單價24元平米,金額 元。
總計:人民幣大寫 元。
備注:單價固定,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及總價,付款最終按實際發生量計算。
第二條:交貨時間和地點
1 . 交貨時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2. 交貨地點:
3. 貨到工地后,卸貨、搬運等皆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運輸乙方負責將貨物至甲方指定工地,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付款方式自送貨之日起,貨物在到達甲方工地并清點完數量后,45日內
第五條:驗收乙方貨到現場后,甲方對所訂產品當場進行驗收,如發現有何問題,應該立即通知乙方,過后概不負責。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如乙方不能按雙方約定時交貨,乙方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2. 如甲方逾期未付款,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權終止供貨。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時,可向其中一方所在的司法部門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內墻釉面磚買賣合同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的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作?物?種?類
品?種?名?稱
數?量
計量單位
質量(%)
單價
(元)
總金額
(元)
純度
凈度
發芽率
水分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種子生產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種子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種子檢疫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主要栽培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貨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結算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買賣批量種子,當事人(是)(否)取樣封存,封存期限為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買方應當按照種子主要栽培技術要求種植,因買方過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2.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或者可能造成損失的,買方應當及時通知賣方,并到有關部門申報,否則造成無法勘驗損失程度或者造成損失擴大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3.賣方保證提供合格種子,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由賣方承擔責任。
4.在發生爭議時,賣方應當及時協助買方到有關部門解決。
八、爭議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由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決;
(4)訴訟解決。
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聯,雙方各執一聯。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農業局制定
內墻釉面磚買賣合同 篇3
內容摘要:買賣合同是現代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廣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就成為最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也是人民法院審理的合同糾紛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種合同糾紛案件。1[1]買賣合同糾紛中又以質量糾紛為代表,甚至有人視質量糾紛為買賣合同糾紛的同義詞。2[2]較價款糾紛、逾期交貨糾紛、權利瑕疵糾紛等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它案件,質量糾紛案件具有專業性強、審理時間長、審理難度大、程序多等特點。本文從我院近年審理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時常見的幾個問題出發,分析我國《合同法》相關質量瑕疵違約責任規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結合合同實踐與司法實踐,盡快完善我國的產品質量瑕疵違約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促使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全文共8741字) 關鍵詞:買賣合同 質量糾紛 質量瑕疵 違約責任 以下正文:
一、理論基礎與概念界定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發端于羅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漸被大陸法系各國采用。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
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3[3]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欠缺通常或特別保證的品質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有權行使減少價款、解除合同等請求權。
英美法系國家中沒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擔保的概念,但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都規定賣方應擔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銷性和特定用途適合性的默示擔保責任。買受人違反了其擔保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亦未規定獨立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理論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大陸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已被統合進了違約責任中。無論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規定的瑕疵擔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規定的違約責任制度,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及對物的瑕疵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現代各國統一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應構成違約,出賣人應當承擔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為瑕疵造成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以及人身傷亡,出賣人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文論述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即因出賣人違反其瑕疵擔保義務,出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
(二)瑕疵的概念
關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國立法普遍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的模式加以界定。標的物不符合其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的特征,或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
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法國民法典》第1641條規定:瑕疵使物不適合物的用途或減少其效果達到如果買方知道的話不愿購買或減少價金才愿意購買的程度時,這樣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稱物的瑕疵為“買賣標的物不具備該種物通常具備的價值、效用、或者契約預定的效果或出賣人保證的品質”。5[5]
我國現行法未對瑕疵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154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本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 。第62條的規定為:“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質量瑕疵有: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
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仍是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界定瑕疵。較其他國家規定不同的是,我國界定瑕疵時采用了先主觀后客觀的標準,即在確定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不明時再以國家、行業標準確定;若無國家、行業標準,最后才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學理上按發現瑕疵的難易程度將瑕疵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稱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無需專門檢驗,從標的物外觀或憑買受人生活經驗即能發現的瑕疵。隱蔽瑕疵,又稱內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內部,需經使用或專門測試檢驗才能發現的瑕疵。按照物的價值、效用、品質分為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 價值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效用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品質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品質的'瑕疵。
我國現行法中,產品瑕疵概念相關的還有一個產品缺陷的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我們可以將缺陷理解為比瑕疵更嚴重的一種質量問題,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險,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為特征,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產品瑕疵僅限于價值、效用、功能等。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區別,產品缺陷是以損害賠償為主,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訴訟中多為侵權之訴。產品瑕疵責任則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損害,在訴訟中多為違約之訴。
(三)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
大陸法系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能采取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減少價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時,買受人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不能適用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英美法中,出賣人對產品瑕疵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買受人可以尋求各種違約救濟。我國《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的經驗,將
出賣人交付有瑕疵標的物的情況規定為不適當履行,并且為買受人提供了廣泛的補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條規定,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救濟手段包括:1、違約金;2、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3、解除合同;4、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