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T恤成分標注有假 商場被判退款賠償
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銷售偽劣花花公子t恤糾紛案件,因商場所售“花花公子”t恤標明成分與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被判退款賠償。
XX年6月15日,原告李華與馬鞍山市一大型商場形成購買80件“花花公子”t恤的合意,并支付了貨款27200元,并提走了三件樣品。6月20日,李華按約定提走了全部商品。當日,李華委托南京市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對t恤進行了檢測,經(jīng)檢測t恤的成分為棉53.1%,滌綸27.5%,粘纖和萊賽爾纖維19.4%.與t恤上標明的天絲50.2%,真絲31.8%,棉9.8%,桑蠶絲8.2%成分不一致。不符合gb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和fz/t73008-《針織t恤衫》標準規(guī)定的一等品要求,為不合格。
花山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商場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因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產(chǎn)品說明標明的質量,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因原告不能證明自己購買80件t恤是用于消費,故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遂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退還貨款27200元,賠償原告損失700元,原告退還80件t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