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精選7篇)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1
近期學校組織全校教師認真學習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湖北省信訪條例》,下面談一談我的學習體會。
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程序正義、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體現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體現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增加了許多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正是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在辦案程序方面也嚴格要求公安機關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保護公民的權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居住權等方面內容。以上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人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許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
3、規定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也有關于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但是主要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他規定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規范了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程序設立專章,在處罰程序中,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準權限和傳喚時限,詢問筆錄要求,對涉案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權限,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處罰的告知程序、聽證程序,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制度,以及被處罰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2
身為一名政法院校在校大學生,對周圍人以及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首先應優于他人,對法律條例的認知度也理應高于他人。而當下全國各大院校甚至乃至各政法院校中的各種人身權利的侵害行為卻屢見不鮮,各界人士對于各侵害事件的評價更讓大學生汗顏。學生的素質和法律認知度普遍低下理應值得更多的關注。
因為校內一種發面教材行為的發生發展,我進一步解除和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認清這種行為的弊端。對于這種不必要的所謂沖動行為,大家均以否定的觀點表明了各自的立場甚至嗤之以鼻。我個人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和心理承受底線,大部分人均以“忍無可忍,無須再忍”為心理暗示,對挑戰自身尊嚴的行為不可能產生默然的態度,進而引發各類侵害行為甚至波及生命,事后的回憶錄更讓人無法茍同。大多數當事人均以頭腦發昏、年輕氣盛、并未考慮那么多為推脫自身心理、素質低下的借口。或許當他們再次受到讓自身感到不安的行為挑戰時,他們仍會像當初一樣采取偏激行為。
法律和道德畢竟只是人類行為的準則,雖然他們并不能消極地規定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不能設定主體的行為方式、內容、標準或者尺度,但人類畢竟不可沖破法律和道德的束縛。掌握好行為的尺度必須以法律的認知度和自身素質的高低為前提。明顯那種因沖動而引發的不利益行為并未掌握這種尺度。個人認為,對于一種不利益行為,你我必須以倫理和法律兩個層面為考慮準則。即使通過深層次的法律理論學習,但這并不代表可以杜絕不利益行為的發生。凡是需經過多個層面的認識才能將事件處理得完善、合理。
通過六個課時的學習,我了解到了自律的重要性,并更清楚的認識到不利益行為的危害。而對于法律的認識,并不再是簡單字里行間的認識,而是上升到結合心理、社會倫理及道德各層次上的學習和認識。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3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加強內保建設,群防群治,夯實治安承諾。在工作中認識到,要提高單位治安控制力,必須加強以內保組織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設。一是加強了內保組織建設。
建立內保機構,配齊、配強專職保衛人員,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內保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加強了規范化建設。
內衛機構有檔案、有臺帳、有規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隊伍。每月總結匯報上月工作情況,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發揮職能作用。內保組織認真履行法制宣傳、安全防范、調解糾紛和落實幫教等方面的職責,積極做好預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糾紛調解不公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責任區民警為依托、以保衛人員為骨干、以職工聯防為基礎。
覆蓋整個單位的治安防范體系,有效的維護了單位治安穩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4
▌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新增內容
增加了“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沒有接受的,不收追究期限的限制”
▌解讀
提醒廣大群眾,被侵害之后,及時提出控告,不要等時過境遷再翻舊賬。
▌原條款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新增內容
增加了“責令停產停業”一項處罰措施。對被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經營者,公安機關還可以禁止申請同類許可證一至三年。
▌解讀
增加了公安機關的手段,對一些經營者的管控可以更加有效一些。這一條,想必尤其是針對一些財大氣粗的涉黃涉毒的娛樂場所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5
▌原條款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新增內容
增加“可以約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屬、親友、所屬單位領會看管,也可以送醫院醒酒。”
▌解讀
應當改成了可以,增加了手段,可以減輕民警負擔和責任。
▌原條款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新增內容
增加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一年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三年內層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
▌解讀
增加了對多次進宮的“老油條”懲處,提高違法成本。
▌原條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新增內容
變更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解讀
放寬了年齡限制,因為現在違法“低齡化”現象嚴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6
▌原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新增內容
取消了列舉,直接以“(二)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同時對聚眾的,加大了罰款處理,由一千元到兩千元。
▌解讀
這個是針對醫鬧的,因為之前沒有把醫院列舉進去的。范圍擴大了,具體情況可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原條款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新增內容
增家了“對于符合調節范圍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認可的,不予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除外。”
▌解讀
自行和解,減少民警權力尋租的機會,同時也減輕了民警的負擔。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篇7
▌原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新增內容
增加了“制作、傳播、持有宣揚邪教、會道門內容的物品、信息、資料的”
而且增加了單位犯罪的情形,并增加了三萬到三十萬的罰款。
▌解讀
基層警察都遇到過,都懂得,我不細說了。小印刷廠以后再也不敢接這種活了
▌原條款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新增內容
增加“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歲的,封存記錄。”
▌解讀
這一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