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輥買賣合同(通用3篇)
膠輥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簽定時間: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就進口俄羅斯煤炭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約本合同。
1.煤炭品種:____________
2.數量及交貨期限:____________
2.1數量:每船______萬噸(實際裝運情況允許±5%)。
2.2到港期限:買方開出信用證經賣方銀行確認后30個工作日(±5%)到達買方指定港口。
3.質量標準:
3.1標準規格
標準規格
4.裝運港及到達港:____________
4.1裝運港:____________
4.2到達港:碼頭(其它港以買方書面通知為準)。
5.收貨人、交貨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
5.1收貨人:____________方。
5.2交貨地點:買方指定的港口。買方應提供具體港口卸貨情況報告。
5.3交貨方式:按中國港口靠岸船扳交貨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結算。
6.驗收與數量。質量的確定:
6.1計量驗收由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檢測到港船舶水尺計算實載數量,商檢結果為驗收數量。
6.2以收到基發熱量計價的煤炭,結算數量=驗收數量。
6.3煤炭質量驗收委托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在到達港進行煤炭的質量檢驗,并作為結算價格的依據,此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
6.4按GB標準在交貨碼頭船上,堆場或輸送皮帶均衡樣采樣,現場制樣。買賣雙方有權派代表到現場觀察,但不能影響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驗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進行。
6.5按GB標準在第6.3條所指個機構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為質量驗收計價依據。
7價格:人民幣計價
7.1結算價格(一票含稅)=按港口船板交貨基本價+質量調整價。
7.2碼頭船扳交貨基本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800大卡/公斤,港口碼頭船板交貨基本價暫定為人民幣元/噸(含稅)。
7.3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價格調整:
低位發熱量(Qnet,ar)≥5800Kcal/kg時:
低位發熱量(Qnet,ar)<5700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5700-實際低位發熱值】*基本價格率x2
獎:低位發熱量(Qnet,ar)>5900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實際低位發熱值-5900】*基本價格率x2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時價格可另行協商,協商不通買方有權拒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價。
7.4硫超于1.0%可拒收。
7.5全水分(收到基)超過1.0%時,超過部分扣實際重量。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膠輥買賣合同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寶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頭鎮穗西工業二區。
法定代表人潘銀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正熙,男,漢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中山市南頭鎮鎮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欣,女,漢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中區鳳山東路6號德業大廈三座,系順德市倫教區熹涌永宏制罐廠業主。
委托代理人陳業方,廣東海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山市寶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寶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欣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順法民二初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XX年8月至11月間,寶柏公司與李欣開辦的個體企業順德市倫教區熹涌永宏制罐廠(下稱永宏廠)簽訂了多份銷售合同及送貨憑證,約定由寶柏公司向永宏廠購買包裝罐。期間,寶柏公司共收到價值為174705.40元的包裝罐。后經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年10月1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寶柏公司立即償還拖欠的貨款174705.40元,并承擔訴訟費。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寶柏公司與李欣開辦的個體企業永宏廠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寶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貨物,沒有履行付款的義務,顯屬違約,應負向李欣支付尚欠貨款174705.40元的責任。李欣起訴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判決:寶柏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欣支付貨款174705.40元。案件受理費5010元,由寶柏公司負擔。
上訴人寶柏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一、一審以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由認定了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及陳述的事實,這與證據審查原則相違背,是錯誤的。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請求清還貨款,須舉證證實其與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及上訴人欠貨款的事實。但被上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沒有上訴人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沒有委托簽訂合同和簽收貨物的委托手續,不能證實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事實上,證據上的簽字人的行為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上訴人沒有委托他們簽訂合同及簽收貨物,此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上訴人欠被上訴人貨款的定案依據。