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書范文
【篇一】
原告:陳,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后的護理費487060元,鑒定費120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 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原告:方,女,漢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小組。電話:15,系死者趙母親。
被告:朱,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民委員會石小組29號,電話: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項目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項目部總經理,電話: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后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 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之子趙與被告朱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協議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項目部及負責人保明松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余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為中國云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為,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包給朱承建,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
基于上述事實,公路第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后,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并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