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睹袷略V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对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代理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梢,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