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樣本
3.向投資者(股東)會議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聘請經理、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其他高級職員;
5.確定職工工資和制訂職工獎懲辦法;
6.擬定公司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分配股息和紅利、增資、合并、轉讓等方案;
7.處理公司對外重大事務;
8.罷免、解聘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9.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投資者會議授予的職權。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為全體董事2/3,不足法定人數(shù)的,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為公司監(jiān)察機構,其法定人數(shù)為3人。監(jiān)事會監(jiān)察員由投資者(股東)會議選舉產生。選舉依據(jù):
1.不是公司董事、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秘書;
2.熟悉法律、政策、財會業(yè)務;
3.是公司投資者。
監(jiān)察員任期4年。
監(jiān)事會職權:
1.參加董事會有關財務預決算和股息、紅利分配方案等財會會議;
2.檢查公司會計帳簿及了解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 公司衽經理負責制。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發(fā)展大計,制訂工作計劃,提請董事會審定,并組織實施;
2.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
3.代表公司或授權代理人簽署經濟合同、協(xié)議等;
4.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經理助理、秘書及公司直屬機構成員;
5.以公司名義處理公司對內對外事務。
經理任期4年,可以連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guī)及制度的規(guī)定輸。
第十六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會計帳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xiàn)金收入、支出數(shù)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情況。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3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通過。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條 公司在盈利的營業(yè)年度內,應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收,對稅后利潤先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然后對投資者(股東)進行股息或紅利的分配。分配的比例和方案由董事會制訂,提經投資者(股東)會議批準。
第二十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3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條 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解散:
1.合同或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已屆滿的;
2.合并或全部資產轉讓的;
3.董事會或投資者會議作出解散特別決議的;
4.經批準停業(yè)而未按期恢復營業(yè)的;
5.因自然災害或合同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的;
6.合同或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發(fā)生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用工制度、工資制度、福利制度、勞動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勞動紀律制度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經理另行制訂,提經投資者會議批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