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本合同所交易的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車款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證件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 主持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備案機關、相關市場方各執壹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合同備案簽字(蓋章):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