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物買賣合同(精選3篇)
二手物買賣合同 篇1
售方:身份證號碼:
購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經商議甲方自愿現將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該物品型號為______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____;成色:___________。
第二條:該物品質量:該物品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購買,,因雙方交易物品為二手物品,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此物品狀況表示認同。
第三條:物品價格:經雙方協商該_____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權利義務:
1、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物品純粹個人私有,絕對合法,絕對不會因此而產生任何糾紛;否則,甲方自己承擔一切后果,包括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因甲方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糾紛等,乙方概不負責。
2、甲方向乙方轉讓物品時向買受人提供正常有效的二代本人身份證證件,并留存一份復印件;同時說明______的現狀,包括有無任何缺陷、毛病,是否維修過、維修過哪里、在哪里維修過等。
3、乙方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本人證件、物品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物品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電腦合同生效后,享有其完全自主支配權。
第五條:結算方式: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補償或賠償。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和義務,積極協助國家公安機關,進行追討或追訴非法、違法、犯罪等活動。
第九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后生效。
售方: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購方: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手物買賣合同 篇2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_____標的物,依合同法、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有權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書面形式催告三日內,買受人仍未清償的,買受人同意接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本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則出賣人可以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
(二)本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用現金繳付全部余額(或未兌付全部票據)及償還出賣人收回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后,可以取回原標的物。其取回位置,由買受人自行決定。
(四)其他未定事項,按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所產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至買受人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出擔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款與買受人已付的價款合計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合同書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買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賣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二手物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了方便乙方在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編號為 汽車車位。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車位的銷售特征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 元,按時劃款到甲方銀行賬戶。經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款銀行帳戶為: 。
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五、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并承擔后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六、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八、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九、甲方有權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托車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轉讓、繼承的權利,涉及相關手續的變更,乙方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變更協議,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手續費按原車位轉讓價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繳的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在簽訂本轉讓合同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因解決本協議爭議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協議更改無效。
附:
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復印件。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