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控鋸床買賣合同(精選3篇)
數控鋸床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信用。
第一條、產品數量、價格(下表未能列盡的,可以另行附表,但須經雙方簽字蓋
注:實際數量以雙方驗收為準,甲方驗收簽證代表人簽收
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服務承諾
2.1質量要求:
2.1.1材料(詳見合同附件):報價單
2.1.2規格、型號等(詳見合同附件):圖紙
2.2 技術標準:按甲方驗收標準執行。
第三條、交貨、付款
3.1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
3.2交貨時間方式: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
3.3全部貨到并安裝完畢付60%貨款,經驗收通過后付至_____%,質保期一年后全部付清。
3.4分期制作則需制訂分期交貨、安裝、付款時間表。該表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3.5付款方式為甲方給乙方指定卡號轉賬,結算時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國內有效的普通銷售發票。
3.6甲方款項未結清前,全部貨物的所有權仍歸乙方享有。若甲方每批付款逾期一個月以上,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還所有貨物和賠償損失。
第四條、運輸、安裝
4.1 運輸方式:汽運,運輸及運費有乙方負擔。
4.2 安裝由乙方負責,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3 安裝時間:乙方按合同或甲方要求五日內,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裝則工期順延。
第五條、驗收標準
5.1 驗收標準:按合同及附件執行。
5.2 驗收時間:安裝完畢,有甲方組織乙方配合,申請驗收。
第六條、對貨物的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6.1 甲方如果發現貨物的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規定,收到貨物后應代為保管,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異議,貨到安裝后未提出的,是同甲方已認可。
6.2 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處理意見時,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與甲方協商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甲方責任
7.1 負責組織對貨物的及時驗收,指定安放地點。
7.2 因甲方原因貨到現場不能及時安裝,甲方應付貨物的保管責任,超過安全期限七天還不能安裝則應按合同支付貨款。
7.3 負責對乙方提供圖紙審核及簽字確認。
7.4 負責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第八條、乙方責任
8.1 負責材料的采購和保管,保證采購的材料規格、品質達到合同上的質量要求;
8.2 按照甲方簽字認可圖紙精心加工,保證質量,按時完工和交付使用。
8.3 保修一年。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 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外,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否則,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
9.2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而未付貨款總額的3‰向乙方償
付違約金。
9.3 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日,按貨款總值的3‰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9.4 貨物通過甲方驗收合格后,如甲方超過付款期限一個月未付款,乙方解約權利。
第十條、適用法律條款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其他
11.1 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自行終止。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協調,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按以下方式解決:
11.4.1提交泰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11.5 合同附件:(略)合同附件均須雙方蓋章認可,與合同正本具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數控鋸床買賣合同 篇2
一、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使用。
2、本合同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
3、本合同簽訂前,買賣雙方應充分了解合同的相關內容。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繳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應了解、查驗車輛的狀況。
4、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5、本合同“其他約定”條款,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二、二手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賣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買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廠牌型號: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 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 元(小寫: 元)。
過戶手續費(包含稅費)為人民幣: 元(小寫: 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后 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戶手續費由 方承擔。 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 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
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給 方,該方為過戶手續辦理方。
賣方應于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后 個工作日內在 (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見附件一)。
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后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了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其他約定
附件一:車輛狀況說明書(車輛信息表)
附件二:車輛相關憑證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5、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6、車輛保險單
7、購車發票
賣方: (簽章) 買方: (簽章)
賣方開戶銀行: 買方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戶名: 戶名: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數控鋸床買賣合同 篇3
