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再次鑒定個人申請書(精選3篇)
工傷傷殘再次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學輝,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黃龍世紀廣場C區九層,
電話:傳真:
申請事項:
作為吳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申請人對公訴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有異議,特此申請重新鑒定事實與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檢驗情況"表明,被檢人宗某某"左額面部至左頸項部(左耳廓前)見-18*15cm的塊狀增生疤痕及色素改變,左下頜部及左頸項部較明顯,頸部活動受限"。其"檢驗意見"為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評定重傷。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的規定是:"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申請人認為,(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認定的只是被檢人"頸部活動受限";而"頸部活動受限"與重傷標準規定的"頸部活動嚴重障礙"是不能劃等號的,兩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確的;同時也未表明被檢人"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因此申請人認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損傷既未達到"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程度,也未達到"頸部活動嚴重障礙"程度,被檢人傷勢不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關于重傷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傷。
同時,申請人認為,被害人宗某某傷勢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四十五條(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規定,構成輕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規定,辯護人申請對被害人宗某某傷情重新鑒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學輝律師
20xx年6月20日
工傷傷殘再次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姚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7號樓某單元某某室,電話:86763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69號財經中心某號樓某單元某某室。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申請人患有精神分裂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狀況直接關系到本案的實體審理以及被申請人對其代理律師的授權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貴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以便查清相關事實,請予批準。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姚某某
年 月 日
工傷傷殘再次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上海人,現住:市街號,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職責,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導致患者的死亡,與無關。
2、。因此,鑒定書認為的結論是錯誤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職責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