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劉玉軍,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請求:
中止貴院(2011)粵x法民x終字第3號案件審理。
事實與理由:
鑒于該案審理過程中本案被上訴人劉提供的經(jīng)見證的承諾書上非廖本人簽名、捺指紋,經(jīng)當事人調(diào)。2)云民初字號案卷證據(jù)材料之2x年6月4號版本的見證書與(2)云法民四初字第號案卷材料之XX年6月4號版本的見證書進行比對:
監(jiān)證人、廖等簽名、日期書寫風格、樣式均有較大出入,且見證律師并未親自組織見證承諾書簽名、捺指紋等,理由詳見代理詞第一大點。加之對于(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否生效尚有爭議等。同時廖生前保存的筆跡及指紋均與承諾書中偽造的簽名、指紋不同。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便于法院查清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中止(2)粵法民終字第號案件審理。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