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置換協議(一)
7.4 甲乙雙方轉移予對方的業務,其經營和運作所需的所有許可、同意、批準在置換日和本協議簽署之日均是合法的并在置換日后繼續有效。
7.5 甲乙雙方簽定并轉移予對方的未執行完畢的合同均是在正常情況下依正常途徑簽定的。
7.6 上述聲明和保證如有不正確之處而令對方受到損失,甲乙雙方同意向對方做出充分的賠償。
第八條 因置換而產生之相互補償或賠償
8.1 因本協議,甲乙雙方各自在協議中所列的置換資產,分別由原資產所有方承擔。
8.2 當被置換之資產涉及的第三方義務人未向本協議約定之權利人一方而是向非權利人一方履行時,非權利人一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將該履行之標的返還給約定之權利人。
8.3 當被置換之資產涉及的第三方權利人未向本協議約定之義務人一方要求履行,而是向非義務人一方索償或要求其對義務人一方之債務或責任負連帶責任時,非義務人一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通知義務人一方,義務人一方應及時清償或補償另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償債擔保、或向另一方保證將賠償該方因依其要求行事或因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而引致的任何訴訟、索賠、損失、賠償、付款、費用和開支及與這些內容相關的一切責任;但因非義務人一方未盡通知義務而引致的風險及費用等損失則不在此限。
8.4 被置換之資產涉及的第三方權利人向本協議約定的非義務人一方提起訴訟或仲裁,經該方提醒,義務人一方應立即向法院或仲裁機構陳明情況,要求更換當事人,并采取一切可能之措施免除和賠償非義務人一方的任何風險和損失。
8.5 本協議一方應補償或賠償另一方因其違反或被指控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一切有關訴訟、索賠、損失、賠償、付款、費用和開支并承擔與這些內容相關的一切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和施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9.2 未能協商解決的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附則
10.1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協議在簽署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修改本協議。
10.3 本協議所述之資產置換事宜在以下條件均獲得滿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協議所述之資產置換事宜經乙方之上級國資管理部門審批通過;
。2)本協議所述之資產置換事宜經甲方之股東大會在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情況下審議通過。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