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需合同
海運費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結算時給付乙方。8.4 經甲乙雙方書面形式確認每船煤的裝運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加方承擔。8.5 煤炭質量檢驗費由甲、乙雙方均攤。9、拒收程序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貨人和質檢機構共同到場,由質檢機構抽樣,現場制樣后分三份,質檢機構兩份(其中一份備查),收貨人一份。9.2 由質檢機構快速化驗,結果作為是否收貨的依據。9.3 煤炭接卸過程中,發現煤炭質量有異,收貨人亦可要求采取"第9.1條"和"第9.2條"措施。9.4 甲乙雙方對質檢結果有異議,可提出并在24小時內完成留存樣的復檢,由此造成的船舶滯期費由復檢結果的敗方承擔。9.5 抽檢結果任一項參數處于"第3.1條"拒收范圍,甲方均有權拒收。10、風險及投保煤船到達交貨底前貨物風險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按照噸煤離岸基價投保,辦理煤炭的海上運輸保險,負擔保險費,并負責發生事故后的理賠工作。甲方在"第7.1條"的海運費的結算中對保險費作部分補償。11、履約權利與責任11.1 甲乙雙方均有責任完成"第2.3條"規定的基本供需數量。11.2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并制作書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得視為成立。11.3 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另一方書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經另一方書面確認后,代理其行使合同權利和完成合同項下義務,但不能免除合同項下責任。12、結算及付款期限12.1 以每一船煤為一個批次進行結算。12.2 煤炭驗收完畢后,乙方憑收貨人開具的重量、質量驗收憑證,船舶貨物交接清單,質檢機構檢驗單向甲方結算。12.3 乙方須按結算價格(到岸一票含稅)開具全額稅控機版百萬元以上增值稅發票。12.4 自辦理完結算票據之日起,甲方須在20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運費,則甲方順延付款期。12.5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結算貨款的權利,委托書須經公證后生效。12.6 甲方將貨款匯往本合同(或經授權代理人)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指定賬戶。13、合同的變更與解除13.1 甲乙雙方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45天通知對方,并由雙方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達成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 甲乙雙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后,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做出答復;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時間答復。超過規定(約定)期限不做答復的,即視為默許。13.3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4、不可抗力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區域內發生戰爭、封鎖、騷亂、保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執行,甲乙雙方可免除違約責任。14.2 發生不可抗力后,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另一方詳情,盡力減少損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15、違約責任及索賠15.1 乙方的違約責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