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錄音、錄像制品經營項目的申報程序,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先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再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圖書、報刊經營項目的申報程序,按照《云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文化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由發證機關負責核發、更換或者扣押、吊銷,其他單位和組織無權核發、更換或者扣押、吊銷。
第二十三條文化經營者必須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注重職業道德,堅持文明經營,開展優質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平等競爭。
第二十四條在各項文化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買賣快報刊號、音像制品盒號、許可證、準映證和營業執照;
(二)無證或者持偽證經營;
(三)欺行霸市擾亂市場;
(四)販賣假冒偽劣產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費者;
(五)經營淫穢、反動、宣揚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服務和賣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經營活動或場所進行賭博;
(八)損害市場市貌、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
(九)阻撓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周圍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和干擾教學秩序。
營業性電子游戲機、舞廳,一律不準向16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六條各種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和激光視(唱)盤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正常渠道進貨,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各級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建立評審制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在文化市場上查獲的圖書、報刊和錄音錄像制品進行檢查鑒定。
第二十八條文化經營者本著自愿的原則,經過批準可以成立群眾性的經營者協會組織,在各級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文化經營者要依法交納稅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再向文化經營者攤派、收取其他費用。
依照行政法規收取的文化市場管理費,必須用于文化市場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執行公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執行公務,必須持有統一制作的文化市場稽查證件,無證件或不出示證件者,文化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參與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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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