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勞務合同
7.4.3乙方需持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格、證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或備安,直接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和聯系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安全事故的處理。
7.4.4乙方需承擔施工所需的安全投入(設備、設施、工器具、人員及相關費用)。
7.4.5乙方負責安全管理,加強對鉆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人身傷亡事故負全責。
7.4.6甲方將乙方半個月采礦價款作為安全保證金(不低于15萬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補足),合同期內無安全事礦,在合同期滿后,甲方全額退還安全保證金。
8、合同解除
8.1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視情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
8.2乙方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擁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8.2.1由于乙方安全管理松懈或安全設施不達標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已經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
8.2.2乙方不服從甲方生產指揮和監督管理、不遵守甲方關于采區的管理制度、不按生產作業計劃指定地點施工的;或者,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完成月度生產計劃的;
8.2.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采礦勞務承包工程進行轉包、分包的;
8.2.4承包期內,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2.5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的。
8.3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在3日內撤出工地,如遇遲延,應向甲方承擔每日叁萬元人民幣的員失。
9、保密條款
雙方應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泄密方應承擔因泄密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0、違約責任
10.1合同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采礦工程勞務承包給第三方,如違約按實際損失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2因乙方責任發生事故導致停產,造成甲方選礦車間停工,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選礦車間每日產值為準)。
10.3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施工停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4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除協議自行解除外,并且向甲方每車繳納違約金2萬元。
10.5其他違約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11、不可抗力
因法律及重大政策變化或因戰爭、動亂、群眾鬧事、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視為違約,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其它
12.1乙方與其它自然人或代表簽訂的其它書面或口頭協議自行終止,以本合同為準。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
12.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關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釋、訂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決。
12.4雙方以前簽訂的采礦承包合同自行解除。
12.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主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的約定,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附身份證復印件)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采礦勞務合同范文三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
乙方:盧熙盛
甲方為加大礦山開采力度,增加礦山開采量,規范礦山開采,就撒海卡礦區磷礦石的開采與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承包原則
甲方對乙方生產的磷礦石被告單位產量(噸)包干計價的承包原則進行生產核算。即:磷礦石生產按噸位分品位段計價大包干。
2. 承包范圍
2.1采礦工程(洞采):該工程項目包括:礦塊單體設計、采切工程施工、采場落礦及運輸、中段運輸(含中段轉運)、井口(包括礦倉)出礦。
2.2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輔助,檢修維護工作:礦區內所有服務于生產生活的輔助工作、生產生活設備實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2.2.1礦山主變以下供電設備設施的投資檢修養護。
2.2.2礦區地面及井下供風供水系統投資檢修養護。
2.2.3礦區地面(井口)工作場地設備、設施;出礦、放礦系統投資維修維護。
2.2.4礦山井下生產系統投資的日常維修維護(含巷道、支護、設備設施)。
2.2.5礦山安全生產單位生活區房屋投資及生活簡易設施維修保養。
2.3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輔助、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礦山管理系統(機構、部門、人事、辦公系統、制度及責任體系)。
2.3.2礦山投入安全生產的各類軟硬件設備、設施投資。
2.3.3礦山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材(辦證)、勞動保護、社會保障。
2.3.4礦山采掘工程施工及礦山全面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
2.3.5礦山物資材料采購、運輸及保管、發放、使用包括火工產品等開采所需的生產材料。
2.3.6礦山及上級部門、主管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協調、檢查、考核等業務往來及相應的接待任務。
2.3.7礦區生活后勤、井口外設施由甲方負責,井口內設施由乙方負責,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六大系統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對乙方實行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3.1生產任務目標: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據生產、銷售的需要下達的年度生產計劃進行考核。
3.2安全目標
重大安全事故為零。
4.結算價格、費用及相關約定
4.1礦山開采定價:磷礦品位:按甲方技術質量要求;結算單價(洞采):40元/噸。
4.2費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關單據,在甲方結算部門辦理結算。按照結算金額,扣除20%安全保險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應付款項的80%,另20%款項,在次月結算完畢后支付。次月的結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辦理。
4.3采礦約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礦山的開采權利,并有權對乙方派遣人員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采礦技術管理。甲方承諾不因礦產權屬、土地糾紛問題影響乙方采礦工作。現甲方委托乙方對撒海卡礦采區進行磷礦洞采采掘。
