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機電設備買賣合同(通用3篇)
建筑公司機電設備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標的物(詳細描述)
1.1 品名:
1.2 規格型號:
1.3 產地:
1.4 制造商:
2 數量
2.1 數量:
2.2 供貨內容:
3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
3.2 技術及設計制造標準:(可詳見技術附件)。
4 價款和支付
4.1 合同價款:
小寫:
大寫:
4.2合同價款構成:
4.3驗收合格后 日內,乙方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過程中,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完畢后 日內,乙方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甲方下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閉結算關聯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程序:
4.4.1 網下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價格管理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審計部門→買受人概預算與定額管理中心→買受人審計處(需審計處審查項目)網下審查需出賣人提交:合同結算資料網下送審記錄表、結算資料。
4.4.2網上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財務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單位領導(機關職能處室、直屬部門已經領導審批的不經過此步驟)→買受人企管法規處(需企管法規處審查項目)
網上審查時,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網上提交結算資料后將相關資料送交至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
4.5乙方逾期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或因乙方原因延誤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時,每逾期一日或延誤一日應當承擔合同價款 %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門直接扣除。
4.6本買賣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
4.6.1 一次總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后 日內向乙方全額付款。
4.6.2 分期支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后 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 %,其余 %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后 日內支付。
4.6.3本買賣封閉結算關聯交易管理范疇,按《遼河油田關聯交易封閉結算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價款前,乙方應先將符合甲方財務要求的發票提交給甲方。
4.8 乙方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戶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甲方不承擔此信息外的任何責任。
開戶銀行:
賬 號:
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
5.3 交付地點:
5.4 出賣人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產品合格證、質檢證、說明書、商檢證 。
5.5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隨機備品詳見清單。
5.6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6 包裝
6.1 包裝標準:
6.2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6.3 包裝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7 運輸
7.1 運輸方式:
發貨地點:
到達地點:
收貨人: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7.3 出賣人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4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后,買受人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8 驗收與安裝調試
8.1 驗收
8.1.1買受人應在貨到后 日內,確定驗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委派人員參加驗收。如果出賣人接到買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參加驗收,視為已同意買受人單方進行驗收并接受驗收結果。如果買受人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已完成驗收。
8.1.2驗收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如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
8.1.3 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出賣人應負責 。
8.2 安裝調試
8.2.1出賣人免費安裝與調試。
8.2.2出賣人應在驗收后 日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買受人在安裝與調試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2.3安裝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標準,并且運行成功,雙方代表可在 日內現場簽署安裝竣工書。但不免除出賣人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和質量保證期內所應承擔的責任。
8.2.4 設備整機經聯運測試完全符合約定的技術指標,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即完成了對全部設備的最后驗收。
8.3 在安裝調試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買受人設備、材料損壞,出賣人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
8.4 雙方對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因設備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出現異議,應提交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進行鑒定。
9 質量保證
9.1 質量保證期限自完成8.2.4約定事項之日起 個月。
9.2質量保證期內,由于出賣人責任導致設備停用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停用時間相應順延。
9.3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不能按買受人的要求無償返修或返修后質量仍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將不再返還。
9.4買受人派員或委托第三方監造設備,并不替代或解除出賣人對產品質量的責任。
10 保密
雙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術服務及培訓
11.1出賣人負責買受人進行與本機電設備有關的技術培訓。培訓的目的是保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使買受人掌握設備的整體結構和操作規程,達到能夠獨立進行設備管理及日常維護,具有初級故障診斷與處理能力的技術水平。
11.2培訓內容
11.2.1 為維護及安裝工作所必須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講解;
11.2.2 設備的安裝和測試;
11.2.3 設備的操作和維護;
11.2.4設備的結構及與系統有關的知識。
12 違約責任
12.1 出賣人未按期交付貨物,每逾期一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受人造成損失。
12.2 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出賣人支付未付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
12.3 如發生15.3.3情形, 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支付 違約金,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4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應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12.5 一方違反本合同第10條約定,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12.6 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13 不可抗力
13.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
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小時內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其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13.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4 爭議的解決
14.1因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14.2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 項確定:
14.2.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2.3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可選擇仲裁方式解決。
15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5.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5.2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15.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5.3.2 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后 日內仍未交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5.3.3 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出賣人未按買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5.3.4 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15.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5.4.1 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15.4.2 雙方解除合同;
15.4.3 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15.5 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6 其他約定
16.1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并經買受人驗收合格之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隨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16.2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如第三人就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處理由此發生的爭議,并承擔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16.3 買受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直至出賣人依法提供相應的擔保。
16.4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6.5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為準;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6.6 本合同一式 份,買受人執 份,出賣人執 份。
買受人(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聯系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行及賬號:
出賣人(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聯系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行及賬號:
