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精選3篇)
商場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篇1
買方 :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 簽訂時間:月 日
提示:本合同適用于種子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或經銷商與種植戶之間進行的大額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農作物種類
品種名稱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單價(元)
金額(元)
純度
凈度
發芽率
水份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注:種子質量標準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二、賣方應提供的相關證件:賣方應出示《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所提供的農作物種子必須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并提供相應的檢疫證明。
三、農作物種子的檢驗及檢疫:買賣雙方應嚴格按國家頒布的種子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農作物種子檢驗檢疫。
1.買方收貨后復檢,發芽率、凈度、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后兩個發芽周期內復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后該作物第一個生產周期內復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逾期視為種子合格。
2.買賣雙方對經銷的每批種子必須同時取樣分別封存,以備種子復檢和鑒定,樣品保存至該批種子用于生產收獲以后。
3.申請種子檢驗、檢疫和鑒定的,其費用由 負擔。
四、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種子量的驗收,采取由合同雙方共同抽樣過秤的辦法,以實際過秤量綜合計算為準,最后實行多不退、少補足的辦法。
五、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種子應經過精選、加工、分級,用_______包裝,每袋標準重量為_________公斤,袋內外附有標簽,標簽須寫明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登記)編號、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生產日期、生產商及其地址等事項。 包裝費用由方負擔。
六、交(提)貨時間、地點:交(提)貨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月日,交貨地點為______。
七、發運方式、運費負擔:用運輸,運費由方負擔。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年月日前以(匯款或匯票、現金)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剩余價款應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九、雙方一般責任:
賣方:保證所供種子品種、數量、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買方或由賣方代辦托運手續或依約定代送。
買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接收賣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子,并按時付清貨款。
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子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進行實地考查,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按《種子法》、《民法典》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種子質量發生糾紛,由法定機構進行技術質量鑒定,檢驗和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墊付,最終由責任方負擔。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條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種子法》、《民法典》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附后。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備案。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開戶行:開戶行:
戶名:戶名:
帳號:帳號:
商場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篇2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項目名稱)已由(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 資金來自(資金來源)。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先對該項目的(合同包)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說明本次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最高限價或合同估算價、規模、計劃工期、招標范圍、分包情況等)。
3.投標人資格和業績要求
3.1本次招標實行資格后審,投標人應滿足下列資格條件和業績要求: 。
3.2本次招標(接受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業績: 。
3.3各投標人均可就上述合同包的(具體數量)個合同標段投標。
4.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 年 月 日至 年
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持單位介紹信、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在(詳細地址)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
4.2招標文件每套售價 元,售后不退。圖紙押金 元,在退還圖紙時退還(不計利息)。
4.3郵購招標文件的。需另加手續費(含郵費) 元。招標人在收到單位介紹信和郵購款(含手續費)后 日內寄送。
5.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發布公告的媒介名稱)上發布。
6.聯系方式
招標人: 招標代理結構: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商場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篇3
李艷某【擔保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李艷某,男,漢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張鎮---朝陽路4號
被答辯人: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松花江西道3---號辦公樓四層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職務:董事長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進行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
要件的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預付款的擔!,F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
了終止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虮WC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10)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不11)兩份證據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虮WC的責任。 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現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后續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境工
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
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那么,據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劉超律師
20xx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