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證據申請仲裁
問:我是下崗工人,去年3月,某旅游公司在我所在社區進行招聘,我于去年6月到該公司工作。
工作期間,我多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都予以拒絕。半年后我被辭退,公司沒有給予我任何經濟補償金,后來公司甚至表示并不曾錄用我。現在我有當時在公司工作的工作證和名片,是否可以以此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答:根據《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可以收集相關的資料,以證明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如工資領取單,工作證上如果有印章也可以,然后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