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設備進口合同(一)
(4)為確保上述二2條和二3條的正確進行,賣方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予以全面的、正確的技術服務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協助買方在本合同現場培訓安裝、調試、生產、設備維修和分析檢驗人員,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6)賣方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正確無誤。如因指導錯誤所造成“設備”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更換、修理或補齊,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對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買方有關人員應予以尊重。
3.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和支付辦法
(1)買方應支付給賣方技術人員如下技術服務費(按每人每天計算):
總代理(或主任工程師):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工程師: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技術員: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操作工: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2)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每天)自抵達合同工廠現場之日起計算至離開合同工廠現場之日止。
(3)星期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節日為賣方技術人員在合同現場的有薪休息日。
(4)對于賣方技術人員未經雙方現場總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經雙方總代表同意的事假,買方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但經醫生證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連續超過15天,買方不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
(5)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按月結算,買方收到賣方每月開出的帳單一式四份和雙方總代表簽署的賣方技術人員記時卡,經審核無誤后,于30天內通過中國銀行將賣方技術人員的月技術服務費匯到賣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如賣方開出的帳單有誤,買方有權拒付有誤的部分,但按時支付無誤部分。
4.工作聯系工作制度
(1)賣方在技術人員來華前兩個月應將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專業、職務、經歷、工作單位、懂何種外語等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協助辦理簽證手續。
賣方技術人員來華前七天,應用電報或電傳將其姓名、解切啟程日期、班機號、抵達日期、行李件數和重量等通知買方。
(2)賣方技術人員到達本合同工廠后,由雙方總代表協商確定賣方技術人員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工作計劃。賣方技術人員應按雙方商定的工作計劃在買方的統一安排下進行工作。工作計劃需要修改時,應經雙方總代表協商確定。
(3)賣方技術人員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作息時間應按合同現場的規定進行。
賣方技術人員如需加班時,需事前經雙方總代表協商同意。正常工作日八小時以外的額外工作及星期天、節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賣方技術人員在投料試車、考核期間在每周四十八小時內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應盡量在短期內安排倒休,每加班六小時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時考勤1.5小時,每小時按日技術服務費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按本附件三5條規定支付。
(4)賣方技術人員在華工作期限,自抵達合同現場之日起至離開合同現場之日止計算。
(5)賣方技術人員每天工作的實際時數,有薪節假日和加班時數,按日記載在“記時卡”中,“記時卡”一式二份,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作為支付賣方技術人員日技術服務費和加班費的依據。
(6)工作進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發生的問題或責任事故以及解決的辦法應用中、英文記載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