二、事實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委托任何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合同,且沒有收取被上訴人的貨物,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提供證據上的“花”、“桂花”、“嬋”、“潘新和”等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合同及簽收貨物,這些人與被上訴人發生的民事行為,是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三、由于塞車原因,上訴人遲到10分鐘到庭,卻被一審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為由,變相剝奪了上訴人的抗辯權,程序不合法。因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寶柏公司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新證據。
被上訴人李欣答辯稱:一、送貨憑證上的簽收人員是上訴人的員工,是履行簽收貨物的行為,其中潘新和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潘銀芯的弟弟。二、對于送貨憑證上的簽收人員是上訴人的員工的事實,在上訴人欠其他人的案件中,已被佛山中級法院作出的()佛中法民二終字第631號生效判決所確認。三、上訴人在一審確定的開庭時間內因遲到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權,責任完全由其自負,一審作出的判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李欣在本院審理期間提供了本院()佛中法民二終字第631號生效判決書。
本院認為:從上訴和答辯的內容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從被上訴人李欣提交的銷售合同書及送貨憑證、入庫單來看,上面注明送貨單位是永宏廠,購貨單位是寶柏公司,并有“潘新和”、“花”、“桂花”、“嬋”等人簽收。其中,“花”、“桂花”、“嬋”簽收的`單據與另案即本院()佛中法民二終字第631號生效判決的單據的格式一致,該終審判決已認定“花”、“桂花”、“嬋”等人是寶柏公司的員工,故可適用于本案。對于 “潘新和”簽名的銷售合同書及送貨憑證,寶柏公司雖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公司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證據予以反駁,相反,“潘新和” 簽名的銷售合同書及送貨憑證與“嬋”等人簽名的入庫單是相對應的,而“嬋”等人又是寶柏公司的員工。因此,可以認定“潘新和”也是寶柏公司的員工,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寶柏公司承擔。至于寶柏公司上訴提出的程序問題,由于其不按時到庭,一審據此作出判決并無違反法定程序。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李欣提交的上述證據可以證實永宏廠與寶柏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寶柏公司欠李欣貨款174705.40元的事實清楚,應予清償。寶柏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10元,由中山市寶柏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 振 康
代理審判員 吳 行 政
代理審判員 歐陽建輝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歐陽
膠輥買賣合同 篇3
供貨方:________
需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供需雙方本著友好、平等、互惠 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一、本合同所列各種工藝品詳細清單及收費標準如下表。
二、合同價款:
本合同所列工藝品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 ( ¥________元 ) ,明細價款附后。
三、包裝及運輸:供方必須采用在運輸過程中不使合同貨物受損的方法進行包裝, 并承擔其包裝費, 貨物的運輸費用及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由供方自行承 擔。
四、驗收方法:
按照有關工藝品的行業標準 ( 如無行業標準按廠家工藝標準驗收 ) , 因本合同標的物全部為手工制作, 實際所供貨物與樣品難免有差異存 在,因此驗收時按實際到場貨物為準。
五、貨款的支付:
1 、合同簽訂后 7 天內,需方預付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 ,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 ( ¥________元 ) 作為預付款。
2 、本著貨到付款的原則,所有標的物到場驗收合格后,需方在 7天內支付余款,即合同價的 ________%,________元整 ( ¥________元 ) 。
六、交貨規定:
1 、交貨地點:供需雙方約定交貨地點為 。
2 、交貨日期:合同簽訂后 30 天內交貨。
3 、運輸費:供方承擔。
七、雙方責任、義務及權利
1 、需方如在合同執行中途變更標的物的規格及形狀的,需征得供 方同意,在和供方協商確認變更價款后方可變更, 否則承擔因此而引 起的一切責任。
2 、供方必須保證按時交貨、如不能在約定時間內交貨的,需經需 方同意,未經需方同意擅自延長供貨期的,承擔因此引起的責任。
3 、因供方原因導致標的物的規格、形狀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時,供 方應進行更換; 供方如提供替代產品的, 其質量等級應等同或高于合 同約定標的物,否則不予認可。
4 、需方應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由于需方原因未能按時支付款項的, 供方交貨日期相應順延至付款后第一天起算。
5 、標的物到現場一經需方驗收合格后, 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 如因需方原因更換標的物, 增加更換部分貨款并將更換部分物品的交 貨期順延三十天。
6 、本合同所訂條款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確需修改 的,變更方必須與利益相關方簽訂補充協議, 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 提出變更方承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 訴。
九、未盡事宜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 補充條款以附件形式與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與本合同沖突的條款以協議條款為準。
十、合同份數、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畢 及款項付清后自動失效。
甲方負責人:________乙方負責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