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油料省間調撥合同
根據國家下達調撥計劃的數量、品質規格,供需雙方簽訂油脂(油料)調撥合同,具體發運單位和接受單位,由當事人根據本合同分別落實。油脂(油料)調撥的交接、驗收、貨款結算、違約責任等,按照《油脂調撥合同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供需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油脂調撥管理,確保國家調撥計劃的執行,進一步明確供方(調出方)、需方(調入方)的經濟責任,維護雙方的正當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對油脂(包括油料,下同)調撥實行經濟合同制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簽訂油脂調撥合同,必須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形式認真協商簽訂。調撥合同的內容要充分反映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規定對違約的處理辦法。合同的格式,省間調撥的由商業部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撥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商業)局(廳)制定。
第三條 油脂調撥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調撥合同不受機構調整、領導人或經辦人變動等影響。
第二章 調撥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四條 簽訂油脂調撥合同,應以各級油脂主管部門下達的調撥計劃為依據。簽訂合同的辦法,省間調撥的,由有關調出、調入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在匯編季度調撥計劃時,根據部主管部門確定的季度調撥計劃,簽訂調撥總合同。在季度調撥計劃匯編結束后,雙方主管部門根據總合同的規定,分別落實發運單位或接收單位,具體執行合同調撥。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油脂調撥,采用何種辦法簽訂合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自定。
多渠道經營的議價油脂和根據國家規定已退出統、派購范圍的油脂調撥,由供需當事人雙方根據情況,自行協商簽訂合同。
簽訂油脂調撥合同,供需雙方要會章簽字。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供需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省、市、自治區對具體執行單位,可采用調撥合同執行單的方式,并在通知發運或接收單位的同時,抄送開戶銀行。
第五條 油脂調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商品品名、規格質量、數量和計量單位、價格、發運單位、結收單位、包裝形式(桶裝、散裝)與運輸工具、調撥期限、開戶(結算)銀行和帳戶名稱及帳號、結算單位、結算方式、雙方認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事項等。
第六條 調撥油脂的質量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既無國家標準又無專業(部)標準的,按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第七條 調撥油脂的價格,國家計劃內調撥的,按照部規定的調撥作價原則執行;議價調撥的,由供需雙方協商自定價格。
執行國家調撥價格的,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調整時,按新規定價格計價;超過合同期限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接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第八條 履行調撥合同,計劃內調撥的,有關運輸計劃的編制、申報,發運、接收、中轉應注意的事項,損耗、超耗規定,運輸事故的處理等,繼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糧油調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裝具和自備油罐火車的使用,繼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糧油裝具管理辦法》和原糧食部《關于自備油罐火車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調撥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九條 油脂調撥合同簽訂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
。ǘ┮蛏霞壷鞴懿块T調整或撤銷原定調撥計劃,使合同不能按原規定履行;
。ㄈ┯捎谝环竭`約不履行合同,使合同事實上自然解除。
第十條 變更或解除調撥合同,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當事人一方如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一方接到對方的要求后,應盡快研究,給予答復。在雙方未達成正式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在接到對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不予答復,超過期限即視為默許。如雙方另有約定期限則按約定期限計算。
執行國家調撥計劃的油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違反調撥合同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油脂調撥合同,責任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酌情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調撥的油脂,劃分責任的基本原則和辦法,繼續執行商業部《糧油調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由于上級主管部門隨意變更計劃、調度不當、非法干預等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償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然后再由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但因特殊情況上級主管部門必須調整調撥計劃,影響合同執行時,可不作違約處理。
第十四條 因運輸部門的原因,使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情況的,不作違約處理。接收單位應按照商業部《糧油調運管理規則》及承運部門的有關規定,積極向承運部門提出罰款要求或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