買賣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除此之外,買賣合同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當然,一個具體的買賣合同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條款,也并不影響其效力,只要缺少的條款不屬于必備條款即可。我們認為,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是當事人、標的和數量。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作出了約定,自應從其約定。在對之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如果合同文本同時采用中文和外文的,應以中文為準;如果以文字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數量且二者不一致時,應以文字為準。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九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不同性質的合同,其相應的標的物也不一樣。例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租賃合同的標的是租賃物。
(3)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
(4)質量。質量是對標的的質的規定,具體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來體現。訂立合同時對此應作具體詳盡的規定。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用貨幣支付的價金。如:買賣合同中的貨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等;報酬則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酬金。如雇用合同中的傭金,運輸合同中的運費等。
(6)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它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限,涉及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也是確定是否違約的依據之一。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8)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利于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等,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9)爭議解決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發生爭議后解決的方法和途徑,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發生爭議后,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方式解決。
二、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
/retype/zoom/a73548f665c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399139d4fc024be58a39471edf01f3d&sign=a55de1ac5d&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購銷合同主要條款起草指引
為強化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控制,確保合同條款準確、完備,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房產集團綜合管理部根據房地產建筑市場特點,對購銷合同條款風險因素進行了歸納總結,對各條款起草中應注意問題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經辦人員起草合同時參考借鑒。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通常有類,一類是合同條款約定不完備、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理解不同產生的爭議,一類是履行過程中違約導致的爭議。合同條款約定不完備、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造成的爭議屬合同簽訂階段風險控制因素,該風險因素可通過合同主要條款的設計予以降低。
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條款體現的是締結合同雙方的主體身份。合同經辦人員在起草該條款時應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各種類型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賣方或賣方,但是“項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主體。同時,該處的合同主體應當與在合同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單位或個人一致。當事人的住所與發生糾紛后管轄法院有關,當事人是自然人時應考慮在合同中標明住所,企業住所地一般可通過工商檔案確定,可考慮不填。
2、標的物條款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即貨物,標的物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體現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標的物通常通過品牌、規格、型號等內容來體現。簽訂合同時,要使用標的物的學名并使用全稱,名稱的約定必須規范、明確、具體,不得使用俚語、俗稱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貨物,必須要寫明它的詳細特征,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如果一次性購買不同種類和規格的商品,則應在合同中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貨物的基本情況。需要特別主要的是,對于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3、數量條款
標的物的數量是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還包含計量方式(單位)的約定。合同的數量有多種約定方式,有的是明確約定具體的量,有的是約定計算方式。數量爭議往往因計量方式約定不明產生,比如說用“一車”、“一批”等字眼。因此,
約定數量條款時必須采用規范的計量單位。
4、質量條款
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決定合同目的能否實現,質量條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條款。質量的約定應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有國家、行業標準的建筑材料和機電設備產品,可通過約定適用的規范標準達到明確質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產物或質量受原材料影響較大的石材、瓷磚等產品以及無法用文字表述的產品,可通過雙方共同封樣的方式明確質量標準;非標準的加工定做產品則可以通過明確原材料、技術參數要求等對質量要求予以明確。合同約定采用規范來明確質量時應注意不同規范的產品質量要求不同,應選擇質量要求高的規范。合同約定采用封樣的方式明確質量要求的,在封樣同時可要求賣方出具樣品品質的書面說明。
5、驗收條款
驗收條款是買賣雙方對賣方交貨后如何檢驗以及質量問題提出異議期限的約定。賣方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是需要通過驗收來確定,貨物的驗收條款通常應包含數量如何驗收,如采用稱重、理算還是其他方式,以及質量如何檢驗的約定。驗收條款中還應注意的是驗收期(又稱質量異議期)的問題。通常的情況下,作為賣方來說,希望買方能夠盡快檢驗,檢驗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質量擔保責任,而對買方而言,交貨后立即檢驗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內在是否瑕疵是很難判斷的,特別是對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貨后立即檢驗是不現實的。因此,關于質量檢驗期應約定充分的時間,應在合同中載明交貨驗收只限于表觀驗收,內在質量問題可在一定的期限或兩年內提出等。
6、價款條款
買賣合同中的價款,是指買受人取得標的物而向出賣人支付的貨幣,即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代價。價款一般是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大宗貨物在異地交付時,會產生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等一切額外的相關費用。買方應當對價款及其是否包含相關費用寫清楚,同時如果是進口產品要特別注明價款所使用的貨幣單位。
