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書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第三人通知書
粵勞仲案字〔20 〕 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委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決定追加你(單位)為
訴 勞動爭議案的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十日內(nèi)按申請人人數(shù)向本委提供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第三人如是單位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請在本通知送達回證上簽收。
二○ 年 月 日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