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實習報告
我記得很清楚,王庭長出行時都攜帶了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而在強制拘捕劉時,有法警協助參與。拘留前向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劉出示的有關手續還是我打印的,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也很充分,被執行人無異議。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做了裁定,并送達至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要求看守所協助執行時,我填寫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也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看守所。程序正義、程序公正要求的不僅是執行結果的公正,還要求執行過程的公正,是通過公正的執行程序,達到執行結果對執行當事人各方的公正,是過程公正與結果公正的統一。它更注重執行過程的正當性,執行方法的合法性,執行行為的規范性,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合理性。它注重對執行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能夠通過執行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是一種是有效率的公正。很高興我實習的單位可以在執行中秉公執法。
另外讓我佩服的一點是王老師有一次拒絕了三次當事人的邀請。已經到了中午12點,雙方當事人和拍賣行的熟人都要請他吃飯,他全部斷然拒絕。古話說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軟。能流傳至今經久不衰的古話,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而聽說檢察院有些工作人員整天在飯店山吃海喝時,他非常不屑。保持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的品行,在這個濁世著實不容易。
五、執行的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以我的現有的知識看,當事人發生糾紛,首先會尋求和解,和解不成則找人調解,再不成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不服仲裁的實在無法用私力方式救濟的,那就去法院打官司吧。
在民庭實習的同學告訴我,法官在當事人起訴前總會千方百計地想法子調解,費盡口舌,仍不能解決問題的,才納入司法訴訟程序。
而經過開庭、審判、判決之后,若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才輪到執行局出馬,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或扣押動產,或騰退房屋、清出土地……
可見不到萬不得已,大家都沒有機會執行局一游,而執行局面對的,總是又硬又臭的骨頭。據以上分析,執行案件不會很多,然而我實習其間都很忙,問題出在哪里呢?
從百姓的角度看,手持生效法律文書的判決,卻拿不到相應的賠償,是一件可悲可嘆的事情。有個民間借貸糾紛,我記筆錄時被執行人承認“我是欠了他6萬塊錢,但是我沒錢,不是我不想還,我愿意還,我就是沒辦法還。年底老板給我工程款之后我自然會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記載,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面對這個案子的情況,法院也只好穩住當事人,說等他有錢了再強制執行。這里申請人沒有錯,索取欠款天經地義;被執行人也沒有錯,他欠錢愿還,至少態度很誠懇;法院依法判決,在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情況下暫時中止執行,自然也沒有錯。那么錯在哪呢?
錯在被執行人的老板欠債,使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力還債。而他又沒有確鑿的證據起訴老板。何況老板承諾年底還款,現在是七月,老板到時候給付金錢自然皆大歡喜。萬一老板耍賴呢,申請人就永遠也得不到欠款了。
說這個例子表明,執行很重要性,執行很困難,執行很不力,執行很無力。
而解決措施無論是網上還是資料中都有詳細的論述,這里只說一句:愿所有人都做對得起良心的事。
六、特別感謝
這次實習是武漢工程大學政法學院有關領導和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共同組織的,具體由郭書記員和王曉明庭長對我指導教育。通過實習,我不僅鍛煉了專業水平,還學會了怎樣處理社會上的事情,并對法學的前景充滿了信心,在此對院校、法院領導和郭老師、王老師一并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