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事起訴書(精選13篇)
2024民事起訴書 篇1
原告市區公司,地址:市區路號,
法人代表:,系公司經理。
被告市區商店,地址:市區大街號,
法人代表:,系商店經理。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于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戶上存款只有1.2萬余元,不足清償貨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后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并賠償由于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1.被告收到貨后簽收的收條1份
2.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1張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收據張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份。
2024民事起訴書 篇2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 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于x年經人介紹相識,x年結婚。婚生一女阿美,x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于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于20xx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xx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后,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 妻感情確已破裂,夫 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 妻關系,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3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省××人民法院
起訴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4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
(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
(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份;
三、其他材料份。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起訴書的格式基本相同)
2024民事起訴書 篇5
原告: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地:
聯系電話:
傳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發對原告名譽權梅成侵害的相關報道或言論;
2、判令被告在相應的報刊、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商業信譽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
4、本案訴訟費及保全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一家臺商獨資公司,屬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的骨干企業.20xx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王佑撰寫的題為富士康員工,機播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該報道未經調查核實,僅憑道聽途謹就妄下結論,稱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須連續工作12個小時,不得說話: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體本來就有病:親眼見到三個女工因經常加班而在生產線上暈倒,富±康員工下班忘記拔插頭將被罰款1000元,幾個月下來,每個人已筋疲力盡,雙腳生滿水泡,因工作需要調換部門,職員的電腦糨拆開三次,檢查機型晦舛鋪碼是否匹配,等等,該等報道與察實嚴重不符,沒有事實根據;該報道使用持田片與其下的注釋田文不符,純屬虛構事實,惡意中傷,企圖誤導讀者。同時,謹報道多處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殘酷、亂竄等明顯帶有侮辱、貶損性語言,對原告員工的工怍環境妄加眨損性的評論,稱富壬康員工的生活干得比驢累,吃得比豬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裝得比孫子乖,看上去比誰都好,五年后比誰都老。此后,《第一財經日報》還以系列報道的瑤式持續刊發了該等不實報道,使廣大讀者對原告及其經營的富士康(品牌產生了重大的誤解,造成原告社會評價嚴重降低,在業界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被告作為《第一財經日報》產經中心的編委,沒有對原告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沒有適當履行對此類評論性、批評性的新聞報道的特定審批程序,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即批準刊發該等不實報道,造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發生,其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依法已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其應對原告上述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01、102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6
原告:李,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聯系電話:135。
被告:張,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聯系電話:136。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000元,并支付辦理離婚手續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以及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在20xx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xx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月*日達成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被告撫養。從辦完離婚手續至今被告都沒有管過孩子一天,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叫其對孩子行使撫養義務并兩次帶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離婚協議還約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費,當時原告的工資只有840元,達到了其工資的40%.按約定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是原告一直撫養著,被告應該承擔撫養費,也應達到其工資的40%,除此原告雇傭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醫療費800元,也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但沒有盡撫養義務,而且對孩子沒有任何親情可言,嚴重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孩子若由被告撫養會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現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第7條、16條,訴至貴院,望貴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以及從離婚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此致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7
原告:陽某,女,身份證:44092119
住址:廣州市海珠區路
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82229
被告:x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20xx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第16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廣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20xx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8
原告:方,女,漢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小組。電話:15,系死者趙母親。
被告:朱,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民委員會石小組29號,電話: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項目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項目部總經理,電話: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后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 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之子趙與被告朱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協議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項目部及負責人保明松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余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為中國云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為,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包給朱承建,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
基于上述事實,公路第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后,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并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9
原告:女,XX歲,漢族,文化,大專,家住:恒源東區,身份證號:X0311,聯系電話:。
原告:,女,XX歲,漢族,文化,高中,家住:廣州,身份證號:X0,聯系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現在中心校上班。。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X元。從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還清之日止,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幣(大寫X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日期為X年XX月XX日。
還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還款。事實上,被告有房屋幾間,并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依然不按時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于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借條復印件
2024民事起訴書 篇10
原告:許,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在家務農,中專文化,家住xx省xx縣xx鎮壩28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137。被告:王,男,苗族,經商,家住xx街x號x棟x單元401室,聯系電話:手機158。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證據和證據來源
一、購買種子時所寫欠條一張。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11
原告:陳,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后的護理費487060元,鑒定費120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 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12
原告:
被告: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第58號仲裁裁決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了20xx第58號裁決第二項的內容。以平均月繳費工資1090元作為本人工資的標準。
2、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字20xx第58號裁決第三項的內容。依《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
3、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字20xx第58號裁決第四項的內容。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仲裁裁決第二項對本人工資的標準認定不當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依法理,確定本人工資的標準應以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被告從20xx年6月30日進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傷不足三個月,且我公司已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金,所以應以其受傷前2個多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即1090元,作為本人工資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書以被告銀行的查詢單上的金額作為本人工資,其依據是以湖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一個內部文件《關于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個疑難問題的指示的復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問。且文件精神與《工傷保險條例》以平均月繳費工資作為本人工資標準的法理沖突,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二、仲裁裁決第三項對停工留薪期的標準確定不當。
仲裁裁決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認為停工留薪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8個月。而依《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我省工作保險停工留薪期標準,暫按省勞動廳、省衛生廳聯合下發的《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湘勞[1997]169號)中的鑒定前醫療期的標準執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標準正式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已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故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應以《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確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頒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標準,所以應以《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三、仲裁裁決第四項的內容法律依據不足。
仲裁裁決第四項:“申請人因第二次手術取鋼板產生的醫療費用憑有效票據和有效處方在被申請人處實報實銷。”該裁決內容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原告承擔。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為維護自己正當的法律權益,原告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4民事起訴書 篇13
原告:(姓名),×(性別),××年××月××日生,漢族,××人,身份證號碼:,住。
被告:(姓名),×(性別),××年××月××日生,漢族,××人,身份證號碼:,住。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兒子/女兒變更為由原告撫養;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元。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婚生孩子由被告撫養。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無錢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其便將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撫養。而被告的姐姐家在×縣的農村,被告姐姐年紀較大,家庭成員眾多,且農務繁忙,還要照顧自己的孫子,根本無暇顧及原被告小孩的具體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無法體會家庭溫暖和關愛。現孩子已經年滿12周歲,即將面臨小學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無法給孩子在學習上提供指導和幫助,且農村的教育水平遠沒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發達,孩子的成績始終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親生父母不在身邊,長期寄人籬下讓孩子缺乏父愛、母愛,孩子的老師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嚴重缺乏安全感。現在孩子正處于一個探索世界和認知世界的年齡段,給予孩子關愛和正確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都明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現居住在××市區,有穩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環境和水平也明顯的優于孩子現在身處的農村。且作為已年滿十周歲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隨原告生活。在撫養權變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顧小孩,給予小孩全面的愛和穩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探望小孩,以讓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長。
為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和良好的教育環境,為了小孩能身體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長,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望貴院依法判決并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