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批復
(一)、批準程序的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申請進行研究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后與改制方案一并報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企、事業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企、事業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3、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國有產權轉讓,由財政部門批準。
4、轉讓國有產權涉及上市發行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5、向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6、涉及職工安置等企業改制事項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先履行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不涉及職工安置等企業改制事項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可直接履行國有產權轉讓批準程序。
(二)、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時審核的必備文件
決定或者批準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1、持有國有產權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產權的決議文件;
2、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3、產權轉讓單位國有產權權屬證明;
4、經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產、土地評估報告。
5、產權轉讓單位審計報告和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7、出讓方提出的受讓方的條件;
8、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載明下列內容:
(1)產權轉讓單位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2)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產權轉讓單位涉及的、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意見書》;
(4)產權轉讓單位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5)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收繳和管理意見;
(6)國有產權轉讓公告內容。
(三)、轉讓方案的調整
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如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