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服裝 貨物丟失受托人應予賠償
馬軍委于XX年3月至8月委托張彥向俄羅斯出口服裝,交付服裝和代理費共計30000元。后貨物丟失,原告于XX年12月得知情況后多次向被告協商此事,被告于XX年12月29日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并承諾自XX年3月起每月還款1000元,張彥分別于XX年3、4、5、7、9月還款,共計5000元,尚余25000元經馬軍委索要一直未能給付,于是馬軍委訴至法院要求張彥給付余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張彥辯稱,馬軍委的貨物被告已經發出,但被俄羅斯海關扣押了,同時,張彥承認欠款的事實,但表示沒有能力償還。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馬軍委與張彥間的委托關系依法成立。馬軍委將貨物及代理費交付給張彥,張彥應當完成相應的委托事項,張彥未按約定將貨物出口到俄羅斯,而將貨物丟失,應當負相應的賠償責任。馬軍委、張彥就賠償事項已經達成協議并履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賠償協議的法律效力市法院予以確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張彥償還原告馬軍委貨款 2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案件受理費1010元,由被告張彥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