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銷合同(二)
3.如遇本協議所規定的某種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協議一方在超過______天期限后尚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則另一方可在任何時侯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第十條 解約的影響
凡在本協議終止前雙方間已發生而尚未了結的任何債務,或在本協議終止前由于一方違約而發生的另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第十一條 保證
1.標準:甲方向乙方保證,所有“產品”均符合“地區”內的標準。可以出售,并適合銷售目的。并保證“產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藝方面均符合質量標準。
2.免受損失:凡因“產品”被指稱質量低劣,或因侵犯專利、商標,或因在“地區”內銷售或使用“產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類似的責任事由,甲方應保護乙方,使之不受損失。
3.質量:如乙方發現任何“產品”質量低劣,并將此事實通知甲方,甲方應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調換或對乙方給予補償,其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對由于上述調換或補償而引起的損害,乙方不喪失其索賠權。
第十二條 一般條款
1.不可抗力:本協議任何一方如遇到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延誤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及(或)各個單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條款時,則在此范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此類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海嘯、地震等天災或機械故障、戰爭、封鎖、禁運、劫持、戰爭威脅、戰爭性情況、扣押、暴動、動員、暴亂、非暴力騷亂、革命、制裁、搶劫、罷工、勞動糾紛、工業干擾、動力供應不足、缺乏正常運輸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關閉、國有化、禁止進口或出口、拒發政府命令、敵對行動或其他類似非該方或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 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雙方失去根據本協議應得的利益時,雙方應重新審查本協議的條款以便恢復任何一方或雙方根據本協議原已取得的相應的地位。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書面通知,應由受影響一方以合理速度送達另一方。
2.轉讓: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內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轉讓在未征得對方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應屬無效。
3.商業機密: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期限內或期滿后______內,對不論與另一方是否有競爭的任何個人、行號或公司泄漏有關另一方業務經營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報。
4.通知:根據本協議規定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和英文作成書面形式,并以預付郵資的航空掛號信,按上文載明的地址或本協議任何一方可能按本節規定通知送達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種通知應視為在付郵日后第______個營業日送達。而此種通知正式付郵的證件,應視為送達此種通知的充分證明。
5.適用法律和貿易條款: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和履行,應以____國法律為準。本協議內的貿易條件應服從最新修訂的第____條的規定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