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答辯狀(通用7篇)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市××鎮沙角頭工業區,負責人:王,電話:
因原告鐘訴答辯人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是偽造的,答辯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貴院應當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多天送貨出現在一張送貨單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 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來看,賣方向買方送貨,應該是每天一張或者多張送貨單,買方收到貨后,再在送貨單上對貨物進行簽收確認,不可能會出現多天送貨出現在一張送貨單上的情況。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貨單,都是多天送貨情況出現在一張單上面,而且答辯人方的收貨人確認收貨,簽名都是一簽到底,而不是按天數簽收的,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顯然是偽造的。
二、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答辯人公司并沒有名字中帶有“渝”字的員工
所有的送貨單上“收簽人簽章”處的簽名都是一個“渝”字,而答辯人公司從來都沒有過名字中帶有一個“渝”字的員工。而且,收貨人的所有簽名都是一簽到底,筆鋒和字跡都是連貫的,顯然是在同
一時間寫的,而這顯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習慣。可見,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
三、送貨單上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
所有的送貨單上都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這再次證明送貨單是偽造的。此外,由于無法確定準確的送貨日期,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訴訟請求沒有超出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送貨單上沒有標明大寫的貨款金額
每一張送貨單上都沒有大寫的合計貨款金額,只有小寫的貨款金額,這顯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辯人送貨,一定要在送貨單上寫上大寫的貨款金額,以防止雙方對貨款數額發生爭議,而且,原告以往給答辯人送貨的送貨單上都標注有貨款的大寫金額,這完全可以證明送貨單是偽造出來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以往原被告雙方交易的送貨單完全不同 原告與答辯人曾經有過交易,原告將送貨內容寫在收據上,寫清楚貨款金額,標明大寫貨款金額,再經答辯人公司曾守源簽名確認,然后拿著收據向答辯人要求支付貨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真實的送貨單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見,原告提交的送貨單是不真實的。
六、原告妻子劉一直在答辯人公司擔任出納和會計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偽造送貨單的便利條件
原告妻子劉在答辯人公司工作多年,擔任會計和出納職務,
并掌管公司的公章,這使得原告完全具備偽造送貨單的便利條件。而且,劉在原告向法院起訴前即向答辯人公司辭職,答辯人多次打電話給她,要她過來辦理財務移交手續,她也一直不敢過來辦理,由此可見她虛怯的心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鐘提交的送貨單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劉偽造的,是不真實的送貨單,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還答辯人以公道。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普通的買賣關系。---在臺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買賣關系,還有沒有他的朋友和你有買賣關系;
2、20xx年12月7日你到被告處做什么?---當天你們是否對被告欠你多少貨款進行過口頭或者書面結算?----20xx年12月7日那張貨單上的字是不是你寫的?----你訴狀中的訴請數額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像你說的被告還欠你貨款,你在20xx年12月7日以后是否有向他催討貨款,是怎么聯系的?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3
答辯人:,男,XX歲,無職業,現住XX市XX街北段。
因白銀才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再審申請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從答辯人所舉的證據:房屋拆遷協議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均能夠證明答辯人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為,再審申請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權證的為房屋所有權證明,并且,對于答辯人所興趣的國家機關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證明力高于一身的證據的證明力。能夠證明爭議房屋所有權人為而非再審申請人,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答辯人是與、之間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只是代理與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理行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不影響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并沒有主張'代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主張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且,、及白銀才系為同一家庭組成人員,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靚代理,答辯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應的處分權。
三、答辯人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對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具有繼承權,即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房子是申請人與妻子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請人與其妻子共同的子女、對本案爭議房屋具有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本案被申請人、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利。
2、處分爭議房產時被申請人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經其姐姐同意及處分自己具有所有權的行為為有效的行為。
3、本案申請人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于都003年與答辯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至起訴時已長達七年之久而申請人在這三年已經知道、將爭議房屋出場給答辯人的事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知道之日起超過兩年沒有主張權利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4、答辯人購買爭議房屋時是與、共同協商后達成的協議,當時是將有關爭議房屋的所有手續交給答辯人的,當時是、共同搬家的。
5、答辯人購買房屋的行為為善意取得,答辯人在與被申請人、交易時并不知未滿十八周歲及所售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實,有中間人王樹才為證。合同簽訂后冷門人交付了合同價款,被申請人、交付了房屋,雙方房屋買賣行為已經完成。答辯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辯人已經善意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于申請人的損失其可向共有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維護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2月16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4
答辯人(一審原告):深圳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電話: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貨,即交易采取現款現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2、答辯人向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被答辯人訴稱數額不清,就是意欲抵賴欠賬之事實,這與被答辯人之前拒不對賬是有極大關聯性的。因被答辯人早有預料答辯人會追討欠款,在答辯人傳真對賬單要求被答辯人對賬時,被答辯人屢次以各種理由不予
回傳對賬單,以達到抵賴欠款之目的。從答辯人提交的證據來看,既有雙方的訂貨單、購銷合同、貨運單,又有雙方的對賬單,所有業務往來手續均完整齊全,答辯人保存了雙方業務往來的所有憑據,雖然被答辯人沒有回傳對賬確認欠款數額,但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被答辯人的欠款數額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從20xx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xx年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因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訴答辯人加工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風險提示: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自己生產的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之規定,_______與____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與_____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只不過是__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
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的產品,但是與_____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_____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
_____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
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6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位于貢井區長土街沿河路10組76—1號房屋為被上訴人合法擁有。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就涉案房屋沒有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訴人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能全面真實的還原客觀事實。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為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為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態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四、上訴人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獲取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買賣合同答辯狀 篇7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畔_______棟_______房以______________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__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__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