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第十條 生產人因自然災害(如高溫干旱、低溫寒流、暴雨洪澇、臺風、冰雹、蟲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購人交售 的,應及時告知收購人,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生產人 收購人
生產人: 收購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