4.3.2甲方負責制定礦山的整體開發方案,并對乙方在采礦過程中是否依照設計方案、安全規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嚴禁乙方一切損害周邊環境,造成安全隱患、浪費資源的違規行為發生。乙方不得自行設計作業斜巷、平巷及通風巷,自覺接受甲方和上級部門的各種檢查,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規,管理好員工,服從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特別是“三違”行為必須接受甲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4.3.3開采任務,由甲方給乙方下達,乙方按照甲方下達任務組織開采。
4.3.4甲方負責道路、電,通道乙方采掘洞口,并在洞口設臵中轉貨場。乙方在中轉貨場將開采的磷礦交給甲方。乙方洞口采礦所需的一切機具設備、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洞內坑道支護、工人工資、臨時設施等均由乙方負擔,所有權歸乙方。
4.3.5乙方采礦人員的安全、保險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向甲方交納保險費用,由甲方辦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險金每單口井60萬元(乙方承包兩口井,保證金合計120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交甲方120萬元固定安全保險保證金。如出現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由乙方直接支付,當乙方支付困難時,甲方可動用保證金預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額補齊保證金,達標后可另行開啟生產。
4.3.6乙方開采磷礦的礦洞(寬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礦的情況下,從礦洞洞口到洞內徑深10米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補貼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礦則自行終止。
5.乙方承包條件
5.1乙方首先必須滿足獲得委托采礦資格的基本條件。
5.1.1被委托人必須具備礦山工作經驗,具備組織管理能力,必須長住礦山,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學習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時領會并傳達公司的各項要求,具體負責相關隊伍(班組)安全、生產、物資保障、生產后勤、職工工資發放等工作。被委托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安全生產例會,每次罰款1000元,全年達到三次不能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視為嚴重違約,可以終止勞務關系。
5.1.2合同簽訂后,甲方即任命乙方為所在采區的副礦長,承擔相關義務,如下井帶班等。
5.1.3必須配備足夠持證上崗人員,特別是安全員、施工員、電工、焊工和機修工作等人員(可兼職)。暫不具備相關資質者,應聽從甲方安排,及時參加取證學習,并早日取證。
5.1.4每月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勞務費按60%以上比例以工資形式發放乙方職工。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作業規程、安全規程等進行開采,不得將礦山轉讓或委托給第三方代為開采,不得濫挖濫采、違規操作,在開采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為減輕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所產前為采購員工購買足夠達到國家或地方工傷賠付標準額度的工傷及人身意外商業保險(3份商業保險和一份工傷保險)。合同終止并且不再續簽時,乙方若無任何違約,由甲方全額退風險押金每口井60萬元;若發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發生的事故費用經保險機構賠償后差額部分可在風險押金中扣減,風險押金數額要保證每口井在60萬元,如不夠由乙方全額支付。
5.2乙方在采礦過程中必須注意協調好同當地少數民族的關系,不得損害周邊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把質量關,確保所采磷礦符合質量標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采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4乙方只負責對磷礦的采掘工作,不擁有銷售權利。若甲方需要委托乙方銷售,雙方另行協商,簽補充協議為準。
6.計量、質量檢測
乙方所采礦石的數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計量為準,每車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擔,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過磅重量中扣除相應重量。如因乙方惡意向礦堆摻水,導致水份超標,甲方將對乙方嚴懲。磷礦的質量檢測以甲方化驗室的檢測為標準,如乙方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可雙方共同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7.采礦技術指標要求
7.1采礦工藝:乙方采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實行開采,采用合理的采礦和采礦工藝;開采分綜合開采和剔采,實行富礦剔采工藝時,剔采厚度以滿足采出礦石品位符合合格礦石質量要求為準;實行綜合開采工藝時,采出礦石應滿足甲方選礦品位質量要求。
7.2回采技術指標
7.2.1礦石貧化率:≤25%;(即100噸礦石中混入的廢石不超過2噸)。
7.2.2礦塊回采率:礦塊回采率達到70%,富礦回踩率達到75%以上,按采礦工藝要求必須達到的礦石質量指標從而圈定富礦體邊界。
8.獎、懲辦法
乙方必須加強管理,高效地組織生產,配足生產帶班領導、跟班安全員。以甲方年度計劃為標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達當月產量計劃,保證安全、質量的同時,完成生產任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產,甲方按天在計劃中減隊。乙方保證水電三材齊備、無自然災害的前提下,必須完成甲方下達的任務,年終結算時,如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欠產部分按每噸3元扣除,若超產,超產部分按每噸3元獎勵,若乙方無故停產達24小時以上罰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任務者,甲方有權終止此合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內退場(甲、乙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清相關的經濟和責任手續),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的權利。
9.井口掛井位臵根據甲方開采方案確定。
10.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乙方執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責任和義務,質量指標達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無權終止合同;甲方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達到乙方礦山安全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乙方不得任意找借口、理由拖延生產計劃的執行,更不得終止合同。
11.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鎖定每個年度的開采單價,一年一訂。下年度的開采單價隨上年度與開采相關的市場材料費的浮動而浮動,與開采相關材料費,開采單價不作調整,超出部分,雙方協商,做相應的調整。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3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有多份補充協議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時間在后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賬號:稅號: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賬號: 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