建筑公司機電設備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 _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簽約代表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合同聯系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 批準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 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筑安裝面積為 平方米,批準總投資為 萬元,建設地點在 。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 年 月 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與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制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復制,重復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范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 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 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 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 年 月 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筑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 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并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系。
第五條 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后 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于設計費的 %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后 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后 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周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后分別撥付)。
第六條 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于乙方采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 %獎勵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 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 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設計費的 %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于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第七條 知識產權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圖紙、甲方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甲方,乙方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2.乙方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乙方,甲方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3.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乙方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因甲方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4.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
5.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后,甲方和乙方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發生爭議時,按第十條的約定處理。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工程設計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經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修改后仍不能滿足國家現行規定要求或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設計質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經乙方催告后,在 天內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 天;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6)因本工程項目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對方,對合同中的遺留問題應取得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協議。
4.合同解除后,甲方除應在約定期限內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的設計費外,應當向乙方支付由于非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導致乙方增加的設計費用,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爭議評審
當事人是否同意將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
合同當事人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合同當事人應當自 爭議發生后 天內共同選定爭議評審員。
雙方約定選定三名爭議評審員,其中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擔一半。
(2)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技術標準、行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 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3)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6.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后第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后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建筑公司機電設備買賣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項目部
因生產經營需要,乙方向甲方租賃機械設備,根據《___》以及有關條款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嚴格遵照執行:
一、設備名稱及規格數量:新出廠63型塔吊__臺
二、承租日期:從工程開工至主體結束,使用過程中按實結算,遇到特殊情況或乙方需要延長租賃日期應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每天租金____元。該塔機進場安裝調試成功并驗收合格后,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對乙方驗收結果有疑議,可申請專業權威部門復驗并出具書面驗收報告作為依據進行備案。從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開始計算租金,乙方通知甲方報停日期后截止計算租金,拆除時乙方提前7天通知甲方拆除塔機,以方便甲方安排工作,租金每季度結算一次,甲方開具國家正式稅票并加蓋財務章后按實際發生租金金額的80%進行付款,余款20%待塔機退場后一月內一次性付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付款延遲,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不能按時交付租金,雙方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甲方有權停用塔機。
四、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將塔機所有的技術資料、塔機各種合格證件、備案證明等在塔機進場安裝使用前提供給乙方一份,并在乙方要求10日前向乙方提供塔機基礎施工圖及各種預埋件,并提供技術指導配合乙方按照圖紙要求澆筑好塔機基礎。
2、甲方應確保塔機的完好性,完好率達到95%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乙方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保養,甲方負責檢修,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因未及時維修而造成的設備損壞或引起的安全問題應由甲方負責。
3、甲方應將能正常使用的合格全吊交給乙方使用,由于塔機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定期對本塔機日常檢修,租用期間配件由甲方負責提供,鋼絲繩更換由乙方負責,維修費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對吊車搶修必須在24小時內修理完成,如超過36小時修理未完成,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發生費用從租費中直接扣除。
4、乙方額外支付甲方人民幣____元整,用于塔機進場安裝,頂升、附墻的安裝由甲方負責,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內完成,因頂升、附墻的安裝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由專業資質隊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技師負責,必須提供技術指導,并對其安全性負責,發生的任何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塔機拆除由乙方負責,并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5、在甲方檢修操作時,必須服從乙方單位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持證上崗,如因無證操作,被管理部門查出,所引起的罰款及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六、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如因操作失誤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2、乙方首先按照本塔機的使用說明書所提供的技術參數進行澆筑塔機基礎。現場應具備設備進退場要求,準備好設備進退場的道路及拆裝設備的條件,并與甲方共同商定塔機的拆裝方案。
3、設備進場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該工程現場平面圖,并配備好設備的電源,按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說明書做好設備的基礎部分,經檢測合格后,通知甲方進場安裝,其基礎部分的資料及施工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設備廠配備的資料及拆裝資質、升頂資質,由甲方負責報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乙方需要升頂、錨固應提前2天通知甲方,甲方根據現場需要或設備說明配置。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5、在塔機安裝拆除時,乙方應派專人在現場負責與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間保證除甲方施工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規定的施工范圍內,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6、塔吊配重由乙方負責預制,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所發生費用在結算時從租費中檢修直接扣除。
七、出租方與承租方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的轉移情況,并提
\供財產轉讓證明,所有權轉移后,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將財產租賃給第三方使用。
八、擔保條款:無。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繼續履約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況:
自然災害、戰爭、敵對行動、戰時動員、征用或禁運、罷工、騷亂或混亂、政府根據新頒布法律法規做出的行政行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從而阻止合同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甲乙雙方均不應認為違約或毀約,延遲履約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如有違反本合同條款者,違約者應根據實際損失金額賠償給對方。
十一、補充條款如下:
十二、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乙方設備處備案。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租金結算完畢后,此合同終止、失效。
十四、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向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出租方:______承租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項目經理:______
地址、電話:______地址、電話: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簽訂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