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買賣合同協議(精選3篇)
沙石買賣合同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砂石料的供應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稱:省道217朱諸路萊州界至國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
二、 砂石料名稱、規格及價格
1-2 cm碎石
0.5-1 cm碎石
0-0.3 cm碎石 1-1.5 cm碎石 0.3-0.5 cm碎石 砂 此價格固定不變,并均為含稅價格。
三、 質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砂石料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并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JTGF/1-20_進行檢驗。
四、 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及供料時間
1. 運輸方式:乙方負責組織自卸汽車運輸供料,并負責裝卸。
2. 交貨地點:乙方將砂石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負責驗收。
3. 供料時間:具體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五、 計量
砂石料由磅稱數量為準,并按每方1.45噸折方計算。
六、 結算方式與付款方式
結算方式:甲乙雙方根據送貨單定期對賬,甲方根據確認的送貨單進行結算。
付款方式:業主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給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業主撥付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內才按比例支付材料款。特別約定,以上付款因業主方撥款進度受政府部門財政撥款計劃的制約,如遇業主延期撥款,甲方付款予以延期,乙方對此沒有異議。
七、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由于乙方所供砂石料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甲方返工或延誤工期,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由于乙方原因砂石料規格不按照甲方指定規格送料、數量未按照甲方要求進場、未能及時按甲方要求時間送料沒有按甲方要求時間及時供應而造成甲方損失,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工程所需砂石總價款的1%賠付甲方,乙方逾期3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3. 業主方工程款撥付后,由于甲方沒有按約定及時支付乙方材料款,每延后1天,需多支付乙方材料總價款的1%。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必須及時通知對方。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24個月,合同中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日期:
沙石買賣合同協議 篇2
甲方:鄂爾多斯市騰強路橋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郭繼軍
根據買賣自愿原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甲方將所擁有的10輛德龍自卸車自愿賣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內容
甲方將所擁有的車號為蒙K46486、蒙K46496、蒙K46498、蒙K46484、蒙K46499、蒙K46495、蒙K46497、蒙K46500、蒙K46492、蒙K46491十輛自卸車賣給乙方。
二、買賣時間
20xx年2月21日。
三、買賣金額及付款方式
每輛車壹拾陸萬貳仟元整(¥162000元),總計壹佰陸拾貳萬元整(¥1620000元)。乙方將于20xx年2月21日一次付清。
四、雙方責任
1、甲方應將車輛所用證件交與乙方;
2、甲方負責解除所有車輛的銀行抵押;
3、甲方應將在20xx年2月21日前所有車輛的'違章記錄消除;
4、甲方應提供所有車輛正常過戶手續;
5、乙方承當所有車輛的正常過戶費用;
6、乙方應當面驗車,接車后車輛再出現任何機械故障,甲方概不負責;
7、乙方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如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在此期間,出現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時 間: 時 間:
沙石買賣合同協議 篇3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龍巖著名房產家庭律師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往往只顧房產價值的高低,而忽略了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于如何簽訂房地產合同所知更少。事實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更需要特別注意。
把產權過戶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下面由法律直通車小編為您介紹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專業人士表示,買賣雙方在委托他人辦理房地產贖樓、過戶過程中,應當仔細閱讀所簽署的公證委托書內容。對外所授權限,應當在可控范圍內、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親自到場,避免出現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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