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轉院)管理辦法
十二、建立首診醫院(醫師)轉診(轉院)責任追究制度。參合患者因病到鄉鎮級醫療機構首診后需要轉診(轉院)的,如果首診醫院(醫師)未為其開具轉診(轉院)手續,而是口頭動員患者自行到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一經查實,其產生的新農合補償費用支出由首診醫院(醫師)承擔。
特此通知
附件:報銷所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新農合補償報銷所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一、外出務工或臨時居住證明材料:
務工單位證明或村委(社區居委會)暫住證明、個體工商許可證復印件等。
二、就診資料:
出院診斷證明、住院費用原始發票、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入院記錄、住院長期醫囑、住院臨時醫囑、體溫單、相應檢查檢驗報告)、住院費用匯總清單。
三、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身份證、戶口簿、合醫證。
四、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無第三方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