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3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年11月出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電話:X7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女,漢族,X年3月出生,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現住精通 304號,電話:。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占的受害人財產。
事 實 與 理 由
一、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為鄰居關系, 20xx年前曹某某為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以自己與“第一把手”關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讓受害人先后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xx0元,后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余元(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45000元的事實),后來“轉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不愿退還。
二、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金,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保管”,并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帳戶,后受害人又于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保管”,梁承諾等“事件平息”后,才給回受害人,但后經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卻以此款已經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說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除了全部占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金,合計101693.11元。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8月,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查經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房屋轉戶登記為“曹某某,(房權證號:X鎮字12938號)”,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在轉戶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后”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證》真正的產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今又以該房屋是其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后,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借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市X鎮字第12938號《房產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非法侵吞的十余萬元現金,與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確認“沒有合法的根據占有原告112631元財產,屬于不當得利……”(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發回重審,法院重審后認為:行為均不構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非法占有財產案起訴后,又編造說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請人:
-2-16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2
XX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塑料廠因《船刑初字第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于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并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后,申請人多次到貴院了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復。貴院收案至今已經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后,當日給予申請人答復并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塑料廠
X年5月21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女,漢族,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涉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女,漢族,現住四川省。
xx年xx月1號午后,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里,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后,就用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泄之后離開。但是在離開 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后,又回到申請人的家里,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并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余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并欲離開,申請人將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和申請人所在的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犯罪行為。然后責令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將耳環交給后她就徑直離開。并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后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蕩,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后,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并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后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公安局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