7、履行期限、地點、方式條款
買賣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賣方交付貨物(或單證)及買方支付貨款的時間。約定明確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給當事人帶來期限利益,如貨到后一個月內付款比貨到付款能推遲付款期限,有利于買方更充分地利用資金。買賣合同中對賣方履行期限的設定必須明確期間或期日,防止賣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貨。買方付款義務的履行則可以約定以賣方提供產品的檢驗檢疫文件、單證以及稅務發票為前提,以爭取達到履行期限延長,遲延付款的效果。
買賣合同中的履行地點通常是指賣方交付貨物的地點。履行地點在買賣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履行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的主要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移轉、何時移轉的依據。另外,履行地點還涉及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為避免異地交貨產生貨物運輸風險及運輸費用的問題,合同履行地點多數情況下以約定買方所在地或項目現場為宜。
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貨方式。交貨方式通常有三種,一種是送貨上門,一種是買方自提,還有一種就是代辦運輸(委托第三方運輸),代辦運輸還分為汽運、水運、航空運輸等等。不同交貨方式的風險轉移時間和運輸風險的責任承擔是不同的。對買方而言,通常情況下賣方送貨上門風險最小,買方自提次之,代辦運輸風險最大。
8、包裝方式條款
在貨物買賣中,要將貨物由所在地移到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一般要經過搬運、運輸等多種環節。如果對貨物的包裝達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會對貨物造成損壞。因此,合同中最好對貨物的包裝方式作出約定。包裝方式應當根據保護貨物的質量、品質、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損害來確定。其內容包括對具體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的約定。應當特別注意的是,除賣方送貨這一交貨方式外,上門自提和代辦運輸情況下運輸過程中破損的風險都是由賣方承
擔的,這兩種交貨方式下必須提高賣方包裝要求。
9、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指買方或者賣方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買賣合同中賣方常見的違約有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供貨以及毀約等情形,買方常見的違約是遲延付款。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定金責任等方式。上述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中,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承擔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約定也可根據違約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但違約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約定了才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金的約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約定固定數額的違約金,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如逾期付款違約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幾的約定。違約條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對方違約時從該條款中獲利,而是增加對方違約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對方違約屬大概率事件,可考慮約定相對高額的違約金以遏制違約的沖動。應注意的是,由于合同違約金屬買賣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發生爭議時法院調整幅度有限,約定的己方違約責任不宜過重。
定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注意的是約定的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根據擔保法定金罰則的規定,交付定金一方發生合同約定承擔定金責任的違約情形時,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額沒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雙刃劍,應謹慎使用。
10、爭議解決條款
合同爭議發生時通常有三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者法院訴訟。其中,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都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解決方式,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還需通過仲裁或者法院訴訟解決。
仲裁和法院訴訟作為兩種有法律強制效力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了避免發生沖突,合同雙方只能擇其一。仲裁與法院訴訟的區別在于法院訴訟即使合同雙方沒有約定也是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則只有雙方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時才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有效的仲裁約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
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應當注意三個問題,仲裁是一裁終局而非像法院訴訟不服還可以上訴,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二是仲裁機構是在地級市設立,區縣一級并無經濟糾紛的仲裁機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應當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機構,三是仲裁和訴訟不能同時約定,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仲裁的約定就是無效的約定。
法院訴訟解決糾紛時應當注意,我國的法院也是可以選擇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個法院作為糾紛管轄法院。如未約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經辦人員在約定合同糾紛管轄時應考慮買賣雙方是否在同一區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違約概率等因素選擇對我司有利的訴訟法院。
一份完整、規范的合同可以盡可能減少因條款約定不明產生的爭議,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及合同簽訂后情況的變化都會導致糾紛的發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夠的,還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變更、補充合同約定。沒有一個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須根據當次的交易情況認真起草,期望憑合同范本一勞永逸地解決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現實的,合同經辦人員對此應有正確的認識。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僅供起草參考用,合同經辦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增改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