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麥良種補貼項目政府采購合同
2.乙方在相關項目縣農業局的指導與配合下,向農戶發放品種栽培技術資料,抓好項目區良種良法配套技術的培訓、指導,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十一、違約條款
1、乙方必須承諾在履行合同期間具有合法生產經營資格,如不能履行承諾,采購人有權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成交資格,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延遲交貨,每延遲1日,按應交付小麥良種總額0.3‰支付違約金。
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規定,出現供種品種、質量、數量、經營權等問題由乙方負責,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4、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經另一方提示后15日內仍不履行合同的,經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乙方違約,有權扣除乙方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權利。如甲方違約,應將履約保證金退給乙方。
5、如因一方違約,雙方未能就賠償損失達成協議,引起訴訟或仲裁時,違約方除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對方因訴訟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
6、其它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無相關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7、按照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應當在明確責任后 3 日內,按銀行規定或雙方商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十二、不可抗力條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及另一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并在15天內提供有關不可抗力的相應證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繼續履行、如何履行等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并以書面形式報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后確定。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采用第 1 種方式予以解決。
十四、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所簽定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生效應符合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合同補充條款應報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十五、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省農業廳兩份,相關縣農業局各一份,相關縣財政局各一份,乙方一份,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兩份。
山東省農業廳 項目縣農業局 項目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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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全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全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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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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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簽訂時間: 本合同簽訂時間: 本合同簽訂時間: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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